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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8年农业投资政策摘要_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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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投资政策摘要 (2018 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目 录 第一篇 自治区政策摘要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 1 (一)广西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1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22 (三)全国共享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3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9 (一)广西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9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财政扶持政策 摘要 ····································································43 (三)全国共享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44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46 (一)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46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土地优惠政策 摘要 ····································································55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57 (一)广西制定的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57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金融支持政策 摘要 ····································································62 (三)全国共享的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63 第二篇 各市、县政策摘要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68 一、南宁市 ···························································68 二、柳州市 ···························································68 三、桂林市 ···························································68 四、梧州市 ···························································73 五、北海市 ···························································73 六、防城港市 ························································74 七、钦州市 ···························································75 八、玉林市 ···························································78 九、百色市 ···························································79 十、贺州市 ···························································81 十一、河池市 ························································83 -1-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84 一、南宁市 ···························································84 二、柳州市 ···························································98 三、桂林市 ························································· 103 四、梧州市 ························································· 103 五、北海市 ························································· 106 六、防城港市 ······················································ 112 七、钦州市 ························································· 120 八、玉林市 ························································· 129 九、贵港市 ························································· 129 十、百色市 ························································· 134 十一、贺州市 ······················································ 147 十二、河池市 ······················································ 150 十三、来宾市 ······················································ 152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 156 一、南宁市 ························································· 156 二、桂林市 ························································· 156 三、梧州市 ························································· 158 四、钦州市 ························································· 159 五、防城港市 ······················································ 160 六、贵港市 ························································· 160 七、玉林市 ························································· 162 八、百色市 ························································· 164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 169 一、南宁市 ························································· 169 二、柳州市 ························································· 172 三、北海市 ························································· 175 四、防城港市 ······················································ 175 五、钦州市 ························································· 176 六、百色市 ························································· 177 七、来宾市 ························································· 178 七、河池 ···························································· 178 第三篇 部门政策摘要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摘要 ··············· 179 农业系统补贴项目摘要 ···································· 182 水产畜牧兽医系统政策摘要 ······························ 190 营造林项目补贴优惠政策摘要 ··························· 199 -2- 第四篇 附 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 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市 场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354560” 改革提升服务企业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通关环 境畅通南向通道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 “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2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 “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2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 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摘要) ······································· 225 -3- -4-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广西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 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4〕5 号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 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 税。 ●新认定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 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办的实行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 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 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 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项目取 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至第 7 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 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企业, 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 产税。 -1-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 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5 年属于地方分 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 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 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 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 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 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 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 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以 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 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 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 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免征 3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发〔2009〕54 号摘要) ●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 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 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 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 不超过 3 个月。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 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09〕103 号摘要)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 优惠: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 过 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 -3- 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 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 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⑥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 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 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决 定 》( 桂 发 〔2010〕34 号摘要)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 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 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 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 号 摘要) ●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 营的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水港”业主和经营单位 -4- 适用以上税收政策)。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 2011 年起,经自治区 税务部门审批,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 的部分。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 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 号摘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 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 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 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 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 区的决定》 (桂政发〔2010〕92 号摘要)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 -5- 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 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 的 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 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 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66 号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 得税优惠政策: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 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 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 150%摊销。 ④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 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 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0〕64 号摘要) ●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 -6-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 1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的意见》(桂发〔2011〕2 号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的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 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农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 治、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 治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 中,农户代饲养禽畜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农户提 供林木、甘蔗或其他农作物的挖坑、施肥、种植、看护、 养护、割脂、灭虫、砍伐等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 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 生产的转让收入或者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 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 〔2011〕6 号摘要)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 -7- 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 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 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 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 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 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 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 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 业税。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 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抵扣。 ●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 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 -8- 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 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 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 5 年内免征房产税。 ●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 转抵免。 ●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 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 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 -9- 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 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 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桂政发〔2012〕 67 号摘要)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园区享 受国家西部大开发 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 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园区内 高新技术、轻工食品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 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 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园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 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 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2012〕83 号摘要)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 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财税〔2011〕58 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 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投资 - 10 - 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 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 〔2010〕86 号摘要) ●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 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物流业 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桂政发〔2009〕83 号摘要) ●在北部湾经济区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税收优惠 政策的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 的,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在北部湾经济区 内物流企业的自用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 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 号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 2012 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 公司法人机构,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 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 〔2012〕93 号摘要)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试验区内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 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属 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 11 -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2〕283 号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 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 扣除。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自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属 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等规定,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营业税。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 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13〕40 号摘要) ●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 - 12 - 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 5 年免征地方分 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 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 5 年、减半征收 5 年” 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 进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 政发〔2012〕87 号摘要) ●对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 符合条件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 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 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 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 惠政策。 2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摘要)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 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 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总收入 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 年。 ●民营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 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 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指导民营物流企业用好国 家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 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 13 - 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 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72 号摘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 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 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 号摘要)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 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 认定(复核)批准的有致期当年起 3 年内,予以免征企 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 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 业税。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 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 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 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 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 (桂政发〔2014〕 46 号摘要)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购置的 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 - 14 - 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 20%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区 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 〔2015〕121 号摘要) ●落实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探索适应我 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 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 策,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培育龙头企业(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 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支持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云 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创新发展。 26.《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渉农劳务税 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第 99 号摘要) 下列涉农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业(含林、牧、渔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 治、植保、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等劳务收入。其中机耕,包括耕耘、种植、收 割、脱粒、植保等。 ●公司(或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 提供种苗(幼苗)、饲料等给农户并负责回收产品,农户 负责饲养,这种“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中,农户饲养 禽、畜取得的劳务收入。 ●农户(农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农作物挖坑、 施肥、植树、看护、养护、割脂、灭虫、砍伐、现场搬 运等劳务收入。 - 15 - ●承包人雇请农民,提供前款劳务所取得的承包 收入。 ●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民生产者用于农业生 产的转让收入。 ●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给他 人用于农业生产的租金收入。 