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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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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业〔2023〕8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 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2023 年 2 月 17 日 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作为制 定依据。 二、增加市场化约定申报内容,详 见第三章节相关条款。 三、增加注册制下相关承诺期内的 证券出借规定,详见第三章 3.1“证券 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3.1.6“其他 注意事项”。 四、删除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 配设的结算账户、证券账户和自营账户 的开户申请材料条款。对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指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证券公司 开立结算账户的情形收取材料。 五、规范全文格式体例。 六、其他文字性修订 1.对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给借 入券商的,统一表述为“转融券”; 2.删除指南中涉及证券账户“挂失 补办新号”表述; 3.对“T 日晚”的表述改为“T 日 日终”。 2020 年 4 月 17 日 增加证券出借人在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时其证券持有期计算的具 体规定,并对技术接口信息、证券账户 开户资料、证券资金划转方式及划转时 点、担保资金跨市场划拨、利息计付等 内容进行了更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 2.1 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 2.2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3 第三章 证券出借、转融通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 7 3.1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 7 3.2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14 第四章 转融通保证金管理...................................................... 17 4.1 保证金划转基本处理原则........................................... 17 4.2 保证金的交存、提取与替换....................................... 18 4.3 保证金的有偿使用和处分所涉划转业务.................. 20 4.4 保证金划转其他相关事宜........................................... 21 4.5 保证金买卖................................................................... 23 第五章 登记存管业务.............................................................. 24 5.1 登记存管业务原则....................................................... 24 5.2 证券权益处理............................................................... 25 5.3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持有期计算...............................27 第六章 附则.............................................................................. 28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及相关通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证 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担保品管理业 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深交所上市证券的出借、转融通及充抵保证金所涉 及的登记结算业务,以及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的转融通资金划转及相关担保资金划 转,适用本指南。 1.3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1 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1.1 转融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 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转融通证券账 户包括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 担保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账户包括转融通资金交收账 1 户(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 通保证金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一)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 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该账户 所持有证券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中;该 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提交给证 券金融公司的用以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 所生债权的证券,该账户所持有证券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保 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中。 (三)转融通担保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与保证金交易 相关的证券交收业务;该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四)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与转融通业务相 关的资金收付。 (五)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 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并 用于办理转融通保证金收付业务、保证金交易和权益分派等 相关资金交收业务。 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限额暂定为零。 2.1.2 自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 本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自营结 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2 (一)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证 券;该账户所持有证券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自营交易单元 中。 (二)自营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与证券金融公司自有 证券交易相关的证券交收业务;该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 卖。 (三)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与证券金融公司自 有证券交易相关的资金交收业务。 (四)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记录与证券金融公司自 有证券交易相关的结算保证金及其调整情况。 