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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13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年2月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23 年 2 月 (1)为配合股票全面注册制改革相关工作,配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的修订,整合 主板、科创板的业务规则,包括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 实施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等内容。 (2)删除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适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等表述。 (3)新增科创板股票做市借券业务的相关内容。 (4)删除转融通业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 账户的开户申请资料。 (5)补充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账户的相关内容。 2020 年 3 月 (1)根据《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 项的通知》明确了证券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持 有期计算的具体方案。 (2)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适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 。 2019 年 1 月 (1)调整了“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中对于跨市场划拨指令接 收时间的表述 (2)调整了证金公司开户申请材料。 (3)修订了股东名册的相关表述。 (4)删除原指南中有关“暂免收费期限为两年”的表述。 (5)删除了备注信息的转融通明细账户相关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 2 2.1 结算账户......................................................................................................... 2 2.2 证券账户......................................................................................................... 2 2.3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4 2.4 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 第三章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7 3.1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划转处理..................................................... 7 3.2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划转处理................................................... 15 第四章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 20 4.1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 20 4.2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23 4.3 保证金替换................................................................................................... 26 4.4 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 26 4.5 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26 第五章 其他事项........................................................................................................ 28 5.1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 28 5.2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 28 5.3 证券出借业务持有期计算........................................................................... 31 第六章 附则................................................................................................................ 33 附件.............................................................................................................................. 3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确保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包含科创板股票及存托 凭证做市借券) (以下统称转融通(含做市借券) )登记结算 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证券公司科创板 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及相关通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 用于转融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金融公司) 《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及 《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在上交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含做市借 券)及充抵保证金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1.3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1 第二章 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 2.1 结算账户 2.1.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 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转融通登记结 算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以下简称《做市借券细则》 )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 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 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用 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2.1.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 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以下简称《担保品管理 细则》)、《做市借券细则》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 司总部进行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保证金管理,还需向 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 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所生债权的资金,并用于办理上 海市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买卖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2.2 证券账户 2.2.1 根据《转融通登记结算细则》、《做市借券细则》 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前,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或出借的 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2 2.2.2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持有人 名册上。为保证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正常开展,转融 通专用证券账户必须指定在转融通业务专用交易单元,不可 变更。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按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指 定交易的清算路径,发送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余额及变动 明细数据。 2.2.3 根据《担保品管理细则》 、 《做市借券细则》的要 求,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含做市借券) 业务保证金管理,还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 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提交给证券金融 公司的用以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含做市 借券)业务所生债权的上海市场上市证券。 2.2.4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持有 人名册上。为保证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保证金管理业 务正常开展,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必须指定在转融通担保专 用交易单元,不可变更。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按转融通 担保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的清算路径,发送转融通担保证券 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2.2.5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以自己的 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 录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证券,开户资料参照我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 中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 《中国证券 3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第二章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开户要求。 2.2.6 证券公司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后,通 过向上交所报备其自营账户作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方式, 开展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 2.3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2.3.1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转 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承担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 管理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含做市借券) 业务保证金管理。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本公司总部转发 的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上海市场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 开户申请为其进行账户配号,并将配号结果反馈本公司总部, 由本公司总部统一将配号结果告知证券金融公司。 2.3.2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账户名称、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等账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证券金融公司应及时 向本公司总部报备变更后的信息,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 公司总部的指令进行维护。 证券金融公司注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时,需确保 证券公司已了结全部的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合约,并 将其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全部划出。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 公司总部审核通过的指令,注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2.3.3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 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转融通担保证券 4 明细账户中记录的明细数据仅具有权益变动的记载功能,不 具有法律上财产权益持有登记的效力。 本公司根据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及交易清算交收结果, 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内的明细数据进行变 更,并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进行持有和持有变更登记。 在本公司日终发送的证券明细和变动对账数据文件中,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作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 券账户的二级明细数据,仅反映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 业务变化,不具有法定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指定交 易的清算路径,发送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可以根据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 担保证券账户对应的证券公司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 据。 