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步 减 轻 企 业 税 费 负 担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发 〔2018〕50 号摘要) ●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降低增值税税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 500 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可转登 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 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16 - ●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 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 50 万 元提高到 100 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 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 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 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 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 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 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 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 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7 - 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 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 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 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扩大投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 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 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 花税和契税负担 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 数 20 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 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 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 480 元/辆·年、16 元/ 吨·年、8 元/吨·年、16 元/吨·年和 16 元/吨·年。 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尚未落实《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 意见》 (桂政发〔2017〕23 号)提出的“从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 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要求的市、县,要根据本 - 18 - 地区的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研 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前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报批的市、县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执行。纳税人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 予以减免。 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 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落实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 税,对按件贴花 5 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落实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重组符 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及货车计重收费等政策。 继续严格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 输车辆通行费减半等减免政策;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 调整计重收费合法装载吨位标准。 推广高速公路 ETC。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免费 办理货车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卡,扩大 ETC 用 户规模,提高货车通行费优惠幅度。 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开展我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分路段、时 段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 19 - 停收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 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 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 降低货车城市路桥通行费。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按次交纳通行费和办理以后年度通行费时,将货车的城 市道路和桥梁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 50%。 ●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 园区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 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给予适当补贴,降低其 缴费负担。 ●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 稳岗补贴政策。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区失 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1.5%降至 0.5%。同时,继续实 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 2020 年底,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 50%,支持企业 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 50%给予稳 岗补贴。 - 20 -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 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 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比例政策,具体降低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 定。 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 1%降 至 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 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 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 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 险支缴率小于等于 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 3‰ 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 50%;上个浮动 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20%且小于等于 40%,同时工 伤发生率小于等于 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 费率的 80%。其中,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 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 18 个月(含)至 23 个月的 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累计结余可 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 费率为基础下调 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 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 9 个月的 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执行 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全区各地要 - 21 - 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 下,合理调整费率。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1 号摘要)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半”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 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 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 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 号摘要)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 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 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税收优 惠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 - 22 - 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 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 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署令〔2010〕191 号摘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 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 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 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 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 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 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 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三)全国共享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 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 - 23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 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 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 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 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 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 定减征或者免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 税收优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 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 24 - 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 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 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0〕84 号 摘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 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 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 - 25 - 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摘要)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 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 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 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 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 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 的政策: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 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 100%利用上述资源;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 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 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 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 于 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 60%;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 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 源的比重不低于 90%;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 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 合油》 (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 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 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 - 26 - 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 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 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 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70%;以人发为原料 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 90%以上为人发。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0% 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 3 类农林 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 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 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的政策: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 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 70%;以粉 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 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25%;利用污泥生产的污 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 30%, 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 90%;以 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 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 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 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 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 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 90%;以废塑料、废 - 27 - 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 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 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 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 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 含量低于 0.5 ㎎/g、水份含量低于 1%)、瓶用再生聚对 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 于 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 重不低于 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 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 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 低于 90%;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 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 不低于 90%。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 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0〕110 号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 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 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 28 -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一)广西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 意见》(桂发〔2011〕2 号摘要) ●自治区进一步整合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农产品 加工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其他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在各专 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内,按照自治区农业产业 化发展确定的投资方向、扶持重点,采取贴息、以奖代 补、专项补助方式统筹安排,重点支持千百亿元产业发展。 ●探索建立农业投融资平台。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衔 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 农村种养大户提供金融支持。适时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 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农业投资公司。各市、县(市、 区)应增加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投入。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 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2014〕5 号 摘要) ●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 13 亿元的广西北部 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 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 ●以 2008 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 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 - 29 - 设施建设与维护,并逐年有所增长。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 金,各部门在分配时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 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 资规模超过 5 亿元,在 2 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 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世界 500 强企业 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 “全球最大 500 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 500 强以引进 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 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对于重点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缴纳的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以项目形式 重点支持园区建设。 ●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 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 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 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 0.5%以内。 ●凡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 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 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 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对已稳定运行 1 年以上,且开行 45 航次/年以上 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 - 30 - 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 80-120 万元的补助。补助资 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 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 80%的集装箱周 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 续 3 年给予相应补助,第 1 年每条航线补助 200-400 万元,后 2 年补助额按 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 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 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 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 实际增长部分按 200 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 部分按 50 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 “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 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 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 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 100 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 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 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 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 10 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 10 万载重吨的, 每增加 5 万载重吨再奖励 100 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 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运业 - 31 - 务的航运企业,以及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 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 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 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 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 3 年。补助资金由 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 50%。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 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 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 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 支持。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 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 予 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资 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 50%。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桂政发〔2010〕76 号摘要)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 150 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 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 2 年和 10 年。 ●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 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 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 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 - 32 - 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 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 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 70%。自治 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 100 万元,评估优 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 50 万元。 ●从 2011 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 5 年每年安 排 2 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 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 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 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 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 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 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 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 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 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 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 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 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 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律予以取消。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发〔2009〕54 号摘要) ●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 - 33 - 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 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 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 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 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 〔2009〕35 号摘要) ●设立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从 2009 年起, 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不少于 10 亿元。