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医党发〔2019〕11号 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西医党发〔2019〕11 号 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附属医院党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 的监督,按照中省纪委和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的有关要求,学 校制定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8 日印发 - 1 -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 干部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关于印 发<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纪办发〔2017〕19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的党风廉 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 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出具对其党风廉政 情况的回复意见。 (一)拟提拨处级职务的; (二)处级干部提拔职务或提高职级的; (三)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拟正式任职的; (四)对拟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需要听取校纪委意见的。 第五条 各党总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对其党风廉政情 况的回复意见。 (一)拟提拨科级职务的; (二)科级干部提拔职务或提高职级的; (三)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拟正式任职的; - 2 - (四)对拟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需要听取党总支意见的。 第六条 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纪委办公室负责接收校党委或其他单位发来的关于出 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的函件,报纪委书记审签。 (二)根据回复意见通知或函件涉及的名单或事项,纪委办 公室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查核办理、党政纪处分等情况进 行认真比对核实,经综合研判后,提出回复意见的建议,并报 纪委书记审签。 (三)经纪委书记审签后,纪委办公室以书面意见形式报告 校党委或回复来函单位。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照以下八种回复格式办 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可建议不影响提拔或调 整使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这种情 况应经校纪委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可查;如决定查,待查清问题 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这 种情况可建议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 - 3 - 实。”(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核查相关报告,可 建议不影响提拔使用)。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 不严重。 ”(这种情况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核查相关报告, 可提出对其提拔使用不持异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这种情况需 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处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使用)。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有严重问题。 ”(这种情况 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处情况,可建议所列干部不适合 担任现职,并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党委应当在考察、表彰对象建议人选确定后,及时 征求纪委意见。 第九条 各党总支在收到纪委发出的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 况回复意见的函件后,也应接照以上八种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 向校纪委回复意见。 第十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坚决防止不按程序办理或 回复意见结果失真问题的发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 泄密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