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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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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13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年2月 1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23 年 2 月 为配合股票全面注册制改革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做出以 下修订: 1、修改了配号完成后证券公司告知申请人的方式。 2、更改了信用账户查询明细数据、变更记录的收费标准。 3、删除了信用账户的“账户卡”的表述。 4、调整了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和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开户收 费模式。 5、补充信用账户配号的结算关系相符的具体要求。 6、补充已配发信用账户的普通账户变更指定交易的限制性要 求。 7、增补退市后客户信用担保账户仍有持有原因。 8、 规范部分文字表述。 2018 年 12 月 1、根据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后信用账户配号业务变化,更新相 关内容。 2、优化结算数据服务,删除了备注信息的信用账户相关内容 以及技术接口简介。 3、根据发行人业务变化,修订了股东名册的表述,部分合并 名册包含信用账户持有信息。 4、根据网站页面布局调整,修改部分表单、数据的查询路径。 5、修订结算账户开立所需材料,更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2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 户一览表》网站路径。 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 2.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 2 2.2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 5 第三章 登记存管........................................................................................................ 12 3.1 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 .................................................................................. 12 3.2 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 .................................................................................. 15 3.3 自营账户申报 .................................................................................................. 18 第四章 清算交收........................................................................................................ 19 4.1 结算主体 .......................................................................................................... 19 4.2 资金结算 .......................................................................................................... 19 4.3 证券结算 .......................................................................................................... 21 第五章 风险管理........................................................................................................ 23 第六章 附则................................................................................................................ 24 附件 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书................................................................ 26 1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 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在上交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 用本指南。 1.3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其他相关规定。 1 第二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2.1.1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 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对应 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 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 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 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2.1.2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结 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 (二)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 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三)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四)印鉴卡(一式两联) ; (五)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相关申请表格参见“www.chinaclear.cn -服务 与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 业务用表》” 。 2.1.3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 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 2 保证券账户: (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户名为“XX 证券公司融券专 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 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 买卖,不可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转户和销户,不可申请办理 证券质押、要约预受、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 业务,不可办理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户名为“XX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 公司持有、用于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的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不可申请办理挂失、挂 失转户和销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要约预受、可转债 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业务,不可办理债券跨市场转 托管。 (三)证券公司在申请开立以上两个专用证券账户时,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 2.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 3.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3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参见附 件),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请上海证 券交易所限制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的交易功能。 (2)担保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的,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证券 账户性质计算税前或税后所得。担保证券涉及股票红利或权 证等证券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维护信用 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 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 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维 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3)承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性质和相互关系。 (4)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业 务规则等的规定。 6.本公司将在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材料审核、完成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上述两个专用证券账 户的开户费用比照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申请人可通过银行汇 款或北分备付金账户扣款方式缴纳开户费。(汇款账号参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 4 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2.2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2.2.1 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 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负责为其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 账户,并承担信用证券账户的管理职责。 2.2.2 证券公司在获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之后,在开展 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应向统一账户平台申请开通信用证券账 户配号申报权限,具体要求参见《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 南》 。 2.2.3 证券公司应制定相关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办 法,自行设计业务申请表、业务印章等,不可直接使用现有 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申请表以及相关业务印章。 2.2.4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统一账户平台统一编码为投 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提交的 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向证券公司配发信用证券账 户号码。