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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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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了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开展 融资融券业务,规范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开展,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 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自 2022 年 11 月 11 日 起施行。 本公司将与北交所同步接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 证券公司开通相关交易结算业务的申请,具体时间以北交所 通知为准。届时,证券公司可根据本指南向本公司提交登记 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上线时间根据北交所通知 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融 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京业〔2022〕5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 2.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1 2.2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4 第三章 登记存管....................................................................................... 8 3.1 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 8 3.2 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 13 第四章 清算交收..................................................................................... 16 4.1 结算原则..................................................................................... 16 4.2 资金结算..................................................................................... 16 4.3 证券结算..................................................................................... 17 4.4 结算资金管理............................................................................. 17 第五章 风险管理..................................................................................... 18 第六章 附则............................................................................................. 19 6.1 收费标准..................................................................................... 19 6.2 技术接口..................................................................................... 19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开展融资 融券业务,规范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在北交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 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 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以 自己的名义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以及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其中,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信用交易结 算保证金账户。 2.1.1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 出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的, — 1 — 应向本公司申请为其深市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 标识。新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先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 指南》的要求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再申请新增北京市场账 户标识。 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预受 要约、可转债回售、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销户和取消北京市场 账户标识等业务。 2.1.2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 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证 券公司开展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向本公司申请为其深市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新取得融 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开 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再申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该账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预受要约、可转债回售、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销户和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等业务。 2.1.3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证券公司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 券交易相关的证券交收。证券公司应向本公司申请配发带有北 京市场账户标识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 2 — 2.1.4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信用交 易结算保证金账户。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 司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完成交易的资金交收;信用交易 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记录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结算保证金。 2.1.5 业务申请流程及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 账户(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时本公司自动为其开立并新 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以及为深市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可通过本公司 BPM 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填报深市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在线填报);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 件); (三)《预留印鉴卡》(扫描件); (四)《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 (扫 描件); (五)《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 (在线填报,信用交易 结算备付金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应为证券公司的融资 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 ; — 3 — (六)《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在线填报); (七)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盖 章扫描件); (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 描件); (九)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公司为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账户的 开通及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业务。同时,本公司为证券公司 开立融资融券专用托管单元,建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专用托管单元的对应关系。 2.2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 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负责为其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新 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并承担信用证券账户的管理职责。证券 公司应制定相关信用证券账户管理办法,自行设计业务申请表、 业务印章等,不可直接使用现有普通证券账户的业务申请表及 相关业务印章。 投资者应委托同一家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和深交所融资融 券交易,且仅可使用同一个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参与北 交所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向其委托开展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 — 4 — 的证券公司申请,为其深市信用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 识。未参与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应先向证券公司申 请开立深市信用证券账户,再申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投 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申请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2.2.1 信用证券账户配号 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投资者有效深市A股普 通证券账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详见《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 。 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以下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应 当委托其普通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 户。 2.2.2 信用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证券公司应通过统一账户平台为深市信用证券账户新增北 京市场账户标识,投资者可于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后的下一 交易日进行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时, 投资者可申报用于北京市场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业务的深市普 通证券账户,申报后不可修改。如投资者选择和深圳市场共用 融资融券业务普通证券账户,则无需重复申报。已与信用证券 账户建立对应关系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可申请办理销户。 