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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运作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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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运作管理 暂行办法 (中国结算发字〔2022〕106 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以下简称基 金行业平台)相关业务开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 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行业平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 建设、运营并管理的,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提供支持的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 资金账户行(指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 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参与主体开展基金行业平台相关业务,适用本办 法。 本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指引和技术规 范,规范基金行业平台各相关方业务关系、业务办理流程及 数据交互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 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 相关业务的资金账户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在开 展基金行业平台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本公司申请接入基金行 业平台,成为平台参与机构。 平台参与机构发生被中国证监会移出名录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关闭基金行业平台相关业务权限或者 退出基金行业平台。 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关闭平台参与机 构在基金行业平台的相关业务权限或者将平台参与机构移 出基金行业平台。 第五条 平台参与机构在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个人养老金资金、资产安全封闭运行的有 关规定,切实做好投资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确保各项业务 依法合规开展。 第六条 平台参与机构通过基金行业平台开展业务,应 当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相关数据接口、交互时点等技术规 范要求。对于未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的数据,本公司有权不予 处理。 第七条 对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基金 产品,其基金管理人在开展基金行业平台相关业务前,应当 向本公司申请为该基金办理基金行业平台产品接入手续。 基金发生被中国证监会移出名录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为该基金办理关闭基金行业平台相 关业务权限或者退出基金行业平台手续。 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关闭基金在基金 行业平台的相关业务权限或者将基金移出基金行业平台。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协助首次参与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的投资人,向基金行业平台申请开立基金行业平 台账户(以下简称平台账户)。基金行业平台根据相关申请, 为投资人开立唯一的平台账户,作为记录其参与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情况的载体,并记录平台账户与投资人个人养 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间的关联关系。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醒并及时协助身份信息、联系方 式、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投资人,向基金 行业平台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第九条 已接入基金行业平台的资金账户行,应当配合 对投资人办理平台账户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养老金资金 账户等信息予以核验,并向基金行业平台反馈该投资人个人 养老金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基金行业平台为平台参与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相关业务提供数据流转服务。对于数据发出方发出 的符合相关数据接口、交互时点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据,接 收方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反馈。 第十一条 基金行业平台向已接入基金行业平台的资金 账户行、基金销售机构推送已接入基金行业平台的资金账户 行、基金销售机构名单等数据,向已接入基金行业平台的基 金销售机构推送平台接入产品名单等数据。 第十二条 已接入基金行业平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 售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基金行业平台报送其管理、销售的平台 接入产品的产品信息及交易数据,并确保其报送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基金行业平台基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 构等平台参与机构向基金行业平台报送或者通过基金行业 平台流转的数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 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平台参与机构信息、 平台接入产品信息、投资人投资个人养老金基金相关信息等 数据,向中国证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个人 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可以基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 等平台参与机构向基金行业平台报送或者通过基金行业平 台流转的数据,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途径,向投资人提供 其参加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信息查询服务。 本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不具有确认投资人相关权利归 属的法律效力。投资人持有个人养老金基金的情况以相关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开展基金行 业平台相关业务的,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及 其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或者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 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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