对于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须比照现有业务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备付 金。 证券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证券公司 开立结算账户的情形收取材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 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账户须按照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 标准收费。 2.2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2.1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及转融通担 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一般规定 3 (一)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 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 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 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 证券明细账户是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 账户。 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 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证 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的明细数据仅具有权益变动的记载功能,不具有法律上财产 权益持有登记的效力。 (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 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开户及管理机构,负责上 述明细账户的业务受理和资料审核。 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为证券公司转 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提供配 号服务和后续信息维护服务。证券金融公司受理账户开立、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账户注销等业务时,须及时向中国结算 公司报备信息。 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总部的通知,办理证券公司的 深圳市场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配号和后续信息维护 等具体事宜。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配号和后续信息维 4 护等具体事宜由中国结算公司总部直接办理。 (三)证券公司在获得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格后,办 理深圳市场转融通业务只能申请开立一个转融通担保证券 明细账户。 (四)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不得参与定向 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预受要约,也 不得申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等 业务。证券金融公司可在其与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合同中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使用范围做出进一步限制。 证券金融公司负责管理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 账户的使用。 2.2.2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开立 (一)证券金融公司在批准证券公司转融通资格并受理 其开户申请后,向中国结算公司总部发出有关账户开立的函 件,并提供证券公司开户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二)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总部的通知,为证券公 司配发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号码;并将配号信息反馈给 中国结算公司总部。 (三)证券金融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转发的相 关账户信息之后,为证券公司出具开户证明。 2.2.3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 变更 证券公司提交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注册资料变 更申请的,证券金融公司在受理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总 5 部报备变更后的账户注册资料信息。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 司总部的通知及所附报备信息做出相应的信息维护。 2.2.4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注销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注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 细账户的,或者证券金融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转融通业务合 同约定注销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证券金融 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在账户注销前了结全部转融通业务,本 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担保品管理系 统发送的证券划转指令,将担保证券划回至证券公司自营证 券账户。 在受理证券公司账户注销申请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及时 向中国结算公司总部报备所注销的账户号码。本公司根据中 国结算公司总部的通知及所附报备信息注销已配发的账户 号码。 2.2.5 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信息的查询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担保证券 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变更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的查 询服务。 (二)证券金融公司应向司法机关提供证券公司转融通 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变更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 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本公司可向证券公司及司法机关提供上述查询服 务,本公司提供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变 更记录等信息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本公司提 6 供的查询结果与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证 券公司及司法机关应向证券金融公司咨询,由证券金融公司 负责做出解释。 2.2.6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所记载权益的司法协 助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记 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由证券金融公 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 关执行。 第三章 证券出借、转融通证券划转和资金划转 3.1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 3.1.1 证券划转业务基本处理原则 对于证券出借和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本公司根据深交 所发送的证券出借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 数据,于日终进行多边净额结算,办理相关证券划转。 