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pdf
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高我 省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 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 年)》和《关于加强高层 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省科技厅决定实施“陕 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培育支持一批优秀的科 技创新群体,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促进协同创 新,大力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规范陕西 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 队)是指以科技领军人才或高层次技术专家为核心,以团队 协作为基础,以高水平创新平台为依托,以攻克陕西经济社 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开展研发活动的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支持陕西 创新发展为导向,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 动态管理”的原则,培育和打造 100 个左右在省内外有较大 影响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陕西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 科技型企业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能够为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有力人才与成果支撑,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 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发展潜力巨大的创新群体。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 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重点应围绕陕西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陕西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 划等提出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重大科技问题,从事关键技术研 发与创新,以及自然科学前沿问题研究。 2. 创新团队应具有开展创新活动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创新团队的协同创新能力应在陕西地区同行中具有明显优 势和发展潜力,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具 有完成研发与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 协作机制和环境条件。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骨干成员有充分的 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的创新活动。创新团队成员学风正派, 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 3.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素质。每 个创新团队应明确 1 名带头人。带头人应具有强烈的创新意 识、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 合作精神,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力。一般应为省 级以上重要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以 上科技奖励获得者(并为主要完成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4.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专业结构。创新 团队的核心成员数量应在 8 人以上,其中 45 周岁以下成员 不少于二分之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专业背景应具有明显的 互补性,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省部级科 技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第六条 申报与评审 省科技厅每年第四季度下发下一年度创新团 队申报指南。 第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制。带头人应根 据年度申报指南,如实填写《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请 书》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 见后上报省科技厅。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 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 定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 3.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 第九条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省科技厅在全国范围 内选聘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成立专家 评审小组,进行分组评审。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创新团队建 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期间,省科技 厅负责受理异议。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 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确定为年度创新团队,由省科技厅向 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资助与管理 创新团队的申报、评选和考核等管理工作由 省科技厅负责。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 30 个左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创新团队的研发活动特点,一 右。 般给予 50-200 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创新团队研发活 动和团队建设。 第十五条 获省科技厅经费资助的创新团队,其带头人 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 1:1 的专项资金配套。 第十六条 被确定的创新团队,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 所在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 同书》,作为资助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下拨的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和创新 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配套资金由创新团队集中使用,专款专 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创新团队应遵守《陕西省科技计 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省科技厅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 单位对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创新团队建设状况 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职责时,其所在单位应在与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充分沟通的基 础上,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书面申 请,经省科技厅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以 及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内,省科技厅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存在截留、挪 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 评或终止经费资助;对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 规范现象的单位或个人,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 究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应按年度填写《陕西省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本年度 12 月 31 日 前,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为 3 年。建设期满后,由 省科技厅选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合同书对创 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能够认真履行建设合同、成果 显著、发展潜力巨大、创新氛围良好的创新团队,可以纳入 新一轮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团队 称号。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