2.3.4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必须指定交易在证券金 融公司的转融通担保专用交易单元,不可变更。 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参与定向增发、证 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预受要约、现金选 择权申报等。 2.4 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2.4.1 证券金融公司负责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 金明细账户,并承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管理职责。 2.4.2 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 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仅具 5 有权益变动的记载功能,不具有法律上财产权益持有登记的 效力。 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含做市借券) 业务保证金管理。本公司总部统一为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 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本公司总部根据保证金资金的划转处理结果,对证券公 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并于每个交 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提供对应担保资金明 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6 第三章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3.1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划转处理 3.1.1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券公 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本公司根据上交所 的成交数据、证券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证 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 3.1.2 可参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的 证券类型包括三类: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 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以 下简称“限售流通股”); (三)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证券。 3.1.3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 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售流通股管理。借出期限届满 后,借入人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 票归还后,如仍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继续按战略投资者 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管理。 3.1.4 证券划转的种类、提交及处理 (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涉及的证券 划转包括以下九类: 1.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划转(转融券融入划 转) : 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 7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入出借交 易成交数据,在出借人证券账户记减相应股份、在证券金融 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增相应股份。其中对于出借限售 流通股的,本公司在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增 相应股份同时,将该部分股份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出借人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 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向本公司发送的出借交易成交数据, 将相应证券从出借人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 专用证券账户。其中对于出借限售流通股的,本公司在相应 股份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后,将该部分 股份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2.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划转(转融券(含做 市借券)融出划转) : 证券金融公司以约定申报方式通过证券公司转融券及 科创板股票做市借券(以下统称转融券及做市借券)申报的, 且上交所对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完 成实时调整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融券实时交易证 金融出交易成交数据或科创板做市借券实时成交数据,在证 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减相应股份,在证券公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记增相应股份。 证券金融公司以非约定申报方式通过证券公司转融券 及做市借券申报的,或证券金融公司以约定申报方式通过证 券公司转融券及做市借券申报的,但因特殊原因导致上交所 未完成对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账户可交易余额实时调 8 整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 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 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3.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划转(转融券(含做 市借券)融出归还划转) :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 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划转 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4.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划转(转融券融入归 还划转) :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 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 账户。其中对于归还限售流通股的,本公司根据该指令,在 可划出股份足额的前提下,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 账户中相应股份变更为限售流通股后,再进行划转。 5.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权益补偿证券划转(证 券公司证券补偿支付):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转融券及做市借券权益 补偿证券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 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 账户。 9 6.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券划转(证券 金融公司证券补偿支付) :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券的,应当通过 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 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 人证券账户。其中对于权益补偿股份为限售流通股的,本公 司根据该指令,在可划出股份足额的前提下,将证券金融公 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股份变更为限售流通股后,再 进行划转。 7. 因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调账申报) :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 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 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公司融 券专用证券账户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8. 因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证券公司调账申报):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实际划付证券数量多于应付 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证 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划回 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9. 转融券券源划转: 10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转融券券源或证券金融 公司划回用于转融券券源的自有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 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证券划转指令, 本公司根据指令, 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 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或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 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二)证券划转指令的申报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的证券划转指令 根据申报方式,可分为通过上交所交易指令申报和通过 PROP 系统申报两种方式: 1. 上交所交易指令申报 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形式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的转融 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入出借交易指令、证券金融公司通过约定 申报方式向证券公司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出交易指令、证 券金融公司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向证券公司科创板做市借券 实时交易指令、出借人通过非约定申报形式向证券金融公司 出借证券划转指令,由出借人、证券金融公司在上交所交易 时间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上交所撮合成交后,于 15:30 之前将成交结果发送本公司。 2. PROP 系统申报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向证券公司出借证 券划转、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划转、证券金融 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 权益补偿证券划转、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 11 券划转、因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 转、因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和 转融券券源划转等八类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由转出方于每 个交易日 15:30 之前通过 PROP 系统证券划转功能申报。在 截止时间前,转出方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因特殊原因,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账户可交易余 额未作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 15:30 之前,证券金融 公司就该部分证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通过 PROP 向本公司 发送证券划转业务指令。 (三)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 1. 约定申报的成交指令处理 上交所对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 交数据,并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 实时调整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 报方式达成的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上交所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转融券及做市借券约定 申报成交数据,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 完成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上交所将证券金融公司该部 分转融券及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发送本公司,本公司 据此对转融券及做市借券约定申报的成交数据以多边净额 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券及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指 令,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账户可交易 余额未做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证券金融公司就该 12 部分转融券及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向本公司发送证 券划转指令,按非约定申报指令处理。 