设 立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 资金不少于 2 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和工业企业“三废”污染治理。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 引导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 入。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每年从自治区千亿 元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 排适当资金,支持培育和建设一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设立自治区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加 快发展。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 区 十 亿 元 工 业 企 业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桂 政 发 〔2012〕27 号摘要) ●大企业大集团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发展 10 - 34 -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 10 亿 元起,连续 3 年按不超过引进企业纳税额(指企业所得 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自治区留成部分的 30%, 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对于企业购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技 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通 过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引进年薪 10 万元以上的急需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领军型科技人 才、高层次管理人才等高端人才,各级政府以特殊津贴 等形式予以一定补贴。积极推行科技骨干的年薪制和期 权期股等试点,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研究成 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等推广应用收益分成奖励。 ●对于 10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额增 幅超过 20%的,或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 2000 万元且增幅高于 15%的,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 时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 业上缴地方税额比上年增幅部分自治区留成部分的 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 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桂政发〔2011〕17 号摘要)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资金渠道, 增加投入,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 业创新发展工程、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创 新能力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加强项目前期 工作经费投入,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开展 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各市也 要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相应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 - 35 - 项资金。 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发〔2010〕7 号摘要) ●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金融业的发展。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 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的总部 级银行机构给予 1000 万元补助;对省级银行分支机构 给予 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5 亿 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给予 1000 万元补助;对具有 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给 予 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1 亿元 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给予 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 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给 予 500 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2 亿元 以上的总部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 200 万元补 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期 货机构给予 100 万元补助。 ●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 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按照规定 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 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 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 提供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快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 ●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 - 36 -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 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拟上市企业在近 3 年 内因享受自治区及自治区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 贷款贴息)形式形成的企业资产,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 执行后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有按照股比分享权益。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统计的当年本 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保险业金 融机构,按照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广西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资产管理公 司,按照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绝对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 奖励。 ●从 2010 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 予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人民币、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 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 5‰的风险补偿。 ●从 2010 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 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 款担保责任额 6‰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可根 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 展业的意见》 (桂政发〔2010〕65 号摘要) ●对 500 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 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 2%、贴息时间不超过 1 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 区的决定》 (桂政发〔2010〕92 号摘要) ●全面落实对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 - 37 - 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 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 厂已经运行,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 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桂政发〔2012〕 67 号摘要)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园 区每年上划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数额,自 治区每年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给钦州市,专项 用于园区建设。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可以 直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园区开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自治区每年按园区上缴自治区的数额 通过预算安排项目支持园区开发建设。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 和自治区明确有专门用途、通过预算安排不能直接用于 支持园区开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自 治区每年按园区上缴自治区的额度,根据规定的资金用 途通过预算安排项目给钦州市。 ●园区项目用海涉及海域使用金依法予以减免。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 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2012〕83 号摘要) ●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北 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污水垃圾 处理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资金规定条件 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 - 38 -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 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 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 贴,建二层的按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 上按 25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 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 政留成部分,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 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3 年内按不低于 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 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其上缴的各项 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 年 内按不低于 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 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 号 摘要)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 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 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 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 〔2012〕93 号摘要) ●2012 年至 2020 年期间,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 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39 - 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市县收入的 收费,可按规定的程序减征、免征。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 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22 号摘要) ●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 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 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 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 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 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 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 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 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 (桂政发〔2014〕 46 号摘要) ●对经国家部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广西设 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总部 级基金管理公司,2014 年底前募集到位资金 10 亿元以 上且投资在广西的资金超过 10 亿元的公司,自治区财 政―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 施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 0.5%给予贴息。 ●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 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50 万元。对在广西区域性股权 - 40 - 交易市场挂牌的前 200 家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首批 30 家企业每家奖励 20 万元。对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和 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各企业实际发行 金额的 1.5%分别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对按照相关规定引入单笔境外资金超过 5 亿元 (含 5 亿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的金 融机构给予该笔贷款总额 0.01%的一次性补助,对单笔 贷款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到境外市场发行人 民币债券,将发债融资资金投入广西建设的企业,按照 年度发行额的 2‰给予补助,年内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 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 (桂政发〔2016〕20 号)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 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 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 造业升级。 ●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 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 - 41 - 务人。 (2)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 基金。 (4)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 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 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5)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 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对成功开 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一次性奖 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 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 通知》(桂人社发〔2017〕72 号摘要) ●对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可按程序申领补贴, “公 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标准 为 3000 元/户,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各地当年筹集数的 20%,不足 部分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文件有效期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42 -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扶 持的规定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 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 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 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 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 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 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 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1 号摘要)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 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 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 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 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有关 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 - 43 - 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 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 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 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 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三)全国共享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摘要)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 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 年将资金总规模由 128.7 亿元扩大至 141.7 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 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 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 政安排资金 150 亿元,分 5 年到位,2012 年安排 30 亿 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 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 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 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 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 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总额 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 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 - 44 - 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 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 合体份额达到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 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 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等服务。 ●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 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 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 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 45 -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一)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 意见》(桂发〔2011〕2 号摘要) ●农业龙头企业可将其在广西区内建设的项目打捆 申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自治区 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 地指标,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 安排。农业企业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 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合格后,准予 免交耕地开垦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 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 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 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利用房 前屋后土地发展庭院经济,可视为农业用地,但不得建 设永久性建筑物。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支持农 民和农村集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转出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 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2014〕5 号 摘要)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 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 - 46 - 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投资 2 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以上 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 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 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优先确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 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材料,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 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 2 万亩以上, 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 采伐限额。 ●在港口及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中,优先保障港口 后方和集疏运通道用地,严格控制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 后方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主要用于与港航产业相关的配 套产业,不能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 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 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50%执 行。 ●对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 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 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 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 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 - 47 - 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 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 70%执行。 ●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程,为广西北部湾 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指标。自治区本级建立 新增耕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自治区调剂 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 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 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 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 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0〕46 号摘要)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用地集约的符合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 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 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 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桂政发〔2010〕76 号摘要) ●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 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每 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 48 - 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 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 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 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 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 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 低价标准》的 10%—50%执行。 ●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 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 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 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 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 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 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 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发〔2009〕54 号摘要) ●对台湾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 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上比照自治 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对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每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商投资项目用地 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 市的用地指标。对投资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台资用海项 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 49 - 6.《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大 做 强 做 优 我 区 工 业 的 决 定 》( 桂 发 〔2009〕35 号摘要) ●在城市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 好工业发展用地,将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纳入城 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园 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向城镇集中。