统一账户平台在为深市信用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 — 5 — 识时,实时进行以下校验:深市信用证券账户状态必须正常; 投资者申报或与深圳市场共用的深市普通证券账户与申请证券 公司需已建立委托交易关系且带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申请证 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需带有 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深市信用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后,证券公司应 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北京市场账户标识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向 统一账户平台报送北京市场使用信息。 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普通证券账 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为其深市信用证券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 户标识。 2.2.3 信用证券账户注销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或者证券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证 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北交所 和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须向统一账户平 台报备。报备程序如下: (一)证券公司直接通过统一账户平台进行注销申报。 (二)根据证券公司的注销申报,统一账户平台实时进行 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及相关未了业务检查。 (三)检查通过的予以注销。注销后,信用证券账户将解 除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对应关系,信用证券账户不可再次使用。 — 6 — 投资者再次使用该普通证券账户参与北交所融资融券交易时, 需要开立新的深市信用证券账户并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如果本公司记载的信用证券账户二级明细账中仍有证券明 细数据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融资融券合同约定 或有关规定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返还指令,将有关证券从该 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 证券账户,明细清零后,再进行销户报备。 证券公司申报注销信用证券账户时,统一账户平台和本公 司并无义务和责任审核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 是否完全了结。 2.2.4 其他注意事项 (一)证券明细及其变动 信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 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 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可以用于申报交易,信用证券账户中记 录的证券明细不具有法定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信用证券账户 申报的交易达成并完成交收后,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进行持有和持有变更登记。本公司日终发送的证券明细和变动 对账数据文件中,信用证券账户作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的二级明细数据,仅反映融资融券业务变化,不具有法定的 证券登记效力。 (二)信用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和资料更新 — 7 — 信用证券账户关联关系与对应普通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 统一账户平台不单独受理信用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一码通账户信息变更时,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信用证券账 户的有关信息同步变更。 (三)业务处理限制 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 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信用证券账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预受要约、可转债 回售、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战略配售、网下发行登记、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 (四)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投资者信用证 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第三章 登记存管 3.1 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 3.1.1 持有人登记 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 义持有人。本公司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 证券公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 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 册上。 — 8 — 另外,本公司受证券公司委托,代为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 账户的明细记录。为便于证券发行人了解投资者信用账户明细 数据,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明细数据表”、“融资融券担保证券 账户明细数据表”查询服务,此两类明细数据不具有法律上的 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3.1.2 公司行为处理 (一)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 人的各项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 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投资者未表示意见的, 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上述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 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 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 载的、持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 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 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其意愿进行投票。 (三)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本公司按照证 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 利息。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及时分派给对 — 9 — 应的信用交易投资者。 (四)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等证券的,本公司按照证 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并根 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五)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利息或红股时,本公司 按照信用交易投资者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涉及的所得税税额。 (六)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 增发新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本 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 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 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 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 户信息,本公司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 明细数据。 (七)担保证券在北交所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 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投资者在了 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未申请的,证券公司可直接申请将有关 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 — 10 — 证券账户中。 本公司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出登记等相关手续。退市后证 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本 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 证券仍以“XX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 记。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 司主张权利。 (八)担保证券转板的,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的,由本公司按 现行方式办理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等相关手续。担保证券未 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前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本公司将根据转 板公司申请,在跨市场转登记时将相关担保证券登记至转板公 司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了结融资融 券交易后,可委托转板公司向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请办理补 登记。 (九)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 应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 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等证券的,融券投资者应根据 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等证券,或以 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 11 — 3.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 新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 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十)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存在尚未归还给投资者 的余券且该余券涉及权益分派事宜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前条 有关规定按照余券数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3.1.3 信用证券账户的质押登记、预受要约等业务 本公司不受理信用证券账户的质押登记、预受要约等业务 的申报。投资者欲申报上述业务,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同意后, 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 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业务申报。 本公司不受理信用证券账户因继承、法人终止、离婚、遗 赠或捐赠等原因引起的证券过户申请。担保证券须从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按 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法人终止、离婚、遗赠或捐赠 等手续。 3.1.4 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内明细数据、变 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查询服务。