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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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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怀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术建设进程,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设立怀化学院学术委员会 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怀化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 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顾全大局,关心支 持学校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2.为本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3.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 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5.本人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我校专家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 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委员职责,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积极 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全校的整体学术水平而努 力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选在学校各有关单位民主遴选的基础上,经民主推 荐并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产生,由学校聘任。各系(部)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负责确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 21 名成员,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 委员 1 名,秘书长 1 名;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 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组或专门委员会,学科 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 上届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各系(部)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成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其人数由 3-5 人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建设发展规划,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及学位点 建设方案,为学校发展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审议推荐国家、省部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研究项目。 3.审议学校研究机构的设置,审议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重要学术组织的 任职人选及科学研究中的其它重大学术问题。 4. 审定科学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等级、向上级科研成果 管理部门推荐的各类科研参评成果、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及科 研成果发表或出版的等级和学术价值。 5. 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校一级重大学术 活动以及境内外的学术交流。 6.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7.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 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8.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涉及重要学术问 题的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咨询、审议及评定。 9.讨论和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问题。 第十三条 学术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单位评价的言论,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 事 规 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 要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 2/3 以上(含 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要决议事项采取 “票决制”,须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可通过;讨论重大学术及 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涉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及 其亲属都应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出现 2 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 出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 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行使学术委员 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 责的,名额由其所在学科的其他教授增补,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民主推荐,并 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认可。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任何部门需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 办公室提出申请,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能举行。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件。 第二十五条 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室负责解释。 经 费 学校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足够的专项经费和必要的条 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开支及管 第六章 附 则 学术委员会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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