对于证券出借和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业务及其他转融通 证券划转业务(如证券归还业务、权益补偿业务等),本公 司在完成证券买卖的证券交收和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 根据相关成交数据和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逐笔全额办理相 关证券划转,证券账户中可供划转证券不足额的,该笔证券 划转失败,本公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3.1.2 证券划转业务基本处理顺序 证券出借、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所涉及证券划转业务 7 依次按如下顺序处理: (一)证券出借和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证券出借和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所涉证券划转是根据 深交所发送的证券出借和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进行的 相关证券划转。 (二)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业务所涉证券划转是根据深交所 发送的转融通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成交结果进行的相关证 券划转。 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转融通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 交易的成交序号依序(从小到大)办理。 (三)融资融券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融资融券业务所涉证券划转业务包括担保证券划转、融 券券源划转、现券还券及余券划转;具体可参见本公司《融 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与转融通—深圳市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 本公司根据 D-COM 系统接收证券公司证券划转指令的时 间顺序依序(先后)办理。 证券金融公司在自营证券账户和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之间进行转融券券源划转比照证券公司融券券源划转办理。 (四)转融通担保证券划转 转融通担保证券划转包括担保证券的交存、提取、替换、 8 处分和有偿使用等证券划转业务;具体可参见第四章内容。 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所发送的证券划转委托序 号依序(从小到大)办理。 (五)转融通证券划转 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须由证券划出方发送,本公司依次 按如下顺序办理各明细业务: 1.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 证券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所发送的证券划转处理序号 依序(从小到大)办理证券金融公司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向 证券公司出借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包括证券公司归还 证券、交付权益补偿证券和发起调账(退还证券金融公司多 划或错划的证券)等业务。 本公司根据 D-COM 系统接收证券公司证券划转指令的时 间顺序依序(先后)办理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 业务。 3.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划付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划付证券包括证券金融公司归 还证券、交付权益补偿证券等业务。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所发送的证券划转处理序号 依序(从小到大)办理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划付证券业务。 4.证券金融公司发起的调账业务 9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所发送的证券划转处理序号 依序(从小到大)办理证券金融公司发起的调账业务(退还 证券公司多划或错划的证券)。 3.1.3 证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的发送 (一)深交所证券出借及转融券成交数据的发送 在每个交易日(T 日)的 15:30 之前,本公司接收深交 所交易系统发送的转融通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出借成交数据 及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 (二)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的发送 在 T 日 15:30 之前,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 D-COM 系统 向本公司批量发送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包括证券金融公司 向相关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的指令、向相关证券出借人归还证 券及权益补偿证券的指令、发起调账以向相关证券公司退还 证券的指令。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申报接口(ZRTSB.DBF)向本 公司发送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对证券金融公司发送 的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后,通过转融通反馈 接口(ZRTFK.DBF)将初步检查结果实时反馈给证券金融公 司。 (三)证券公司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的发送 在 T 日 8:30—15:00,证券公司可通过 D-COM 系统向 本公司发送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包括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 公司归还证券及权益补偿证券的指令、发起调账以向证券金 融公司退还证券的指令。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发送的转融通证 10 券划转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后,将初步检查结果实时反馈给 相关证券公司。在截止时间之前,相关证券划转指令委托可 撤销。 证券金融公司在自营证券账户和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之间进行转融券券源划转比照上述方式提交指令。 (四)证券出借人、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 T 日提交 转融通证券出借申报或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的,须确保其划 出证券的相关证券账户在 T 日日终具有足额可用证券。 3.1.4 证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 (一)证券出借和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 T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证券出借约定申报 成交数据,在出借人证券账户记减相应证券、在证券金融公 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增相应证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 送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在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 证券账户记减相应证券,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增 相应证券。 因特殊原因导致深交所未对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 相关证券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的,证券金融公司就 该部分转融券申报成交数据,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 本公司据此于日终逐笔全额办理相关证券划转。