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鼓励园区、 企业节地挖潜,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单位 GDP 和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达到规定 优秀标准的地区、园区,给予年度用地指标奖励。在符 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 核准,不增收地价款。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 区的决定》 (桂政发〔2010〕92 号摘要) ●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 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 50%缴纳, 余款一年内缴清。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属 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 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 25 度以上涉及退耕 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 补平衡。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 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40 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 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 - 50 - 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荒山、 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 先安排用地指标。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 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桂政发〔2012〕 67 号摘要) ●在园区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 改试点政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管理。 ●自治区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下 达园区用地计划指标、林地指标,确保园区建设需要。 园区用海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确保。 ●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统筹安 排耕地占补指标。 ●凡国家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土地政策和试点政策, 经国家批准后优先在园区先行先试。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 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2012〕83 号摘要) ●企业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其工业用地出让 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 10-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 地价。 ●在城市(乡镇)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纳入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凡纳入自治区重大项 目的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 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 - 51 - 本农田、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 (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不能完成占一补一的,由自治区统筹 调剂补充耕地占补指标,确保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 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1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 号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 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每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 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 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 况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 用土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 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采取“只征 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 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 - 52 - 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 低价标准》的 15%-50%执行。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 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22 号摘要) ●对港澳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 动性强的港澳资项目,在项目用地安排和用地审批手续 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 ●对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且由自治区 审批、核准、备案的港澳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 地指标。 ●对用地集约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 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 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 价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 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 号)及相关 政策确定。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 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 (桂政发〔2014〕 46 号摘要)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 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 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 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 53 -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 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 (桂政发〔2014〕 46 号摘要)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 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 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 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摘要) ●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 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 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 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 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 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 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 70%执行。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 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8〕 26 号摘要) ●优化用地报批 改进用地申报方式。重大项目用地可单独申报。分 期实施的,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或备 案表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进行分期申报。涉及拆迁回建 用地的,可按“拆一补一”的原则,与建设项目用地一 并申报。跨多个设区市、县(市、区)的,可根据用地 - 54 - 报批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块)报批。 创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方式。加大对重大项目用地 保障力度,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的 10%,由自治区统 一调配用于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 提高林地保障和审批效率。重大项目涉及占用林地 的,林地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保障。 加快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 加快用地转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 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后,要在 14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加快批后实施。征收土地的当地政府应在收到自治 区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开 展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无异议后,20 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 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补偿费用支付完成 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清理工作。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 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8〕 27 号摘要) ●简化用地审批 简化用地预审手续,不再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 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等作为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权限,全部 下放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审 - 55 - 批后报本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1 号摘要)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 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西部地区倾斜, 增加西部地区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 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 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50%执行,适当降低 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摘要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适当倾 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 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保障承 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 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 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50%执行,适当 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5〕15 号摘要)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 - 56 - 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 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 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 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 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57 -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一)广西制定的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千百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 意见》(桂发〔2011〕2 号摘要) ●各级政府可在法律授权权限范围内通过税费减 免、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 资金互助社及小额贷款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组织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积极推进“龙头企业担保+银行授信+农户承贷+农业政 策保险”的融资方式,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 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加快业务创新,努力为 中小企业提供新型信贷产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为合 作组织、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 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开展保险,逐年扩 大保险范围。建立健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性 担保机制,鼓励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加大对农 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投入。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发行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金融创新产 品,扩大直接融资力度。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 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2014〕5 号 摘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 - 58 - 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 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 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 管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 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 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 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 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 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 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 0.6%的风险补偿。 ●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 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 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4‰给予担保风险 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 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桂政发〔2010〕76 号摘要) ●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合作 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服务民营经 济,不断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 59 - ●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引 导和杠杆作用,对为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 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 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 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 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方 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 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 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 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 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 ●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拟 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力争每年有 3—5 家民营 企业上市融资。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 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 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 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 柜台。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发〔2009〕54 号摘要)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 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 6%给 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资企业联合组 建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 - 60 - ●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 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台资企业办理 票据贴现业务,增加台资企业短期融资渠道。支持银行 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 服务,提高台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 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桂政发〔2012〕 67 号摘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 支持,每年给予园区一定的信贷额度。 ●支持园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 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大对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 内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扶持和鼓励园区符合条件的 优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 融资。 ●鼓励和支持国(境)内外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 各类投资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鼓励在园区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应收账 款和收益权融资、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拓宽金融 服务范围等。 ●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鼓励现有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自身实力; 完善落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税费减免和风险补偿等扶持 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有 效解决园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 61 -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 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桂政发〔2012〕83 号摘要) ●支持符合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在国(境)内 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糖果休 闲食品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糖果休闲食品企业提供融 资担保,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 持糖果企业协会或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龙头企业联合组 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 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22 号摘要) ●对港澳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争取通 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 目资金。可用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自 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银行业金 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 融机构增加港澳中小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 按其当年对港澳资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在 金融机构融资余额 2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 比上年净增加额的 5‰给予风险补偿。在我区投资的港 澳中小企业均可享受我区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 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小额 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 的 0.1‰给予奖励。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 - 62 - 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 提供融资担保并单笔担保业务担保额在 1500 万元以下 (含 1500 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自治区财政给予风 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 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4‰给予 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 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 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2‰给予风险补偿。 港澳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 3%。支持港 澳投资企业协会或港澳投资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 构。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金融支 持的规定 ●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 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 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 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1 号摘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 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 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 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 - 63 - 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 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 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 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 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 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 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三)全国共享的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 见》金融支持政策(国办函〔2010〕128 号摘要)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 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 A 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 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 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 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 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 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决定》(国发〔2010〕32 号摘要)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 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 - 64 - 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金 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 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 度。 ●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 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 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 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 步实现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 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开 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 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 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 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 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 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摘要) ●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 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 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 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 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 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 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 - 65 - 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 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 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 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 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 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 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 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 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 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 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 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 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 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 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 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 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 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 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 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 66 - 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 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 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 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 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 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 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 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 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 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 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 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 级评价工作。 ●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 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 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 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 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 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 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 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 的政策措施。 - 67 -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 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 〔2014〕64 号摘要) 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套扶持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自治 区、南宁市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择优不重复” 、 “就 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 市级层面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市级统筹、县(区) 和开发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在土地、税收等方 面给予政策支持,同类项目凡是国内其他省会(首府) 城市、区内其他城市能够提供的优惠条件,我市可参照 提供,确保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配置资源。 二、柳州市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殖业发展的决定》 (柳政发〔2008〕17 号摘要)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凡是来我市投资《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修订本)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与养 殖业和畜产品、水产品加工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桂林市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 68 - (市发〔2003〕35 号摘要) 1. 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 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 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 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 企业。 2. 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 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 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 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 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 总收入 70%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我市的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4. 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 符合支柱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 收入 70%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 经营所得,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 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6.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 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7. 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 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 - 69 - 营之日起,3 年免征 7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内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9.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 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 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10.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 认定后,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自生 产经营之日起,5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 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 占 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 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 10 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13.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 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 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 37 号)的规定执行。 14.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 - 70 - 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 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以抵免时,顺延抵免,最长不 得超过 5 年。 15. 利用民间资金和引进外资在我市兴办的,经相 应的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民 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6.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3 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 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 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建土地使用 税和车船使用税。 17.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 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 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 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从其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16〕13 号摘要) 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政策。 2.加强金融支农服务,建立融资协作长效机制,逐 年增加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 3.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 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保障正常生产用 - 71 - 电,实施用电优惠政策。 ●桂林国家高新区现行优惠政策摘要 在桂林国家高新区,可以享受国家级高新区、沿海 开放地区、西部大开发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政策等 优惠政策,主要有: 1. 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汽车、医药和高新技术 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 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3. 对高新技术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 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 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应税率征收所得 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 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 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4.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其中,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 起,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出口外资企业在 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 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减按 1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 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6. 广西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独资或联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 - 72 - 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凡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 15%优惠 税率的企业,按 15%税率减半计算。 8.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梧州市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42 号摘要) 入驻梧州市投资总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 年内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 5 年内,按企业缴纳土地 增值税同等额度的 10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 1 亿 元以上的新办一般性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5000 万元以上),自投产纳税之日起 3 年内按企业上缴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梧州地方留成部分 50%的额度扶持企 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北海市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 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3〕47 号摘要) 1. 自 2013 年至 2020 年,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旅游企业,经企 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2013 年至 2020 年,享受西部鼓励类优 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 应纳税额时采用营业税差额计征。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 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 - 73 - 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3. 企业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的费用纳入企业经营 成本。 4. 减免旅游项目行政性收费。2013 年至 2020 年 间,免征中越(东盟)海上跨国旅游航线市政府专项经 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新建设景区景点、星级宾馆,在建 设过程中涉及的市、县区级行政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 最低限的 50%收取。 5. 对星级旅游饭店和 A 级旅游景区用水、用电、用 气实行优惠。旅游饭店的用电、用气价格按一般工业企 业同样对待。A 级景区绿化用水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 格收取,免收 A 级景区绿化用水所需要缴纳的污水处理 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六、防城港市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防 政办发〔2012〕160 号摘要) 拟上市公司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 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 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 干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 号)规定予以免征,其 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 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 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贸工互动优惠暂行办法》 (东政发〔2008〕4 号 摘要) 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贸工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 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 - 74 - 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 用等贸工企业,从销售产品经营之日起,3 年免征 7 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贸工企业可在 3 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区外企 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贸工企业,从销售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 得,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产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 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 6 个重点产 业的贸工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 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等 7 个传 统产业的贸工企业和农产品贸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 总收入 70%以上的,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款税收优惠,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执行国家 最新税收政策。 5.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贸工企业落户或筹建, 免缴市政配套费、规划服务费和抗震设防技术咨询费; 项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或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3 年内建设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区的,免收人防设施易地 建设费;涉及的质监费、白蚁防治费、环卫费、放线测 绘费、卫生现场审查费等减半收取。 6.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个体工 商户免收登记费。 七、钦州市 ●《钦州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 政办〔2013〕41 号摘要) 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 3 亿元及以上,而且一个 - 75 - 会计年度内纳税 1000 万元(纳税总额不含企业代征、 代扣、代缴税款)以上,而且与上年度比较有所增长。 其中: 特等奖: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 100 亿元及以上,且 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 3 亿元以上的,奖金 50 万元。 一等奖: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 50 亿元以上(含 50 亿元)100 亿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 1.5 亿元以 上的,奖金 30 万元。 二等奖: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 30 亿元以上(含 30 亿元)50 亿元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 8000 万元 以上的,奖金 20 万元。 三等奖: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30 亿元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 3000 万元 以上的,奖金 10 万元。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钦党〔2007〕15 号摘要) 1. 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凡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 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 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龙头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 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 76 -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 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 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办农业龙头企业 中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税收管理权限 报批,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2. 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 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 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龙头企 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 10%以上(含 10%),其当年实 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龙头企业购 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执行 13%的标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 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 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国家规定的免税产品不办理 退税。龙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 2.5%提取,列入成本 开支。 3. 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 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 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 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包 括经初级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4. 增强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龙头 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 - 77 - 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 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 许在税前扣除。 5. 新建的农副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各项规费减半征收。严禁向龙头企业和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6.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 市人民政府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名牌 农产品实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 的,奖励 25 万元;获得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 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 15 万元。对营销本地农产品 数量大、贡献大的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给予表彰奖 励。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奖励 2 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以 上(合自治区级)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奖 励 5 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机农产 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奖励 10 万元;对农民专业合 作社每注册一个商标,奖励 2 万元。 八、玉林市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 百十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玉发〔2011〕 30 号摘要)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的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并与其他业 务分别核算的的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水 - 78 - 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九、百色市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 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 201 7〕117 号摘要) 1.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2.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严格按规定落 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加大对科技型中小 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 175%在税前摊销。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印发《德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知》(德政发〔2013〕19 号摘要) 对年缴税达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民营企业, 县政府按上缴地方税收的 1%从县可用财力奖励给企业 班子;对当年上缴地方税收比上年增长 30%以上(含 30%)的企业,县政府按该企业在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增 收部分的 5%奖励企业。 ●《田阳县农民工创业园“十个优惠”》税收优惠 政策摘要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投产 5 - 79 - 年内每年缴纳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税收属县本级可用部分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含 100 万元)的,连续 5 年县政府从县财政 拿出奖励资金,按县本级主体税种可用部分的 20%金额 奖励企业,由县财政局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田阳县项目投资扶持办法(试行)》税收优惠 政策摘要 1. 新办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 策外,企业投产后 5 年内每年缴纳主体税种(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属县本级可用部分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的,连续 5 年县政府从县财政拿出奖励资金,按县本级主体税种 可用部分的 20%金额奖励企业,奖励由县财政次年第一 季度兑现。 2. 对年缴纳税收达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至 3500 万元(人民币)(含 3500 万元)的新办企业,县 政府给予企业班子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对每年缴纳 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 收比最高纳税年度增 30%以上(含 30%)的企业,县政 府从县财政拿出奖励资金,按县本级主体税种可用增收 部分的 20%金额奖励企业。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发展旅游 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3〕35 号摘要) 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 15%的部分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旅行社按营业收 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 80 - 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 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 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 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 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旅游扶 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6〕34 号摘要) 简化手续,税费优惠。对旅游扶贫村旅游创业人员 申办从事个体旅游经营服务项目,提供便捷申办服务。 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扶贫村旅游景 点景区从事休闲农业的经营主体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 给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在旅游扶贫村投资兴办符合 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 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农家旅馆、农家餐馆、旅 游扶贫村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 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旅游扶贫村旅游企业 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环保部门不再征收 排污费。 十、贺州市 ●《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进农业企业化的意见》 (贺发〔2007〕41 号摘要) 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 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 作社。 1.