2. 非约定申报的成交指令和证券归还指令处理 本公司在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 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对已进入交收程序未完成交收的证 券或被交收锁定的应付证券不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 市借券)业务的证券划转。划转指令须经有效性检查。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划转指令无效: (1) 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不存在。 (2) 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 (3) 转出的证券账户未指定交易在申请人的交易单元上。 (4) 申请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 证券的数量。 对于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划转、证券金融 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划转、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 益补偿证券划转和因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差 错的调账划转指令,转出账户应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 证券账户;对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划转、证 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权益补偿证券划转和因证券金 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指令,转出账户 应为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对于转融 券券源划转,转出账户应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 户或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对于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向 13 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 权益补偿证券划转和因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证券 差错的调账划转指令,转入账户应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 用账户;对于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划转、因证 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指令,转入 账户应为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或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对于 转融券券源划转指令,转入账户应为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 账户或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本公司根据证券划转业务类型,日终按融资融券业务、 充抵转融通保证金证券的证券划转业务、证券出借及转融通 (含做市借券)业务的证券划转业务顺序处理证券划转指令。 对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的证券划转 业务,本公司按照以下顺序分类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 券划转处理手续: (1) 转融券券源划转; (2)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限售流通股证券划转; (3)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无限售流通股证券划转; (4)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划转; (5)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划转; (6)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权益补偿证券划转; (7)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限售流通股证券划转; (8)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限售流通股证券 划转; (9)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无限售流通股证券划转; 14 (10)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无限售流通股 证券划转; (11) 因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 转; (12) 因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 转; 同一类证券的划转指令,本公司按照证券出借成交结果 的成交序号或转融通的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批次依次进行证 券划转处理。同一批次的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按照申报序 号依次进行证券划转。 对于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结果,将通过日终发送的数据 文件(zqbd 文件和 ywhb 文件)反馈。 3.2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划转处理 3.2.1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券公 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本公司根据资金账 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 做市借券)业务涉及的资金划转。 3.2.2 资金划转种类、提交及处理 (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涉及的资 金划转包括以下十一种类型: 1.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资金划转(转融资融 出) :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资金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 15 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信 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资金划转(转融资融出 归还):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转融资资金的,应当通过 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 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 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3.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支付费用划转(证券公司转 融通费用支付) :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支付转融资、转融券及做市借 券费用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划转指令, 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 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 交收账户。 4.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付权益补偿资金划转(证 券公司转融券权益补偿资金支付) :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支付转融券及做市借券权益 补偿资金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划转指令, 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 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 交收账户。 5.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支付转融通(含做市借券) 业务违约金划转(证券公司转融通违约金支付) : 16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支付转融资、转融券及做市借 券违约金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划转指令, 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 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 交收账户。 6.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支付证券出借费用划转(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费用支付) :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支付证券出借费用的,应当通过 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 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出借 人资金交收账户或其对应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7.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资金划转(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券权益补偿资金支付) :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支付权益补偿资金的,应当通过 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 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出借 人资金交收账户或其对应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8.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违约金支付) :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人支付转融资、转融券 及做市借券违约金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 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 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出借人资金交收账户或其对应结算参 17 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9.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支付违约金划转(出借人转融 通业务违约金支付) :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支付证券出借违约金的,应当自 行或委托其对应结算参与人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发送资金 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出借人资金交收 账户或其对应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 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10.因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资金差错的调账划 转(证券公司资金划付申报调账) :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实际划付资金数量多于应付 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 金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11.因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资金差错的调账划 转(证券金融公司资金划付申报调账):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实际划付资金数量多于应付 数量等差错情形需要调账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交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应资 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信 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二)资金划转指令的提交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指令提交时间为每个交易 18 日 9:00—16:00,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后不可撤销。 (三)资金划转指令的处理 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对符合要求的资金 划转指令实时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对应资金交收账户中可 划出的资金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资金大于该资金 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则对该笔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 处理。 19 第四章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 4.1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 4.1.1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 公司与中国结算签订的《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国 结算《担保品管理细则》 ,本公司根据证券账户持有人发出或 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品管理业务 涉及的证券划转。 4.1.2 证券划转的种类、提交及处理 (一)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品管理业务涉及的证 券划转包括以下六类: 1.