可供划转证 券不足额的,该笔划转失败,本公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二)证券出借和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业务及其他转融通 证券划转业务 T 日日终,在完成证券买卖的证券交收和净应付证券交 11 收锁定之后,本公司对 T 日收到的证券出借和转融券非约定 申报成交数据及其他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进行逐笔处理,逐 笔检查申报划出证券的相关证券账户在 T 日日终是否具有足 额证券可供划转。 可供划转证券足额的,本公司逐笔办理如下证券出借及 转融通证券划转业务: 1.本公司根据转融通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将 相应证券从相关出借人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 通专用证券账户。 2.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的划 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 转至相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3.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的划 转指令,将相应证券从相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 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4.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划付证券的划转 指令,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 至相关出借人证券账户。 5.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发起的调账业务,将相应证 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相关证券公 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可供划转证券不足额的,该笔证券划转失败。 本公司从证券划出托管单元对应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收取证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划转手续费(第四章 12 中转融通担保证券划转手续费的收取亦比照处理)。 3.1.5 转融通证券划转处理结果反馈信息 在完成上述转融通证券划转之后,本公司在 T 日日终将 相关证券划转处理结果反馈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和托 管银行等相关结算参与人: (一)对于证券出借所涉证券划转业务,证券金融公司 和出借人对应的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可通过 明细结果库(SJSJG.DBF)接收划转处理结果,划转成功的 结果体现在股份对账库(SJSDZ.DBF)中。 (二)对于转融通证券划转业务,证券金融公司、证券 公司通过明细结果库(SJSJG.DBF)接收划转处理结果,划 转成功的结果体现在股份对账库(SJSDZ.DBF)中。 (三)证券金融公司还可通过转融通指令处理结果库 (ZRTJG.DBF)接收当日其通过转融通申报接口(ZRTSB.DBF) 报送本公司的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结果。 3.1.6 其他注意事项 (一)证券出借人办理账户注销等业务的,应在其证券 出借合约全部到期结束之后方申请办理。 (二)证券出借人对应的结算参与人申请办理证券整体 转托管的,应在确认转出方托管单元中所发生的证券出借合 约全部到期结束之后方申请办理。 证券出借人或其对应的结算参与人未遵从上述要求,由 此导致所出借证券到期无法正常归还、或者归还时证券托管 单元或资金结算路径出现错误的,相关证券出借人或其对应 13 的结算参与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根据深交所可出借证券类型的规定,注册制下参 与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投资者,其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 限内的证券,可用于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出借。 上述证券出借时,本公司日终将相应证券从出借人证券 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并将该部分 证券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归还时,本公司日终在可供划转 证券足额的情况下,将该部分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 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并继续按照原限售股股 份性质管理。可供划转证券不足额的,该笔划转失败,本公 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3.2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 3.2.1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所涉资金划转业务基本处理原 则和顺序 (一)对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所涉资金划转业务,本公 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 发送的划转指令逐笔全额办理资金划转;可用(可供划付) 资金不足额的,该笔资金划转失败,本公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部分可用于划付。 (二)资金划转指令须由资金划出方发送。 (三)资金划转指令截止时点为 T 日 16:30,本公司实 时逐笔办理资金划付。 3.2.2 证券金融公司资金划转指令的发送与处理 14 (一)在 T 日 8:30—16:30,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 D-COM 终端向本公司发送转融通资金划转指令,划转指令需按资金 用途划分明细类别。转融通资金划转指令一经发出,不可撤 销。 (二)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转融通资金、支付 融出违约罚息或发起调账(退还证券公司多还资金)的,本 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划转指令,实时逐笔办理资金 划付,并实时反馈资金划转处理结果。可用资金足额的,本 公司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划 转至相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 额的,该笔资金划付失败。 (三)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出借人支付利息费用、权益 补偿资金和违约(未按期归还)罚息的,本公司根据证券金 融公司的资金划转指令,实时逐笔办理资金划付,并实时反 馈资金划转处理结果。可用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 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至相关证券出 借人对应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的结算备付金 账户;可用资金不足额的,该笔资金划付失败。 3.2.3 证券公司资金划转指令的发送与处理 (一)在 T 日 8:30—16:30,证券公司可通过 D-COM 终端向本公司发送转融通资金划转指令,划转指令需按资金 用途划分明细类别,包括:转融通资金(本金)、转融通利 息费用、转融通违约罚息、转融通权益补偿和转融通调账。 转融通资金划转指令一经发出,不可撤销。 15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转指令及证券公司信用 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余额情况,实时逐笔办理资金划 付,并实时反馈资金划转处理结果。 (二)证券公司发送转融通资金划转指令时,应保证其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在预留当日履行担保交收责任所 需资金后,仍有足额资金可用于转融通资金划付。可用资金 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相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 付金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可用 资金不足额的,该笔资金划付失败。 (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 D-COM 系统实时 查询证券公司转融通资金还款情况。若因可用资金不足导致 某笔资金划付失败,证券公司须及时存入足额资金并再次发 送该笔转融通资金划转指令。 3.2.4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所涉资金划转处理结果反馈 信息 在完成上述资金划转之后,本公司在 T 日日终将相关资 金划转处理结果反馈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 等相关结算参与人: (一)对于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出借人划付资金业务, 出借人对应的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可通过资 金结算信息库(SJSZJ.DBF)接收相关资金划拨成功的信息, 其中备注说明字段附有出借人证券账户等信息。 (二)对于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业 务,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可通过资金结算信息库 16 (SJSZJ.DBF)接收相关资金划拨成功的信息。 第四章 转融通保证金管理 4.1 保证金划转基本处理原则 4.1.1 转融通保证金是证券公司提交给证券金融公司 的用以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 证券和资金,包括保证金资金(担保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担保证券)。 转融通保证金由证券金融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公司保管。 4.1.2 转融通保证金划转包括保证金的交存、提取、替 换、处分和有偿使用等划转业务。 4.1.3 证券公司办理保证金交存、提取和替换业务的, 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办理保证金处分和有偿使用业务的,须在 中国结算公司总部规定的截止时间(证券划转指令截止时间 为 T 日 15:00,资金划转指令截止时间为 T 日 15:30)之 前向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保证金划转指令。 对于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保证金划转指令,以及证券公 司发送并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确认的保证金划转指令,中国 结算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在 T 日 15:30 之前将涉及本 公司存管证券和资金的保证金划转指令发送本公司办理保 证金划转业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 T 日 15:00 之前申请 撤销担保证券划转指令,但担保资金划转指令不可撤销。 4.1.4 对于担保资金划转指令,本公司在接到担保品管 17 理系统发送的划转指令后实时逐笔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对于 担保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在 T 日日终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 发送的划转指令的委托序号依序(从小到大)逐笔办理证券 划转业务。 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发送的划转指令逐笔全额 办理相关保证金划转业务,可供划转保证金不足额的,该笔 保证金划转失败,本公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4.2 保证金的交存、提取与替换 4.2.1 担保证券的交存与提取 证券公司交存或提取担保证券的,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 理系统转发的担保证券划转指令,在 T 日日终进行如下核查: (一)核查证券划转所涉及的相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 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是否一 致; (二)核查证券划出方的证券账户是否具有足额证券可 供划出。 对于通过上述核查的有效指令,本公司在相关证券公司 自营证券账户和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之间办 理证券划转业务,同时记录相关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 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对于未通过上述核查的指令,该笔证券 划转失败。 4.2.2 担保资金的交存与提取 证券公司交存或提取担保资金的,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 18 理系统实时转发的担保资金划转指令,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 资金划转。 对于交存担保资金的,证券公司须确保其自营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可提款金额足以满足交存担保资金的需要,可提款 金额足额的,本公司实时将相应资金从相关证券公司自营结 算备付金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可 提款金额不足的,该笔资金划付(担保资金交存)失败;证 券公司须及时存入足额资金并再次发送该笔担保资金划转 指令。 对于提取担保资金的,证券金融公司须确保其在本公司 的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具有足额可用资金。可用资金足额 的,本公司实时将相应资金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 账户划转至相关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可用资金不 足的,该笔资金划付(担保资金提取)失败。 4.2.3 保证金的替换 证券公司拟替换保证金的,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 发送的不同保证金划转指令分别办理相关保证金的交存(替 换入)和提取(替换出)业务。 对于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确认的以资金替换出证券的替 换指令,中国结算公司总部通知相关分公司在 T 日日间实时 办理替换入资金的划转(担保资金交存),并在确认替换入 的资金划转成功后,通知相关分公司在 T 日日终办理替换出 证券的划转(担保证券提取)。 对于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确认的以证券替换出资金,或者 19 以证券替换出证券的替换指令,中国结算公司总部通知相关 分公司在 T 日日终办理替换入证券的划转(担保证券交存), 并在 T 日日终确认替换入的证券划转成功后,通知相关分公 司在 T+1 日日间办理替换出资金的划转(担保资金提取), 在 T+1 日日终办理替换出证券的划转(担保证券提取)。 4.3 保证金的有偿使用和处分所涉划转业务 4.3.1 保证金的有偿使用 依照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证券金 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证券金融 公司可以依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 的转融通保证金。 (一)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证券公司的担保证券,或 者归还原有偿使用的担保证券及其权益补偿证券的,本公司 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转发的担保证券划转指令,在 T 日日终 核查证券划出方的证券账户是否具有足额可用证券。可用证 券足额的,本公司在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 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办理相关证券划转,同时记录相关证 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可用证券不足 额的,该笔证券划转失败。 (二)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转融通担保资金、归还有 偿使用的担保资金、支付有偿使用保证金(包括担保证券和 担保资金)的利息费用和支付有偿使用担保证券的权益补偿 资金的,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转发的担保资金划转指 20 令,在 T 日日间实时核查相关付款账户是否具有足额可用资 金。