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的新 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由个体种养、加工、运销 - 81 - 大户转变成的农业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年,期满 后在 5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 合作社、行业协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 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 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对各类新建的农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其缴纳 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 年内由同级财政按 30% 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 3. 对农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加计 50%税前 扣除优惠,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 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延续超过 5 年; 4. 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 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 以结转下年抵免,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延续超过 5 年; 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农 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5.直接从事植物种植、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 业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 增值税; 6.对新建的农业生产性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 - 82 - 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河池市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2〕91 号摘要)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在河池市注册纳税的企业。 1. 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 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 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直接受益 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 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 收入占全部收入 50%以上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日止, 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 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 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 5 年内予以免征企业 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经批准利用无法植被的荒 石山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 83 -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一、南宁市 ●《关于印发〈广西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 施方案〉的通知》(摘要,2014 年 3 月 20 日印发) 1. 补贴标准 (1)水稻插秧机:4 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农民合作社、水稻种植大户、育秧中心(工厂)购买的, 自治区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100%累加补贴;其 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资金不累加补贴。其他水稻插秧 机,自治区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50%累加补贴。 (2)谷物联合收割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 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3)30 马力以上四轮拖拉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 资金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4)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 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5)玉米收获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 的 50%累加补贴。 2. 非通用类 中央统一分档的非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资金按照 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其余非通用类农业 机械,中央资金补贴额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广西市场 平均销售价格的 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 过 5 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25 万元。设 施农业设备只补贴动力机械部分。 - 84 - 自治区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小型谷物联合收割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 金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2)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自治区资金按中 央资金补贴额的 100%累加补贴。 (3)花生收获机,粮食、种子烘干机、果蔬烘干 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50%累加补贴。 (4)茶叶加工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 额的 100%累加补贴。 (5)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 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3. 自选其他类 中央资金补贴额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广西市场平 均销售价格的 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5 万元。 自治区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水稻机插秧硬盘(以 1000 张为单位):自治 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100%累加补贴。 (2)四冲程汽油机斜挂式圆盘水稻割铺机:自治 区资金累加补贴 100 元。 (3)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 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 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18 号摘要) 1. 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 - 85 - 元)新办的旅游开发项目,属城镇规划范围外的,确需 减免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免征。 2. 新建五星级饭店,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 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 外,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物 流发展的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南府发 〔2012〕104 号摘要)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自其产生 纳税义务年度起五年内,可给予相应奖励: 1. 对在南宁市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 纳税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 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市本级财政给予 20%奖 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 30%奖励。 2. 经确认全球企业 500 强物流企业和国内行业 100 强物流企业在南宁市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 心或采购中心,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在本市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 20%奖励;第 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 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 30%奖励。 3. 对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 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 3 年以上(含 3 年)、年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 年纳税总额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第三方物流 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 20%奖励;第四 - 86 - 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 由市本级财政给予 30%奖励。 4. 对在南宁市注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 企业,其注册资本大于 1000 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 前 3 年(含 3 年)给予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全额奖励。 项目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1. 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 100 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 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以 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 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 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采取按照实际投资额 (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下同)累进补助 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完成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 4%给 予补助,完成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 额 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 物流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项 目实际总投资的 8%以内,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4. 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平台项目。根据联动发 展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 5. 物流行业重大基础性建设与研究项目(包括行业 和地方物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项目、物联网技术的推广 应用项目、物流科教发展项目等,以及物流重大建设项 - 87 - 目的前期研究)。原则上按已投资额的 20%予以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研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6. 市级推动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 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申请项 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南宁市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直飞航线航班奖励标准: (1)洲际定期货运航班,业载 40 吨(含)以上, 每年最高奖励 120 万元; 业载 40 吨以下至 30 吨以上, 每年最高奖励 80 万元;业载 30 吨(含)至 20 吨以上, 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 (2)亚洲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定期货运航 班,业载 40 吨(含)以上,每年最高奖励 80 万元,业 载 40 吨以下至 30 吨以上,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业 载 30 吨(含)至 20 吨以上,每年最高奖励 40 万元。 (3)国内货运定期航班,业载 40 吨(含)以上, 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业载 40 吨以下至 30 吨以上, 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业载 30 吨(含)至 20 吨以上, 每年最高奖励 20 万元。 经停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经停南宁吴圩国际机场, 且出入境手续和进出港货物承载运输均在南宁航空口岸 办理的国际货运航班,国际段按新开直飞国际货运航班 奖励标准的 80%给予奖励;国内段按新开直飞国内货运 航班奖励标准的 80%给予奖励。 市场开拓奖励标准:为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引进和 - 88 - 开拓航空货运市场,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 对在引进和开拓航空货运市场有较大贡献的航空公司 (包机公司)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企 业,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货物吞吐量当年排前三名的给 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 10 万元,年度 奖励名单由广西民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按规定先提出,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工 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47 号摘要) 1. 大力发展铝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成为战略性主 导产业: (1)突出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总投资 10 亿元 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企业重组项目,安排重大产业发 展资金通过市产业投资公司等国有投融资公司以投资控 股、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或在重大产业发展资金中安 排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贴息扶持。特大工业项目或重组 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2)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先进制造项目。企业建设 铝精深加工、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气机械 及器材制造等重大先进制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 投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给予企业 1000 万元 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 8000 万元~1 亿 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3)以投资专项奖励方式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在 专业园区购地建设符合专业园区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重 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 、设备 - 89 - 投资 2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300 万元/亩以上的,给予企 业投资专项奖励。 (4)鼓励配套产业发展。为战略性主导产业骨干 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 70%以上的项目,参照战略 性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扶持。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 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 8000 万元以上(含 8000 万元)的, 给予企业 500 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 投资 5000 万元~8000 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6%给 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2. 加快培育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 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1)鼓励企业投资或技术改造。具有较高技术含 量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重大项 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额 8000 万元以上(含 8000 万元)的,给予企业 800 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 一次性设备投资 5000 万元~8000 万元的,按设备投资 额的 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2)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配套产业发展。为新一 代信息技术产业配套的五金、包装材料、模具、注塑、 表面处理等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 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给予企业 150 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 1000 万 元~3000 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企业贴息或 补助。 3.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农产品加 工、造纸、化工、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 - 90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南宁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和 促进作用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 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 率给予企业 1—2 年最高 500 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 4. 推进产业园区建设: (1)重点支持南宁新兴产业园和南宁现代工业产 业园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南宁新兴产业园、南宁 现代工业产业园的规划,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 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入园企业给予更多优惠政策扶持,在 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以及项目用地指标保障上给予优先安 排。 (2)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 收储。2012~2015 年,在每年滚动安排的 10 亿元工业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 3 亿元用于工业园区基 础设施建设,安排 7 亿元用于工业项目用地收购储备。 (3)鼓励建设和租赁标准厂房。鼓励工业园区积 极建设和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容纳更多中型、小型、 微型配套企业入园。每年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标准厂 房建设和租赁专项补助资金,对投资方和租赁方给予一 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 万元。 符合相关条件、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 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一层按 5~10 元/平方米 的标准补助,第二层按 10~25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 第三层及以上按 25~5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 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工业项目且合同租赁期三年 以上的,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 - 91 - 情况,按 3~1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 12 个 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 (4)鼓励建设和租赁都市工业园(楼宇)。鼓励新 建、改建、改造、租赁中心城区存量工业用地或工业厂 房及配套设施,发展都市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 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 3%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 厂房的,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类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 情况,按 3~1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 12 个 月的一次性租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 万元。 5.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 点扶持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 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较 大带动作用的引进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 10~50 万 元;在国家确定的产业核心领域进行的技术研究与产品 开发、产业化的重大项目,给予单个项目补助 50~100 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为国家 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及市级企业 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 家级实验室,在创建时期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补 助 30~50 万元。 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在制定的标准颁布 实施后,给予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补助 50 万元、制定 国家标准的企业补助 30 万元、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补 助 10 万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 - 92 - (3)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和 工业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 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 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 10~50 万元,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50~100 万元。 (4)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品牌试点企业。列 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 范工程”、“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的企业,分别给 予补助 50 万元。 6. 建立和完善奖励项目: (1)强优企业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 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 1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授予 获奖企业“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奖金用于 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2)企业纳税贡献奖。实际纳税额连续两年保持 增长、当年实际上交税金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当年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盈利工业企业,按以下档次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企业法人 代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奖励领导班子。 当年实际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 40%以上(含 40%) 的,按税金增长额的 3%给予奖励; 当年实际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 25~40%(含 25%) 的,按税金增长额的 2%给予奖励; 当年实际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 15~25%(含 15%) 的,按税金增长额的 1%给予奖励。 - 93 - (3)优秀企业家奖。每年评选 10 名优秀企业家, 每人奖励 10 万元,并授予“南宁市优秀企业家”荣誉 证书。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企业家的,授予“南宁市明 星企业家”荣誉证书,每人奖励 30 万元。 (4)争创品牌奖。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自 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企业,按 每个产品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获得以 下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 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 单个产品(驰名商标)奖励 100 万元; 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 10 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一次性给予单个 产品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8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的 奖励; 获得南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 3 万元;获得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 奖励 2 万元(其中,软件类新产品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 奖励 5000 元)。 (5)节能降耗奖。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 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 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节能量在 1000 吨标 准煤以上的,每节约 1 吨标准煤给予 100 元的奖励,最 高奖励 50 万元。 (6)南宁工业发展奖。完成年度工业发展目标任 务成绩突出的县、城区、开发区,给予一等奖 50 万元、 二等奖 30 万元、三等奖 20 万元的奖励。 - 94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 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43 号摘要) 1. 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鼓励企业按投 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 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 500—1000 万元奖励;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元及以上、10 亿元以下的, 每个企业给予 300—500 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在 2 亿元及以上、5 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 100— 300 万元奖励。 2. 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每年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 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元及以 上的,每个企业给予 100—300 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 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及以上、5 亿元以下的,每个企 业给予 20—100 万元奖励。 3. 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 5 年的纳 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 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 量的 25%核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 超过 500 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 超过 300 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 超过 200 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产生税收收入达到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中,同一类型现有 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考核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 间如国家财政税收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 - 95 - 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4.