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通过适当 方式及时将证券号码告知申请人。 2.2.5 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申请,为信用证券账 户配号。受上交所的委托,在配号的同时本公司通过统一账 户平台一并受理指定交易单元的申报。 (一)信用证券账户配号说明 1.信用证券账户的字母标识为“E”,其配号方式为以 字母“E”开头,账户号码按照一定规则产生。统一账户平 5 台将按个人和机构的不同对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收取费用,收 费标准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统一账户平台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投资者有效普通 证券账户为其信用证券账户进行配号,并与对应普通账户的 一码通账户建立对应关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信 用证券账户配号: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属 不合格账户仍未完成规范的;普通证券账户已被申报为冒开 的;普通证券账户状态为休眠、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的; 普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关键信息(名称、证件编号等)不 齐全的;普通证券账户被申报为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 的;一码通账户下有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不包括状态为 注销、状态为休眠、状态为冻结、状态为挂失、被申报为冒 开、不合格、B转A特殊账户、自动配号产生封闭式基金子账 户)的。 3.证券公司在申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的同时,申报拟指 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和指定交易都成功 的,下一工作日该信用证券账户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对于 配号成功但指定交易不成功的信用证券账户,将被限制交易 功能,证券公司应及时注销此类账户。 (二)配号申请方式 1.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报通过统一账户平台进行。证券 公司申请配号时,必须同时提交投资者一码通账号、已有的 普通证券账户、开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上 一级名义持有账户和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等信息。统一 6 账户平台系统实时检查,如资料符合要求且申报的指定交易 单元与申报证券公司的结算关系相符(拟指定交易单元、普 通账户的指定交易单元、开户申请会员以及融资融券专用清 算编号均属于同一证券公司),则予以实时配号,并根据普 通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性质,收取信用证券账户配号费 用。否则配号失败。 2.配号日日终,本公司结算系统根据申报数据中开户结 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自动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 指定结算关系,并核对当日申报配号成功的信用证券账户的 指定交易单元与申报证券公司结算关系的一致性。核对一致 的信用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申报数据发送上交所办理指定交 易,指定交易于下一交易日生效;核对不一致的,该信用证 券账户申报指定交易失败,且该信用账户被限制交易功能。 信用账户的指定交易处理结果通过数据文件(zhywhb文件) 反馈。 3.证券公司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系统为投资者进行信用 证券账户配号时,所提供的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必须满 足以下要求: (1)沪市 A 股账户可予以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沪市封 闭式基金账户和沪市 B 股账户等其他类型账户不予配号。 (2)普通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冻结、挂失、 休眠等非正常状态的普通账户不予配号,未完成规范的不合 格账户不予配号,已被投资者申报为非本人开立的普通证券 账户不予配号。 7 (3)普通证券账户必须为关键信息(名称、证件代码) 齐全的合格账户。 (4)普通证券账户必须指定交易在申请证券公司名下 的交易单元上。 (5)一名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普通账户对应开立一个 信用证券账户。已对应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账户,在信 用证券账户未销号前不予再次配号(但信用证券账户销号后 可再次申请配号) 。 (6)一码通账户对应有未确认关联关系子账户(不包 括状态为注销、状态为休眠、状态为冻结、状态为挂失、被 申报为冒开、不合格、B 转 A 特殊账户、自动配号产生封闭 式基金子账户)的,不予配号。 2.2.6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 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信用 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 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须向统一账 户平台报备。报备程序如下: (一)证券公司直接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系统进行销号申 报。 (二)根据证券公司的销号申报,统一账户平台实时进 行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及相关未了业务检查。 (三)检查通过的予以销号。销号后,信用证券账户将 解除配号时确定的指定结算关系以及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对 应关系,销号后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可再次使用。投资者再次 8 使用此普通账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开立新的信用证 券账户并重新配号。 如果本公司记载的信用证券账户二级明细账中仍有证 券明细数据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融资融券合 同约定或有关规定通过上交所系统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 返还指令,将有关证券从该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明细清零后,再进 行销号报备。 证券公司申报注销信用证券账户时,统一账户平台和本 公司并无义务和责任审核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融 券交易是否完全了结。 2.2.7 信用证券账户在使用和管理方面与普通证券账户 不同,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指定交易和指定结算 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交易处理成功后,可参与融资融券 类证券交易,指定交易处理不成功的信用证券账户将被限制 交易。信用证券账户实行“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指定结算 原则,配号的同时即根据开户的证券公司确定结算关系,不 可变更。信用证券账户不可再通过交易系统申报指定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及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在信用证券账户销 号前不可变更指定交易。如需变更信用账户对应普通证券账 户的指定交易,应当先注销信用账户,再变更普通账户的指 定交易。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该账户证券和资 金的结算。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应当 9 在注销其在原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后,向新选定的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 (二)证券明细及其变动 信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 券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可以用于申报交易,信用证券 账户中记录的证券明细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信用证券账户申报的交易达成并完成交收后,都是以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进行持有和持有变更登记的。在本公司 日终发送的证券明细和变动对帐数据文件中,信用证券账户 作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数据,仅反映融 资融券业务变化,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登记效力。 (三)业务处理限制 信用证券账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临时保管、预受 要约、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债券跨市场转托 管、跨市场补登记等业务,且PROP系统现有普通证券账户的 持有、持有变动历史数据查询模块中不提供信用证券账户的 相关查询。已与信用证券账户建立对应关系的普通证券账户 不可申请办理销户。 (四)信用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和资料更新 信用证券账户关联关系与对应普通账户的关联关系联 动,统一账户平台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业 务。投资者信息登记在一码通账户层,一码通账户信息变更 时,具有关联关系或对应关系信用证券账户的有关信息同步 10 变更。 11 第三章 登记存管 3.1 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 3.1.1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 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因此本公司在出具T1-全体证券 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时,将“XX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全体 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全 体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另外,为便于证券发行人了解投资者 信用账户明细数据,本公司对外提供“T3-合并普通账户和 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T5-融资融券和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明细数据表”查询服务,此两类明细数据 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3.1.2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 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 的各项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 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投资者未表示意见 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一)上述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 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 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的,由证券持有人名册 记载的、持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 12 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投 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意愿进行投票。 (三)担保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本公司按照证 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明细数据派 发现金红利或利息。对于应缴纳的红利、利息所得税,本公 司按照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的性质计算税前 或税后所得,具体处理方式参照目前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和 债券利息计算方式处理。 (四)担保证券涉及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本公司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明细 数据计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信 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五)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 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 购权的,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 实际持有明细数据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 司委托相应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根 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 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本公司 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 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六)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 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易担保 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本公司按照现行方式 13 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于投资者未提出申请或证券公 司未主动划回等原因,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 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XX证券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 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七)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 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 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投资 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 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 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3.1.3 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证券公司对信用证券账户 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证券公司应 当在了结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相关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 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按照现行协助司法执行的相关规 定协助执行并向本公司报送冻结数据。本公司依法协助国家 有权机关查询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情况、以及本公司为证券公 司维护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和变动记录。参与人融资融 券相关证券账户可能在本公司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如出现 14 上述情况,本公司将及时通知相关证券公司。 3.1.4 本公司不受理信用证券账户的质押登记、预受要 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业务的申报。投资者欲申报上述 业务,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 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 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业务申报。 3.1.5 本公司不受理信用证券账户因继承、法人终止、 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等原因引起的证券划转申请。担保证 券须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到该投资 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 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3.1.6 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内明 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 务。 (一)证券公司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提出信用证券账户 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的查询申请,具体要求详见《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查询收 费标准见“第六章附则 6.1”部分。 (二)本公司为证券公司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 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 有登记效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查 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3.2 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 3.2.1 因融资融券业务中有关担保品证券和融券券源 15 的提交返还需要,证券公司需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划转 相关证券,本公司将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划转申报办理相关 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信 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3.2.2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包括以下四类: (一)担保品划转: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至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或将担保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 (二)券源划转: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 后剩余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对 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益(包 括配股、增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债、权证等),应通过上 交所系统申报划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自营 证券账户行使相关权益。 (三)还券划转: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以归还投资者原先融券卖出 的证券。 (四)余券划转:投资者买券还券(即“融券”买入) 证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将相关证券从其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2.3 证券公司申报的证券划转指令中,担保证券和融 券券源的种类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证 券不予划转。 16 3.2.4 证券公司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时间通过上交所系 统申报提交上述四类证券划转指令。在规定的接受证券划转 指令时间截止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 令。 3.2.5 本公司对证券划转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 “第六章附则 6.1”。证券划转收取手续费在划转处理的当 日清算,直接通过本公司清算系统收取。 3.2.6 本公司在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日日终,对符合要求 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已进入交收程序未完成交收 的证券或被交收锁定的应付证券不得办理融资融券证券划 转。划转指令须经有效性检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划转 指令无效: (一)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不存在。 (二)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 不正常。 (三)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未指 定交易在申请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上。 (四)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 该种证券的数量。 (五)融券品种或担保品证券不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3.2.7 对于券源划转的申请指令,结算系统还要检查划 转指令中的自营账户是否为该证券公司已经申报的有效自 营账户。 17 3.2.8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 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 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本公司根据 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3.2.9 对于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结果,将通过日终发送 的数据文件(zqbd文件和ywhb文件)反馈。 3.3 自营账户申报 3.3.1 证券公司在申报券源划转指令前,须预先向本公 司报备用于券源划转的自营账户清单,报备的自营账户必须 满足下列要求: (一) 为证券公司自营 D 类证券账户。 (二) 账户全称与申报的证券公司名称一致。 (三) 账户指定交易在自营交易单元上。 (四) 账户状态正常。 3.3.2 我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提供上述自营账户的 查询、申报功能,证券公司可通过这一功能查询已报备的自 营账户,并进行新增自营账户的报备、已报备自营账户的撤 销等操作。处理成功的自营账户报备和撤销报备,下一工作 日起生效。券源划转申报指令中如包含对未经报备的自营账 户,该指令作无效指令处理。 18 第四章 清算交收 4.1 结算主体 4.1.1 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 收依据“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 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 交易单元无关。 