可用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在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 金账户和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实时办理相关资金划 转,并由中国结算公司总部相应维护相关证券公司转融通担 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可用资金不足额的,该笔资金 划转失败。 4.3.2 保证金处分所涉划转业务 (一)证券金融公司通过直接划转证券的方式处置违约 证券公司的担保证券的,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转发的 担保证券划转指令,在 T 日日终核查违约证券公司的转融通 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否具有足额可用证券。可用证券足额 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 户划转至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同时记录相关证券公司转融 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可用证券不足额的,该笔 证券划转失败。 (二)证券金融公司通过直接划转资金的方式处置违约 证券公司的担保资金的,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转发的 担保资金划转指令,在 T 日日间实时核查证券金融公司转融 通担保资金账户是否具有足额可用资金。可用资金足额的, 本公司将相应资金由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划 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公 司总部相应维护相关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 明细数据。可用资金不足额的,该笔资金划转失败。 21 4.4 保证金划转其他相关事宜 4.4.1 担保资金跨市场划拨 证券金融公司拟办理担保资金跨市场划拨的,应事先在 中国结算公司深沪两地分公司的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之间 建立资金调拨对应关系,并直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沪两地 分公司(应向划出资金的一方提交指令)办理担保资金跨市 场划拨,划拨资金实时到账。(具体流程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 深圳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4.4.2 担保资金的利息计付 本公司比照结算备付金利息计付安排向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计付利息,应收利息直接记入转融通担 保资金账户中。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按季度计付利息,结 息日为每季末月 20 日,记账日期为 21 日。 4.4.3 保证金划转结果反馈信息 (一)在完成上述担保资金划转之后,证券金融公司和 相关证券公司可通过 D-COM 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收付情况;并 可通过本公司 T 日日终发送的资金结算信息库(SJSZJ.DBF) 接收相关资金划拨成功的结果。 (二)在完成上述担保证券划转之后,证券金融公司和 证券公司可通过本公司 T 日日终发送的明细结果库 22 (SJSJG.DBF)接收相关证券划转成功的结果。 4.5 保证金买卖 4.5.1 保证金买卖委托指令的申报 证券公司拟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进行保证金买 卖的,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通过保证金专用交 易单元向深交所提交交易申报。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规定处分违约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可通 过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向深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相关交易申报 应附有违约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信息。 4.5.2 保证金买卖的清算交收 本公司根据深交所转发的证券交易成交结果办理证券 和资金的清算业务,并根据清算结果办理保证金买卖所涉及 的证券和资金交收。相关应收或应付资金通过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办理交收,并由中国结算公司总部相应 维护相关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相 关应收、应付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 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办理交收,本公司相应维护相关证券公 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应当依照本公司现有结 算业务规定履行相应的交收责任。证券金融公司出现交收违 约的,本公司将依照现有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 施。 对于上述保证金买卖,证券金融公司日终可收到本公司 23 发送的如下清算交收数据:证券交易统计库(SJSTJ.DBF)、 交易清算明细库(SJSMX1.DBF)、资金清算库(SJSQS.DBF) 、 资金结算信息库(SJSZJ.DBF)、明细结果库(SJSJG.DBF) 和股份对账库(SJSDZ.DBF)。 第五章 登记存管业务 5.1 登记存管业务原则 5.1.1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一)证券金融公司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 券的名义持有人。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本公司根据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 事实,相应将“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 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名册上。 (二)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 专用证券账户存有证券余额的,本公司相应将“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 在名册上。 (三)本公司受证券金融公司委托,代为维护证券公司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记录,但该记录不具有法律 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该明细账户所记载的证券公司相应 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对应的各证券公 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24 5.1.2 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所记录的担保证券,证券金融公 司按照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行 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时,应事先征求 证券公司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证券公司未表示意见 的,证券金融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5.2 证券权益处理 5.2.1 投票权 涉及行使投票权的,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证 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参 加投票。 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征求证券公司的投票意愿,并根据 其意愿进行投票。 