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交存(担保证券的提交):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保证金证券,本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证券划转指 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 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 户的明细数据。 2.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提取(担保证券的提取):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取已交存的保证金证券,本 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证 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 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 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3. 证券金融公司处分划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担保证券 的处置) : 20 证券金融公司采取划转担保证券的保证金处置措施,本 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证 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转融 通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 细数据。 4. 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划转(临 时使用担保证券) : 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担保证券,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 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 证券从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并 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5.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归还有偿使用证券的划转 (临时使用担保证券的归还): 证券金融公司归还有偿使用的担保证券的,本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证券划转指 令,将相应证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转融通担保证 券账户,并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6. 证券金融公司因有偿使用证券向证券公司交付权益 补偿证券(临时使用担保证券的权益补偿) : 证券金融公司向被有偿使用担保证券的证券公司支付 权益补偿。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 统发送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划转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 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21 (二)证券划转指令的提交和处理 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由本 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在每个交易日 15:30 之 前,本公司总部将当日审核通过的证券划转指令发送本公司 上海分公司。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对符合 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已进入交收程序未完成 交收的证券或被交收锁定的应付证券不得办理转融通(含做 市借券)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划转指令须经有效性 检查,如果出现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不存在、转入转出的证 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转出的证券账户未指定交易在申 请人的交易单元上、申请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 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等任意一种情况,则划转指令无效。 对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交存,转出账户应为证券公司自 营账户;对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提取、证券金融公司处分划 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的划转,转出账户应为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对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交存、证券金融公司归还有偿使 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划转、证券金融公司因有偿使用证券 向证券公司交付权益补偿证券,转入账户应为转融通担保证 券明细账户;对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提取,转入账户应为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 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划转业务类型,日终按融资 融券业务、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品管理所涉证券划转 业务、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业务顺序处理证券划转指 22 令。 对于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品所涉管理证券划转业 务,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的证券 划转指令申报批次依次进行证券划转处理。同一批次的证券 划转指令,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申报序号依次进行证券划 转。 对于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结果,将通过日终发送的数据 文件(zqbd 文件和 ywhb 文件)反馈。 4.2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4.2.1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 公司与中国结算签订的《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本公 司根据备付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 (含做市借券)担保品管理业务涉及的资金划转。 4.2.2 资金划转种类、提交及处理 (一)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品管理业务涉及的资 金划转包括以下八类: 1. 担保资金交存: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资金,本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资金划转指 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划转到证券金 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2. 担保资金提取: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取保证金资金,本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资金划转指 23 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划转到 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3. 证券金融公司处分担保资金(担保资金处置) : 证券金融公司处分担保资金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 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划转到证券金融公 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4. 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担保资金(临时使用担保资 金) : 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担保资金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 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划转到证券金 融公司指定交收账户。 5. 证券金融公司归还有偿使用担保资金(临时使用担保 资金归还) : 证券金融公司归还有偿使用的担保资金的,本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资金划转指 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指定交收账户划转到证券金 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6.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担保资金利息支付(临时使用 担保资金利息支付) :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有偿使用担保资金利息 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 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指定交收账户 24 划转到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7.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保证金费用支付(临时使用担 保证券费用支付) :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有偿使用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费用的,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 系统发送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 通资金交收账户划转到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8.证券金融公司因有偿使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向证券 公司交付权益补偿资金(临时使用担保证券现金权益补偿归 还)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有偿使用期间,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 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 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权 益补偿。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 发送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 金交收账户划转到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二)资金划转指令的提交和处理 转融通(含做市借券)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由本 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在每个交易日 16:00 之 前,将当日审核通过的资金划转指令发送本公司。资金划转 指令发出后不可撤销。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 对符合要求的资金划转指令进行实时划转处理,且只对对应 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 的资金大于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可划出的资金,则对该笔资金 25 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4.3 保证金替换 4.3.1 证券公司申请替换保证金的,应当于交易时间内 向本公司总部发送保证金替换指令,本公司总部将替换指令 转发证券金融公司审核,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反馈给本 公司总部,本公司总部视同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提 交相应的证券划转指令或资金划转指令,并将审核通过的指 令,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发送本公司。 4.3.2 本公司视同两笔指令分别处理,对于证券划转指 令本公司按当日的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担保证券的提 交、提取指令原则处理;对于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按当日的 担保资金的交存、提取处理。两笔指令相互独立,一笔指令 的处理失败不影响另一笔指令的正常处理。 4.4 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 4.4.1 证券金融公司可在中国结算沪深两地分公司之 间调拨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担保资金,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及注意事项等请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 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 PROP 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收付情况。本 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当日保证金清 算应交收金额。 4.5 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4.5.1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对证券金融 26 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担保资金账户计付利息。结息日 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并并 入本金。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 段计息。 