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15%—25%给予一次性 12 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 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 租价的 15%—25%给予一次性 12 个月的补助。综合型 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职能型 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 5.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 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 200—500 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 业不超过 200 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 超过 100 万元。补助分 3 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 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 〔2014〕64 号摘要) 财政鼓励政策: 市本级财政设立的各类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 优先用于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国家 发改委令第 9 号)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招商项目,按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府发〔2013〕27 号)的有关规 定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或专项奖励。 ●《武鸣县投资优惠政策》 (武发〔2009〕8 号摘要) 1. 对新办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企 - 96 - 业年度上交税收(现行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情况,按 下列档次和比例给予企业扶持金:年度缴纳 20 万元以 上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按 30%给予扶持金;年度缴 纳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按 35%给予 扶持金;年度缴纳 100 万元以上至 150 万元(含 150 万元)按 40%给予扶持金;年度缴纳 15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按 45%给予扶持金;年度缴纳 200 万元以上按 50%给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兑现一次。 2. 对收购、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自企业收购、 兼并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新增上交税收中现行县本级 财政所得部分的 30%给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兑现一次。 3. 在本县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 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或农、林、牧、渔、矿 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已领取营业执照,经营 以及居住满 1 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 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 达到 10 万元,每超额或增加投资 10 万元,可增加申请 办理企业专业人员 1 人入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 年 11 月 1 日印发,摘要)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 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 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以项目形 式纳入资金扶持范围,以项目带动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 大做强。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97 - 二、柳州市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殖业发展的决定》 (柳政发〔2008〕17 号摘要) 1. 因地制宜确立主导产业。着重引导和扶持生猪产 业稳步增长,同时大力推进以牛、羊为主的草食动物产 业发展。各县区要联系本地实际,选择和培育 1-2 个具 备资源优势、有市场需求和生产优势,能够形成养殖规 模和效益的主导产业,重点给予引导和扶持。 2. 大力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着力培育和扶持一批 养殖、产品加工和流通龙头企业。市级财政每年在支持 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安排 45%以上的资金用于 扶持市级以上养殖业龙头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龙头 企业的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把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 养殖行业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 支持。 3. 加大财政对养殖业投入的力度。市、县(区)年 度预算中用于养殖业的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增长幅度要 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市、县收取的动物检疫费 不低于 85%的比例专项用于动物防疫事业;将养殖业技 能人才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 市财政除将每年新增农业生产性投资部分的 50%安排用于扶持养殖业外,每年视财力情况追加养殖 业发展扶持资金 300 万元,扶持养殖业。 (1)加大对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扶持力度。 安排 35%的养殖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生猪 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 98 - (2)大力发展草食动物。安排 30%的养殖业发展 资金用于扶持牛、羊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进 一步加大对奶业生产的扶持力度,鼓励集体、个人投资 奶牛养殖业,扶持奶牛养殖及乳品加工龙头企业,壮大 柳州奶业。 (3)不断扩大优质家禽养殖规模。鼓励通过“公 司+基地+农户”模式发展养禽业,安排 15%的养殖业 发展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禽场;扶持产业化 龙头企业发展优质家禽养殖。 (4)安排 20%的养殖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发展优 势水产品和大水面渔业开发,重点扶持在养殖规划区域 内、符合条件的养殖网箱。 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编制,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组织申报 2014 年柳州市“菜篮子”工程 建设项目(第二批)的通知》(柳农业政发〔2014〕71 号摘要) 1. 主体范围 项目建设区域要求在柳州市范围内,侧重在交通便 利、排灌方便的主要铁路、公路沿线等交通要道旁,优 先安排自治区级、市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本 年度能完成实施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为柳州市、县(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科研、技术推广部门,以及 从事蔬菜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具有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能力,以及较好的 生产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实施主体管理规范、生产积极 性高、社会责任心强。 - 99 - 2. 扶持方向 (1)现代农业(蔬菜)示范园(区)建设 按照现代农业标准打造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产业 示范区,参照国家农业部蔬菜标准园技术标准进行蔬菜 园区建设,引领带动产业提升和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 要求基地面积 50 亩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区要求基地面 积 300 亩以上。扶持范围:温室大棚、自动化控制系统、 节水灌溉、地头冷库、电力及灌溉设施、园区道路、集 约化育苗、生态循环处理设施等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 申报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2)加工流通企业蔬菜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加工流通企业新建或提升完善蔬菜基地建 设。扶持范围: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 设施与装备,包括大棚、节水灌溉系统、地头冷库、集 约化育苗、生态循环处理等设施补助。每个项目申报不 超过 10 万元。 (3)食用菌专业村建设 重点扶持食用菌专业村(自然村)、种植大户发展专 业化、标准化食用菌生产。扶持范围:菌房、菌种生产 设备、菌种菌棒等。菌种生产设备补助项目申报资金每 个不超过 30 万元,专业村项目每个不超过 100 万元。 (4)保障性蔬菜基地植保设施建设 重点扶持现有或新建连片 50 亩以上、主要以供应 市区为主的常年保障性蔬菜基地,实施以提高产品质量 安全为主的新建、改造工程。扶持范围:诱虫灯、性诱 剂、黄板等物理防治器具及生物制剂,悬挂诱虫灯所需 要的电路设施,技术培训、宣传等。项目申报资金不超 - 100 - 过 100 万元。 (5)优势特色水果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融安县建设融安金桔标准化生产示范基 地,扶持范围:无病苗木繁育基地建设,品种选育,推 广生态栽培、水肥一体化、 “三避”技术、病虫害绿色防 控等优质高效集成技术,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融安金桔” 品牌打造及市场开发等, 项目申报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6)预留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试点险种 50 万元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经济作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 点,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建立市场化的防灾减灾机制。 按照《关于下达〈2014 年柳州市政策性葡萄种植保险试 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业政发〔2014〕68 号) 执行。 (7)果蔬科研项目 重点支持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 科研、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水果、蔬菜科研项目,扶持范 围: (1)新品种选育及优良品种引进培育; (2)特色优 势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新技术引进推广运 用,技术研究或集成创新以及加工技术提升;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和集成应用示范; (3)产业其它相关研究与技 术开发。项目申报资金不超过 5 万元,项目申报格式参 见附件 2。 3. 实施办法 (1) “菜篮子”项目补贴实行先建后补,同时可按 照工程进度预付一定的工程资金,预付不超过 60%,待 项目验收后全部付清;大宗成套机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 - 101 - 采取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购买。 (2)项目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将实施方案报市 农业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3)项目下达后,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按照《柳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柳 州市农业局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柳农业政发〔2013〕35 号)规定组织验收。 ●《关于下达〈2014 年柳州市政策性葡萄种植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农业政发〔2014〕68 号摘要) 1. 保险内容 (1)保险种类:政策性葡萄种植保险。 (2)被保险人:广西政策性葡萄保险试点地区的 种植企业及农户。 (3)保险标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整地块连片种植; ②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③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 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 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④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 洪区; ⑤定植一年以上,生长和管理正常。 2. 保费补贴 保费承担比例为市财政 40%、试点县(区)财政 40%、种植户 20%。即:在 210 元/亩的保费中,市财 政承担 84 元,试点县财政承担 84 元,种植户承担 42 元。 - 102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县“十 三五”精准脱贫产业扶贫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三 政发〔2017〕16 号摘要) 给予从事“两茶一竹” “种稻养鱼”等重点产业和中 草药、水果、食用菌、高山特色蔬菜等特色种植业的“十 三五”期间当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上一年度的脱贫户 (按贫困户标准执行两年)不超过 9000 元产业资金补助。 三、桂林市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16〕13 号摘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1000 万 元,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培育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品牌、地理标志产 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给予奖励;对进入上市辅 导期和列入上市后备资源的农业龙头企业,在发行债券、 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新建项目优 先列入市重点工程。 四、梧州市 ●《2015 年梧州市“柑桔上山优果工程”实施方案》 (梧政办发〔2015〕145 号摘要) 1.对我市当年新创建的面积 20 亩以上,建有合格的 防虫网棚设施,落实苗木生产备案制度砧木和接穗来源 合格,苗木出圃前黄龙病检测合格,年出圃苗木 40 万 株以上的柑桔育苗圃基地,每个扶持 5 万元。 2.对利用我市丘陵山地集中连片开发种植,符合标 准化果园基本条件,面积 200 亩以上,经考核验收合格 - 103 - 的果园,择优给予扶持资金 6 万元。 ●《梧州市 2015 年“菜篮子”工程和品牌蔬菜基 地建设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15〕146 号摘要) 1.对在我市投资“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予以补助。在全市扶持“菜篮子”工程蔬菜基 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新建基地,要求露地栽培蔬 菜基地 100 亩以上或设施大棚栽培基地 20 亩以上、基 础设施完善、获得无公害或绿色认证、推广清洁化生产 技术、上市蔬菜抽检农残指标合格率达 96%以上的“菜 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成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基 地 10 至 15 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搭建大棚、安装喷灌 设施、铺设道路、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池等基础设施 建设投入。 2.对在我市投资蔬菜基地冷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 以补助。鼓励在我市投资建设蔬菜基地冷库,对蔬菜基 地经营者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基地冷库给予资金补助, 冷库库容 150 立方米以下的每个给予 3 万元补助;库容 151 至 250 立方米的每个给予 4 万元补助;库容 251 立 方米以上的每个给予 6.5 万元补助。 ●《梧州市 2015 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 案》(梧政办发〔2015〕185 号摘要) 梧州市本级财政投入资金 120 万元,作为培育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对 2015 年新获得市级农 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给予 3 万元补 助;新获得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 的企业,给予 4 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 农场的,每个给予 1 万元补助;对被评为市级示范社的, - 104 - 每个给予 2 万元经费补助。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42 号摘要) 1.科研政策。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梧州市投资新办 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 资助的科技项目,梧州市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 30% 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2)在梧州市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 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 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扶持;设立的省级工程技 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 审核认定,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梧州市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扶持。 4.企业上市政策。对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同意挂牌批复的前十家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扶 持 80 万元,之后获得挂牌批复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 性扶持 50 万元。另外,扶持辅导挂牌的前十家企业的 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10 万元,之后辅导企业的券商 (按每家企业计算)扶持 6 万元。 5.水电价政策。入驻梧州的企业且符合国家鼓励类 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用电量扶 持,争取享受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电价政策。 6.人才政策。在梧州市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 业。自税务登记起 5 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 - 105 - (不含土地使用税及按国家税收政策应扣除税收比例) 梧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额度,前 2 年给予扶持;后 3 年按同等额度的 50%扶持企业发展;自税务登记起 8 年 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其个 人 100%扶持。来梧工作的高学历毕业生,符合工作地 和所在单位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享受本地本单位相应层 次的人才住房、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家属安置等方面 的优惠政策。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梧州市引进高层次(紧 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经费来源由企业所属 县(市、区) 、园区和企业按照 3∶7 负担。 五、北海市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 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3〕47 号摘要) 1. 2013 年至 2020 年,市财政每年安排 1 亿元的旅 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航空市场培育、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 营销、旅游规划策划、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 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市场整治、旅游商品研发、重点旅 游项目前期工作和财政贴息等公共性旅游产业发展。 2. 鼓励旅游景区建设。对列入北海市创建国家 5A 级和 4A 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 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分别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 对通过自治区 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 5A 级和 4A 级景区分别增加补助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对通过国 家 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 4A 级景区增加补助 300 万元,通过自治区 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 3A 级景区 - 106 - 补助 5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 区的旅游景区,分别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 销等。 3. 鼓励高星级酒店建设。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以上、 五星级和四星级酒店分别补助 800 万元、500 万元和 300 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 3 年以上管理协 议的酒店补助 100 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 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合浦县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酒店补助资金,市财 政承担 80%,县财政承担 2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力促 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7 号摘要) 1.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创业。加快推进合浦县农民工 创业园建设,支持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将 农民工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阳光工 程”、“雨露计划”等工程的组织实施范围,给予相应的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充分整合现有各类支持中小 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投资 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和 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 充分发挥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资金、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 支持顶尖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创业创新资金、非公经济发 展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 障等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 - 107 - 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 目、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非公有 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 〔2015〕115 号摘要) 1.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共 1 亿元,分 5 年 到位,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 2000 万) ,用于扶持北海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设立北海市非公有制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铺 底资金,为合作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提供一定的风 险保证。合作银行要提供不低于 10 倍铺底资金的贷款 授信额度和给予利率优惠。风险保证以存入合作银行助 保金贷款专用账户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余额为限。风险 补偿铺底资金的金额、使用管理办法和不良贷款风险补 偿比例等由市非公办、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另行研 究协商提出,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审定后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发 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124 号摘要) 1.电子商务方面。加强电子商务创新,实施“电子 商务进万村工程”,形成农特产品信息传递、供销信息发 布与获取、网上交易谈判与签订等交易服务网络体系。 2.金融业方面。以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 平台,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和科技保险,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大力引 进保险资金,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3.海洋服务业方面。巩固发展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 - 108 - 业,积极开发南沙渔业,加快推进安哥拉远洋渔业项目 10 艘专业远洋渔船建设,加紧推进马来西亚海域远洋渔 业、东南太平洋鱿鱼钓捕和印度尼西亚远洋渔业项目。 引进大型科技含量高、工艺水平强、有竞争力的船舶和 海上装备制造业项目,积极打造北海铁山港雷田和石头 埠修造船基地,重点发展船舶电子等海洋仪器设备制造 业。开展海洋生物制品精深加工,开发高附加值的海洋 生物营养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和新型营养源、生物质 能源产品等,开展海洋医用材料、创伤修复产品的研发 与产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渔港经济区,重点建设沙田 渔港、中国-东盟北部湾北海现代渔港经济区,中国— 东盟水产品(渔业)物流园、中国—东盟(北部湾)现 代渔港水产品交易中心,新建一个国家级水产品出口基 地。着力打造海洋科研平台,重点发展海(水)产苗种 业、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修复研发及海洋科技 成果转化交易等涉海服务,建立面向东盟的海洋科研实 验交流基地。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经济和生态 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政发〔2015〕51 号摘要) 1.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用现代经营理念、现代科技 手段、现代组织形式推动发展生态农业,走生产技术先 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资源持续利用、生 态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实施品牌名牌战略,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社的带动作用,强化农产 品精深加工和品牌建设,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生态农业 效益。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发展生态循环经 济和生态种养业,扩大标准化生产规模,实施甘蔗、果 - 109 - 蔬等生态种养提升工程,发展北海特色农产品,促进农 业绿色安全、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使用化 肥农药,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引导鼓励 农民采用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和使用生物有机肥,加 强种植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降低农业面 源污染。 2.加快开发生态林业。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 利用和发展的关系,持续稳定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功能, 积极推动林业经济发展。实施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 造,发展经济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扩大森林资源总量。 改造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推动公益林提质增效。促 进林产品加工从低级粗放型向高级精深型转变,重点打 造林纸一体化、木材深加工、花卉等优势产业。推行标 准化和认证试点,大力发展林菌、林药、林禽、林牧等 林下经济,建设精品示范基地。积极培育发展林业新兴 产业,打造富有北海特色的森林旅游产业、花卉苗木产 业基地、金花茶全国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罗汉松种植(核 心)示范区。积极发展森林碳汇经济。 3.积极推进生态服务业。把加快发展生态服务业作 为调结构促转型稳就业的战略举措,提供绿色服务,促 进绿色消费。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制造业升级,推动研 发设计、现代物流、加工贸易、融资租赁、信息服务、 科技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中高端发展, 深化产业融合,细化专业分工,增强服务工业和农业的 能力。