投资者也可以向本公司提 出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的查询申请,具体要求详 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 南》。本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 — 12 — 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信用 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查询结果不一致的,由 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3.1.5 信用证券账户协助执法 证券公司应向有权机关提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 据、变更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本公司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信用证券账户信息,以及信 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和变动记录。 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 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相关证券公司协助执行。证券公司 应在了结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 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证券 账户,再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 3.2 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 因融资融券业务中有关担保品证券和融券券源的提交返还 需要,证券公司需通过CCNET系统申报划转相关证券,本公司将 根据证券公司的划转申报办理相关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 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3.2.1 证券划转的种类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指令包括以下三类: 1. 担保证券划转指令(R1 指令):投资者从普通证券账户 提交担保证券至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或将担 — 13 — 保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 2. 融券券源划转指令(R2 指令):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 于融券时,将证券由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或将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自有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 营证券账户。 3. 现券还券及余券划转指令(R3 指令):现券还券指令是 指投资者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 专用证券账户,以归还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余券划转指令是 指投资者买券还券证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 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 3.2.2 划转指令申报方式 划转指令应通过划出方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 应 当 在 交 易 日 15:00 前 通 过 CCNET 系 统 非 交 易 委 托 库 (BJSBS.DBF)申报提交上述三类证券划转指令。在证券划转指 令申报时间截止之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 指令。 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需通过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向我公司发送担保证券划转指令。 3.2.3 划转指令处理 本公司实时接收并检查证券公司申报的非交易委托库 (BJSBS.DBF),检查结果通过非交易确认库(BJSQR.DBF)实时 — 14 — 反馈给证券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划转指令无效: (一)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不存在。 (二)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 正常。 (三)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与转入转出的 托管单元性质不一致。 (四)转入转出的托管单元/交易单元不属于同一个结算 参与人。 (五)融券品种或担保品证券不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六)担保品划转时,普通证券账户与投资者申报的或者 与深圳市场共用的用于北交所担保品划转业务的证券账户不一 致。 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 行划转处理,日终可划转数量不足的,划转处理失败。已进入 交收程序未完成交收的证券或被交收锁定的应付证券不得办理 融资融券证券划转。 对于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结果,将通过日终发送的明细结 果库(BJSJG.DBF)反馈证券公司。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 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 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 — 15 — 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 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3.2.4 划转指令收费 本公司对证券划转收取手续费,相关费用在划转处理的当 日清算,本公司次一交易日从划出方托管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扣收。 第四章 清算交收 4.1 结算原则 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方式与现行相同证券品种交易的结算 方式一致。根据目前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及担保品 范围,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采用现有的 A 股清算交收制度, 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 4.2 资金结算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北交所发送的成交记录进行 资金清算,生成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净额, 并将清算数据发送给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 户,完成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向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证券公 司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管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 16 —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执行。信用交易结算保证 金账户的管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4.3 证券结算 每个交易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北交所发送的成交记录进 行证券清算,在交收日日终完成证券交收,并将股份结算相关 数据(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发送各证券公司。 对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发生的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 记录,本公司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 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 账户”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在该证券账户办理证券交收,并相 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变更记录。 对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发生的未加注“融券”标识的成 交记录,本公司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在该证券账户办理证券 交收,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4 结算资金管理 结算银行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与 A 股业务共用现有的中国 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用交易结算备付 金账户在一家结算银行只可预留一个指定收款账户,该账户应 为证券公司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 本公司在结算银行的账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网站,查询路 — 17 — 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表》。 结算银行账户信息有变动的,本公司将在网站及时更新。 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存取款。具体做法与 现有 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存取款做法一致。证券公司向信用 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或备注 栏注明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号。 本指南关于交易结算路径建立等结算业务的未尽事宜,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指南》办理,查询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 务规则-清算与交收-北京市场。 第五章 风险管理 5.1 证券公司不能履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责任的,构成对 本公司的交收违约。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收违约处理措施比照经 纪业务交收违约执行。结算风险管理按照本公司现行的业务规 则执行。 5.2 证券公司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 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中止、 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北交所采取停止交易等措施。 (2)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 — 18 — 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 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3)按照本公司自律管理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5.3 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全面调整结算制度时,融资 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处理措施和程序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6.1 收费标准 本指南所涉业务的收费标准,详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北 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查询路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6.2 技术接口 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接口说明参见中国结算网站 公布的“北京市场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查询路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 6.3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6.4 本指南自 2022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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