5.2.2 现金红利或利息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本公司按证券金融 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 (派发数额为该账户对应的所有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 明细账户的现金红利或利息的合计数),相应记增证券金融 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后, 应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总部相应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 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25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涉及债券本金兑付 的,比照上述做法办理。 5.2.3 转增股份、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 证券发行人转增股份、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 本公司按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 增股票或配发权证(记增或配发数额为该账户对应的所有证 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记增股票或配发权证的 合计数),并相应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 明细数据。 5.2.4 配股权、优先认购权等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 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本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按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的实际余额配发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配发数额为该账户对 应的所有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配股权或优 先认购权的合计数),并相应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 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通过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向证券金融公 司发出认购意愿,证券金融公司应根据证券公司认购意愿和 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 托应当附有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信息。相关认 购资金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办理资金交 收,中国结算公司总部相应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 细账户的明细数据。认购成功所得证券记入证券金融公司转 26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本公司相应维护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 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5.2.5 担保证券退市 担保证券进入退市程序的,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可 以发送担保证券提取或替换指令,以将拟退市证券从证券金 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划回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本公司根据担保品管理系统转发的相关划转指令办理证券 划转业务。 相关担保证券退市时,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 户内仍存有退市证券的,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 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证券公司日后 需凭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相关记录,通过证券金融公 司主张权利。 5.3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持有期计算 5.3.1 自 2020 年 3 月 16 日起,证券出借人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时,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 响,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先出借 或先归还的证券为先取得的证券)实现持有期连续计算,具 体如下: 证券出借时,按证券账户中证券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处 理,取得时间最早的证券先用于证券出借持有期连续计算。 证券归还时,对于证券账户中已存在证券出借持有期连 27 续计算未归还证券的,按该证券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处理,取 得时间最早的未归还证券优先归还;若实际归还证券数量大 于持有期连续计算的未归还证券数量,则对于剩余的归还证 券,其取得时间为归还日当日。 证券出借期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业务,对于已用于持 有期连续计算的未归还证券,其送股和转增股的取得时间为 送转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 第六章 附则 6.1 收费标准 本公司按照下表列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未特别列示的,适用现有收费标准。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转融通专用证 开 券账户开户 户 转融通证券交 收账户开户 收费标准 免费。 免费。 28 转融通担保证 券账户的开户、 销户、注册资料 查询、变更注册 资料、余额及变 免费。 动记录查询,以 及配发转融通 担保证券明细 账户号码 证 出借人向证券 券 金融公司出借 出 证券 借 证券金融公司 及 向证券公司出 转 借证券 融 证券公司向证 通 券金融公司归 证 还证券 券 证券金融公司 划 向出借人归还 转 证券 券 证券金融公司 源 将自有证券用 划 于转融券券源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出 借人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29 转 证券金融公司 划回转融券券 源的自有证券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金融公司 向证券公司划 调 付证券差错的 账 调账划转 划 证券公司向证 转 券金融公司划 付证券差错的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调账划转 权 益 补 偿 划 转 证券公司向证 券金融公司交 付转融券权益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补偿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 向出借人交付 权益补偿证券 可 可充抵保证金 充 证券交存 抵 可充抵保证金 保 证券提取 本公司按照每笔 10 元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30 证 证券金融公司 金 处分划转可充 证 抵保证金证券 券 证券金融公司 划 有偿使用可充 转 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的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 归还有偿使用 可充抵保证金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证券的划转 证券金融公司 因有偿使用证 本公司按照 10 元/指令的标准,向证 券金融公司收取手续费。 券向证券公司 交付权益补偿 证券 根据 2016 年 8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暂免收取证 备 注 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的通知》,上述 收费标准中“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券源划 转”、“调账划转”、“权益补偿划转”、“可充抵保 证金证券划转”的相关收费项目全部暂免收取。 6.2 解释主体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31 6.3 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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