4.1.2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投资者信用 交易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 (09***)—〉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 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 户。 4.2 资金结算 4.2.1 交易日日终(T 日)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的成交记 录,完成交易申报中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证券交易的资 金清算,本公司将在结算参与人名下已办理指定结算的信用 证券账户发生的成交记录,归并到该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 算单元(09***)进行资金清算,生成各结算参与人融资融 券应收(应付)资金,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 4.2.2 本公司对某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资金清算 所适用的计算原则、费用标准与该品种普通交易清算所适用 的一致。 4.2.3 资金交收 (一)对本公司纳入净额结算的交易品种的资金交收 19 1.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的信 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 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结算参与人信用 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出现交收违约的,违约处理适用现有对结 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处理的有关规定。 2.在交收日本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本公司将结算参与 人应付净额由其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 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 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信用交易资金交 收账户。 (二)对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易品种的资金交 收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的信用 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 成相应的资金交收。为保证交收成功,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 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 户)内有足额资金。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向本公司申请办 理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 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的单向关联交收。 (三)资金交收账户管理 1.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 付金管理办法》管理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有 关最低结算备付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2.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管理方式(包括最低备付管 20 理、透支处罚、计息、查询、资金划拨等)与普通交易资金 交收账户相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 保资金交收账户)的管理方式与普通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 户相同。 3.结算参与人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 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 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 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间可以互 为预留收款账户进行资金划拨。结算参与人向融资融券投资 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其通过资 金存管银行扣收。 4.3 证券结算 4.3.1 交易日日终(T 日)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在 结算参与人名下已办理指定结算的信用证券账户的成交记 录,进行证券清算: (一)本公司根据未加注“融券”标识的信用证券账户 的成交记录,计算结算参与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 各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未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包括: 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融资买入、卖券还款和融资平仓; (二)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信用证券账户成 交记录,计算结算参与人的融券专用账户各类证券的应收应 付数量, 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包括:融券卖出、买券还 券和融券平仓; 21 (三)结算参与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融券专 用账户的各类证券的合计应收与合计应付数量,形成结算参 与人的证券清算结果。 4.3.2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依据证券清算结 果完成证券交收。对于待交收证券品种的融资融券交易,本 公司将按现行待交收结算制度办理证券交收。 (一)对于未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在结算参与人完成 证券交收后,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进行变更登记, 并相应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二) 对于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在结算参与人完成证 券交收后,对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变更登记。证 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融券明细数据由证券公司自行维护 。 本公司维护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 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以备核查。 22 第五章 风险管理 5.1 结算参与人不能履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责任的,构 成对本公司的交收违约,本公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各涉及证 券品种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采用不同的交收风险管理措 施。 5.2 本公司对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 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终 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上交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 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 格的处罚措施。 5.3 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全面调整结算制度时,融 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将作相应调整。 23 第六章 附则 6.1 本公司根据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收费安排收取相关费 用。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收费项目 信用 标准 明细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柜台或者本公司网络查询平台 数据 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不收取费用。 证券 账户 查询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柜台或者本公司网络查询平台 变更 记录 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更记录的,不收取 费用。 担保证 券提交/ 证券 划转 手续 返还 普通证券账户所在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 担保证券提交或返还的划转指令,按照 20 元/指令 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上交本公司 10 元。暂免收 费。 融券券 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券源划转指令,上交本公司 10 源划转 元手续费。暂免收费。 费 还券划 转 余券划 转 信用证券账户所在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 还券划转指令,按照 20 元/指令向投资者收取手续 费,上交本公司 10 元。暂免收费。 免费 6.2 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接口说明参见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 24 与支持-接口规范-上海市场栏目中“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 范(结算参与人版) ”中相关描述。 6.3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6.4 本指南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18年12 月20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25 附件 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书 (供参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号) ,我公司已获批融资融券业务 资格。现我公司向贵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对此,我公司承诺: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 2、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 户的性质和相互关系。 同时,我公司委托贵司办理与上述账户相关的以下事宜: 1、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我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交易功能。 2、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根据 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性质计算税前或税后所得;担保证 券涉及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 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 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 细数据。 证券公司(公章) 年 2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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