27 第五章 其他事项 5.1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 5.1.1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买卖 证券公司进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交易的,应当于交易时 间内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证券交易指令。证券金融公司根据 证券公司的委托,向上交所提交以担保资金买入证券或卖出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交易申报并成交的,本公司于日终根据 上交所成交数据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相应维护转 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应按照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履行以担保资 金买入证券或卖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所产生的交收责任。证 券金融公司违约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 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措施。 5.1.2 处分买卖 证券金融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保证金处分交易申报并成 交的。本公司于日终根据上交所成交数据办理证券和资金的 清算交收,并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按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履行保证金处分交 易所产生的交收责任。证券金融公司违约的,本公司有权按 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措施。 5.2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 5.2.1 持有人登记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 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8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 T1-全体证券持有人名 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上。 另外,为便于证券发行人了解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 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本公司对外提供“T3-合并普通账户和 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T5-融资融券和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明细数据表”查询服务,此两类明细数据不 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5.2.2 公司行为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由证 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证券公司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 行人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 事先征求交存保证金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证券公司未表示意见的,证券金融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 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 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投票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 册记载的、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名 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金融公司事先征求证券公司的 投票意愿,并根据证券公司的意愿进行投票。 (三)现金红利、利息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本公司根据转融通 29 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记增转融通 担保资金账户,并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相应维护转融 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明细数据。 (四)派发红股、权证处理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送股、转增股或派发权证的,本 公司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转融通担保 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相应维护转融通担 保证券明细账户内的明细数据。 (五)配股、优先认购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 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本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 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相 应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内的明细数据。 证金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 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转 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信息,本公司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金 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委托相应 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内的明细数据。 (六)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 担保证券涉及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情形时, 证券公司不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进行 预受要约或现金选择权申报。 证券公司可以在取得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申请将可充 30 抵保证金证券从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自营账户中, 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进行预受要约或现金选择权申报。 (七)退市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入退市程序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 过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向本公司总部提交证券划转 指令,本公司总部将证券公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转发证券 金融公司审核,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并反馈本公司总部后, 本公司根据总部指令将有关证券划转指令从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并根据 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相应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 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及证券金融公司未按前款规定及时划出可充 抵保证金证券,导致退市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 户内仍有相关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 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证券公 司日后需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自行通过证券金融公司主张权利。 5.3 证券出借业务持有期计算 5.3.1 自 2020 年 3 月 16 日起,证券持有人参与证券出 借业务时,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按 照“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先出借或先归还 的证券为先取得的证券)实现持有期连续计算。 5.3.2 证券出借时,按证券账户中证券取得时间先后顺 31 序处理,取得时间最早的证券先用于证券出借,并在出借期 间进行持有期的连续计算。 证券归还时,对于证券账户中已存在证券出借,且涉及 持有期连续计算的,按该证券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处理,取得 时间最早的未归还证券优先归还;若实际归还证券数量大于 持有期连续计算的未归还证券数量,则对于剩余的归还证券, 其取得时间为归还日当日。 5.3.3 证券出借期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业务,对于 已用于持有期连续计算的未归还证券,其送股和转增股的 取得时间为送转股权登记日当日。 32 第六章 附则 6.1 本公司根据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和科创 板股票做市借券业务有关收费安排收取相关费用;未特别列 示的,适用现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1。 6.2 本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含做市借券)业务相关 数据接口说明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的服务与支持-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栏目中“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中相关描 述。 6.3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6.4 本指南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33 附件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 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开户 免费。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开户 免费。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开 开户 户、销户、注册资料查询、 变更注册资料、余额及变动 免费。 记录查询,以及配发转融通 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号码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 证券出 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出 借人收取手续费。 借及转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融通 借证券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含做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归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市借 还证券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券)证 券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 证券 券源划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证券用 转 于转融券券源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34 证券金融公司划回转融券券 源的自有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 调账划 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转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 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 权益补 付权益补偿证券 偿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 权益补偿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交存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提取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处分划转可充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可充抵 抵保证金证券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保证金 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可充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证券划 抵保证金证券的划转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转 证券金融公司归还有偿使用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划转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因有偿使用证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向证券公司交付权益补偿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 35 注:根据《关于继续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 的通知》 (2016年8月19日发布)及本公司关于科创板股票做市借券业务 有关收费安排,上述收费标准中“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券源 划转”、“调账划转”、“权益补偿划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的相关 收费项目全部暂免收取。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