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doc
附件 1: 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 案》,改革科技人才服务机制,探索服务创新驱动战略的有 效途径,拓展培养举荐青年科技人才渠道,扶持有学术技术 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实施“江苏省科协 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以下简称托举工程) ,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资助名额及标准 托举工程每年评选确定 100 名 35 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 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每人资助 3 万元人民币,实施时 间为 2 年。鼓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所推荐单位分别给予相 应配套资助。 第三条 江苏省科协负责托举工程的立项、评审、监督、 考核。各设区市科协负责推荐属地范围内所属科协组织会员; 各省级学会负责推荐本学会的会员;各高校科协负责推荐本 校的会员。 第四条 各设区市科协、省级学会、高校科协等推荐单 位负责项目实施(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签订项目合同 书; (二)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 握被托举人发展情况,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 总结工作; (四)接受省科协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五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省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 作。 第六条 被托举人申报条件 被托举人须为我省从事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农 业科学、医学科学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 秀的学风学术道德; (二)省、市、县(市、区)科协所属学会、高校科协、 企业(园区)科协等会员; (三)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按申报年 6 月 30 日实足年 龄计算); (四)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在所 在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五)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第七条 申报与推荐 (一)省科协每年上半年启动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高校科协 或设区市科协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 程资助培养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推荐单位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委会、 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近两年年检 “不合格” 的学会无推荐资格。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同意其申报托举 工程,并对其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加盖单位公章后,报 所在地科协或所在省级学会。 第八条 评审公示 (一)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 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的要求。 (二)省科协组织人事部牵头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 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托举人选名单。 (三)专家评审意见经省科协党组研究审定后通过江苏 公众科技网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及管理 资助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 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一)出国(境)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国际交流合作 项目、短期培训差旅费、注册费等相关支出; (二)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原创 性科技、科普类著作等相关支出; (三)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的相关直接支出。 经费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及本单位财务 规定,制定经费签报程序,帮助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二)被托举人在经费使用范围对资助经费有自主支配 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三)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省科协将资助经费下拨至推荐单位,并对资助经 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条 组织领导 (一)省科协成立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专项工作领导 小组,由党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 部、计划财务部、学会学术部、国际联络部等相关部门主要 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负责青 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设区市科协 托举人的遴选推荐工作。学会学术部负责指导省级学会、在 宁高校科协托举人的遴选推荐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专项经 费的管理工作,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绩效评估。国际联络部负责为被托举人提供与外事相关 的服务,开拓与国外学术机构的交流项目,支持推荐被托举 人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一)被托举人及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提供不实信息。被托举人如被投诉,其所在单位、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调查,对所反映的问题提供书面 调查材料和结论性意见。 (二)凡经查实被托举人在申请和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 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项目申请和评奖申请;所在单位存在造 假等违纪行为的三年内不接受该单位所有人员资助申请;推 荐单位违纪的三年内不得推荐资助人选。 第十二条 结项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结项报告。结 项报告包含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 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省科协组织对项目总体实施情 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8 年 4 月 16 日江苏省科协党组 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