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生活需求,推动 商贸流通、住宿餐饮、旅游休闲、家庭服务、健康养生、 文体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增加有效供给,提高服 - 110 - 务质量。重点推进特色优势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鼓励 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物联网、智慧社区等服务新 业态。 4.完善政策体系。创新财政、投资、融资、金融、 价格、土地、产业、环境、运营、科技政策,建立奖惩 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统筹制定年度资金筹措方案, 探索设立生态经济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投资。 加大政策性金融对生态产业支持力度。符合自治区生态 经济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企业新增税收给予优 惠。进一步改革生态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机制,通过特许 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 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理顺价格收费体制机制,执行 差别电价和超耗能惩罚性电价、生态环保资源型精深加 工企业实行阶梯电价、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等。建立污染 物排放约束激励机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调整优化用 地结构,重点支持和满足生态经济项目用地需求。 5.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创新投入机制,更好地利用政府 投资、资本市场、银行信贷、保险资金、招商引资,进 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市 场融资规模,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生态产 业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和发债融资,支持建立生态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 权基金、产业基金等。加大对生态基础设施、生态产业、 环境保护与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提供“绿色通 道”服务;积极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 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生态产业融资担保机构, 引导现有融资担保机构更多地支持生态经济发展。加强 - 111 - 保险创新,引进保险资金支持生态经济项目建设,对生 态农业、生态林业探索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 作物收益权等质押贷款。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北海市 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 政办〔2014〕149 号摘要) 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对获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 村旅游示范点给予 15 万元资金扶持;对获评定为广西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评定为广西 自治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 5 万元资金扶持;对获 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从高到 低分别给予 3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防城港市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 防 城 港 市 促 进 产 业 发 展 人 才 奖 励 暂 行 办 法 》( 防 发 〔2009〕18 号摘要) 1.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符合奖励条件 的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参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 比例的奖励。奖励所得依法申报纳税,税款资金来源由 财政安排落实。 2.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奖励方案公布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获奖人的奖励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防 政办发〔2012〕160 号摘要) 1.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 财政资金,扶持培育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是: - 112 - 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 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2.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因改制需要,资产 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 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造 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 专项补助。 3.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 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 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 超过 200 万元专项补助。 4. 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 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 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 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取变更、过 户交易服务费。 5. 拟上市企业在近三年内应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 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给 予兑现。 6. 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外的拟上市企业,将企业注 册地迁至我市,按优惠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经营、生活用 地。除适用上述扶持政策外,经财税部门确认,按其注 册地迁至我市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专项补助。 本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 册地迁回我市,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 113 - ●《防城港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励暂行办 法》(防办发〔2012〕85 号摘要) 1. 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首次成功 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 奖励 2 万元,奖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2.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亿元、5 亿元、10 亿元、 20 亿元不同台阶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地 方留成部分超出上年的税收收入情况,对应给予企业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奖金由市、 县(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如企业当年上 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超出上年的金额少于上述奖励金额 的,按实际超出金额进行奖励。 3.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 亿元及以上的盈利企 业,推荐参加自治区的强优企业评选。 4.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 亿元及以上的盈利企 业,经评选核定,授予市级强优企业称号。 5. 对连续两年及以上上台阶的盈利企业,授予市级 成长性企业称号 ●《防城港市 2014 年农民增收项目财政扶持方案》 (防农发〔2014〕23 号摘要) 农业方面: 1. 菜篮子基地。新建长期性标准大棚 10 亩以上的, 每亩投资不少于 3 万元的,每亩补助 1 万元;新建常年 蔬菜生产基地(种植时令蔬菜及淮山、粉葛、莲藕及玉 米等特色蔬菜)面积 100-200 亩的,每亩补助 250 元; 面积 20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350 元。 2. 火龙果种植。新种连片面积 50 亩以上的,每亩 - 114 - 补助 800 元。 3. 四会柑种植。新种连片面积 50 亩以上的,每亩 补助 500 元。 4. 莲雾等其它新型水果种植。新种连片面积 50 亩 以上的,每亩补助 800 元。 5. 水果育苗基地。年内新培育有地方特色优势的水 果种苗 20 万株以上的育苗基地,并建设有大棚,每株 补助 1 元。 6. 食用菌生产。新增生产规模 10 万袋食用菌以上 的,每袋补助 0.5 元,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7. 牛古大力等中草药种植。新种连片基地达 50 亩 以上的,每亩补助 300 元。 8. 秋冬种生产。利用冬闲田新建秋冬菜和冬种红薯 等产业连片基地,面积 200 亩—500 亩的,每亩补助 200 元;50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300 元。 9. 标准化建设。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和 产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 2 万元/个;当年获得绿色食品 认证的,一次性补助 4 万元/个;当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的,一次性补助 8 万元/个;当年获得原产地理保护产品 认证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个;当年制定并正式发布的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次性补助 2 万 元/个。 10. 龙头企业评定。通过农业部农业产业化联席会 议评审,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 次性补助 30 万元;通过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评 审,认定为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 性补助 10 万元。 - 115 -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凡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报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每家一 次性补助 1 万元。 12. 家庭农场。凡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并报 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每家一次性补助 0.5 万元。 13. 示范户增收项目。围绕《防城港市农户“万元 增收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 年) 》 (防办发〔2011〕 98 号)的目标,年内扶持万元增收示范户 220 户,其中 农业部门扶持 60 户、林业部门扶持 60 户、水产畜牧部 门扶持 100 户,每户补助 3000 元。 水产畜牧业方面: 1. 小水体流水养殖。新建养殖水池总面积 100 平方 米以上,每亩补助 3000 元。 2.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建设规模在 1000 亩 以上,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标准》的 要求,改造完善养殖场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养殖池塘, 一次性补助 70 万元。 3. 淡水苗种场建设项目。新建池塘总面积 50 亩以 上(其中:亲本培育池占池塘面积 1/3,苗种培育池占 池塘面积 2/3),每亩补助 3000 元。每个场最高补助不 超过 15 万元。 4. 种公牛引种项目。年内新购进 1 头纯种摩拉公牛 或尼里/拉菲公牛,并签订协议书留作种用 5 年以上,每 头公牛一次性补助 4000 元。 5. 杂交母水牛养殖项目。年内新饲养杂交母水牛 5 头以上并签订协议、承诺养殖 5 年以上的养殖户,每头 母水牛一次性补助 3000 元。 - 116 - 6. 奶水牛规模养殖场。年内新建规模达 100 个牛位 以上的奶水牛养殖(场)小区,每个牛位一次性补助 2000 元。 7. 肉鸡养殖项目。对年新建鸡舍 300 平方米以上的 林下养鸡场(小区),按新建鸡舍每平方米 15 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补助。 8. 肉鹅养殖项目。对年新建肉鹅养殖栏舍 300 平方 米以上,按新建鹅舍每平方米 5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 补助。 9. 肉牛养殖项目。年内新增肉牛饲养量 50 头、100 头、200 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一次性分别补助 2 万元、 5 万元、10 万元。 10. 肉羊养殖项目。年内新增肉羊饲养量 100 只、 200 只、500 只以上的,一次性分别补助 2 万元、3 万 元、5 万元。 1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年内取得广西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称号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 (小区)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年内取得农业部畜禽养殖 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小区)一次 性补助 10 万元。 林业方面: 共 11 个方面项目: 1. 金花茶育苗基地(指新培育的实生苗、嫁接苗、 高空压枝苗和扦插苗)3 万株以上,建设有标准大棚的, 每株补助 1 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2. 新种金花茶 50 亩以上,每亩补助 800 元。 3. 新种金钱草、砂仁、茯苓、益智、珍贵绿化树种 - 117 - (沉香、罗汉松等)100 亩以上,每亩补助 250 元。 4. 新种茶 100 亩以上,每亩补助 500 元。 5. 新种岗松 200 亩以上,每亩补助 350 元。 6. 新发展铁皮石斛面积 5 亩以上,每亩补助 2000 元。 7. 新增养蛇 1 万条以上,每条补助 5 元。单个项目 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8. 新增养鳄鱼 3000 条以上,每条补助 10 元。单 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9. 新增养竹鼠 500 只以上,每只补助 10 元。 10. 新增养蜂每个集中点摆放 50 箱以上,每箱补助 150 元。 11. 新建育苗大棚 10 亩以上的,每亩投资不少于 3 万元的,每亩补助 1 万元。 ●《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东政发 〔2011〕25 号摘要) 1. 评定为国家 AA 级景区的,奖励 30 万元。 2. 评定为国家 AAA 级景区的,奖励 60 万元。 3. 评定为国家 AAAA 级景区的,奖励 100 万元。 4. 评定为国家 AAAAA 级景区的,奖励 1200 万元。 5. 评定为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 5 万元。 6. 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 15 万元。 ●《贸工互动优惠暂行办法》 (东政发〔2008〕4 号 摘要)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贸易加工发展资金。5 年内,将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的 70%、外贸企业上缴各种税收 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 60%、工业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 - 118 - 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 70%用于扶持符合优惠条件的贸 工企业发展。具体扶持如下: 1. 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外,企业进出 口商品在东兴所交的增值税额地方所得部分,当年分月 按 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 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扶持 资金,具体为: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 50-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 100 万元 以上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70% 给予奖励。 3. 企业在建设期间,需要银行贷款的由市政府贴息 1 个百分点。 ●《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东政发〔2004〕19 号摘要) 1. 对引进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广西重 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来资金总额在 1000 万美元或 8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奖励办法参 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 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33 号)、《广西壮族自治 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协助引资者 逐级向自治区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 2. 引进高新技术或引进资金用于出口创汇、旅游开 发、农产品加工、港口码头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 - 119 - 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引进资金数额的 响应奖励标准上浮联单 0.5‰予以奖励。 3. 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好、对全市国民 经济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引资者还可以获得政府 特别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奖励的同 时,由各级政府给予集体或个人记功奖励;社会引资者 给予相应的社会政治荣誉,国(境)外人士经过政府推 荐可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东兴市荣誉市民”称号。 4. 项目业主招商的合资合作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 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但不能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 额的 2.5﹪,其奖励金可列入当年企业经营成本。 七、钦州市 ●《关于印发浦北县苗木花卉产业建设扶持办法的 通知》(浦绿字〔2014〕2 号摘要) 1. 2014 年新建或扩建育苗面积连片达 2~10 亩的 苗圃,一次性每亩补助 300 元;连片面积 10 亩以上的 苗圃,一次性每亩补助 350 元。凡苗圃建设在县二级公 路两旁可视范围内的,每亩一次性增加补助 50 元。苗 圃建设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2. 符合扶持条件的苗圃生产者,完成苗圃建设后, 及时申请本镇林业站进行验收,核实育苗面积,由林业 站将育苗者的验收申请、苗圃地合法使用证明、本人身 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及验收图表,统 一上报县林业局。2015 年 1 月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等 相关部门联合核查验收。对符合扶持条件的苗木生产者, 按合格面积给予对应的资金补助。 - 120 - ●《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 (钦 政办〔2013〕144 号摘要) 1. 扶持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注 册独立法人企业,并在钦州市依法申报纳税的培育企业 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上述所提及的单位或个人。各项补 助、奖励、配套资金需在取得相应条件后,1 个月内向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 2.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专项资金中给予 其科研项目 30 万元以内的经费支持,该科研项目不能 与配套支持的项目内容重复。 3. 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科研机构从专 项资金中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资金扶 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 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 4.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或拥有发明专利 5 年以上独占 实施许可权并在实际生产中应用的,且该专利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 评估,对其购买费用给予评估价格 30%以内的补助,每 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购买发明专利的, 需提供专利转让协议书及国家专利局出具的著录项目变 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购买专利 5 年以上独占实施许可权 的,需提供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书及发票,并由市知 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备 案核实。 5. 落户钦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科研、生产性项 目,除社会保障性收费、工本费、代中央及自治区收取 - 121 -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 外,其他符合减免规定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事业性 及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项目用地优先纳 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项目用地, 用地价格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下,按照西部大开发优 惠政策执行。 6. 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专项资金中给 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已获得本办法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奖励资金的企业,同期内不能重复申请市本级其他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财政性奖励资金。对帮助 引进的企业在我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个 人,按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钦州市激励县域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暂行办法》 (钦政办〔2012〕107 号摘要) 对年内成功纳入统计部门作为规上企业或上亿元企 业统计的企业,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2 万元 的奖励。 1. 对县区部门的奖励 对培育发展企业成功成为规上企业或上亿元企业 的,按每培育发展 1 家,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县区工 信部门和统计部门(属于河东工业园区企业的,奖给河 东工业园区管委经济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各 2000 元 的奖励。 2. 对镇(街道)部门的奖励 对培育发展企业成功成为规上企业或上亿元企业 的,按每培育发展 1 家,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镇(街 道)乡镇企业站和统计站各 2000 元的奖励。 - 122 - 3 .对企业会计、统计人员的奖励 对协助配合申报成功成为规上企业或上亿元企业, 并按规定组织网上填报相关情况的,按每成功 1 家,市、 县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会计、统计人员各 1000 元的奖励。 ●《钦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知》(钦政办〔2013〕164 号摘要) 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 开展相关孵化工作。对于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级 财政根据实际财力尽可能安排支持资金。经认定的自治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发改、科技、工信、 财政、住建、人社等部门在各类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 2. 各县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优先将科技企业孵化 器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 筹安排项目用地。用地价格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情况 下,按最低价格执行。 ●《钦州市“金龙头” 、 “金种子”企业认定办法》 (钦政发〔2013〕36 号摘要) 1. 用地保障。被认定为市“金龙头” 、 “金种子”企 业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和 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县区 优先安排,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酌情给予支持。 2. 财政扶持。各县区、各部门优先将“金龙头”、 “金种子”企业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扶持的各类项目, 优先推荐列入国家、自治区级重点扶持企业,争取相应 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 123 -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钦党〔2007〕15 号摘要) 龙头企业实行“龙型增收工程”,与本市农民签订产 销合同,凡订单农户数达 500 户以上(制糖企业订单数 覆盖本蔗区农户 90%以上),订单合同兑现率达到 90% 以上,实际完成订单额 300 万元以上(制糖企业完成订 单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的龙头企业,给予实施单位 2 万元奖励。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扶持县(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先进农 民专业合作社,并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龙头企业符合财政贴息条件 的技改贷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贴息。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钦 市发〔2005〕23 号摘要) 加强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 励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定两年扶持, 并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 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技改贷款,财政可给予部分贴息。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 局共同制定。县区政府(管委)也要制定相应扶持、奖 励措施。 ●《2014 年农业综合开发奖励办法的通知》财政扶 持政策摘要 种植奖励办法: 1. 桑蚕生产:新种植桑树,连片 100 亩(含 1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600 元。 - 124 - 2. 水果生产 (1)新种植优质柑桔类水果,连片 100 亩(含 1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250 元; (2)新种植良种葡萄,连片 100 亩(含 100 亩) 以上的,每亩奖励 800 元。 3. 蔬菜生产 (1)在被定为市、区级常年蔬菜生产基地种植蔬 菜(连片 50 亩以上,每年种 3 造以上,建立有生产记 录档案)的,每亩每年奖励 250 元; (2)实施钢架大棚种植蔬菜连片 30 亩以上的,每 亩奖励 2000 元。 4. 制药原材料种植 新种植制药原材料,连片 50-100 亩(不含 100 亩) 的,奖励 5000 元;连片 100 亩以上的,奖励 10000 元。 5. 马铃薯种植 以户为单位新种植免耕马铃薯,连片 100-300 亩 (不含 300 亩)的,每亩奖励 250 元;连片 300-500 亩(不含 500 亩)的,每亩奖励 350 元;连片 500 亩以 上的,每亩奖励 450 元。 6. 食用菌种植 新种植食用菌连片达 3000 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 奖励 10 元。 7. 人工造林 新种植油茶、八角,成活率达 90%以上,连片 50-100 亩(不含 100 亩)的,每亩奖励 150 元;连片 100-500 亩(不含 500 亩)的,每亩奖励 200 元;连 片 5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250 元。 - 125 - 8. 绿化林木、花卉种植 (1)新种植绿化林木基地(种植速生桉除外,至 少有一个品种面积在 20 亩以上),连片 50-100 亩(不 含 100 亩)的,奖励 1 万元;连片 100-150 亩(不含 150 亩)的,奖励 2 万元;连片 150 亩以上的,奖励 3 万元。 (2)新种植花卉基地,连片 50-100 亩(不含 100 亩)的,奖励 2 万元;连片 100-150 亩(不含 150 亩) 的,奖励 3 万元;连片 150 亩以上的,奖励 4 万元。 9. 乡村旅游开发 当年新开发乡村农业观光旅游业,并办理工商等相 关执照,投资 50-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且占地 面积 20 亩以上的,奖励 5 万元;投资 100 万元以上, 占地面积 25 亩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养殖奖励办法: 1. 种禽养殖 常年存栏种鸡、蛋鸡、种鹅、蛋鹅 3000-5000 羽 (不含 5000 羽)的,奖励 1 万元;常年存栏种鸡、蛋 鸡、种鹅、蛋鹅 5000-10000 羽(不含 10000 羽)的, 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种鸡、蛋鸡、种鹅、蛋鹅 10000-30000 羽(不含 30000 羽)的,奖励 3 万元; 常年存栏种鸡、蛋鸡、种鹅、蛋鹅 30000 羽以上的,奖 励 5 万元。种禽的栏舍面积要求:种鸡密度不高于 10 只/平方米、种鹅密度不高于 8 只/平方米。 2. 草食动物养殖 ( 1 ) 常 年 存 栏 山 羊 100-124 只 且 年 出 栏 羊 200-249 只的,奖励 1 万元;常年存栏山羊 125-149 - 126 - 只且年出栏羊 250-299 只以上的,奖励 2 万元;常年 存栏山羊 150 只以上(含 150 只)且年出栏 300 只以上 (含 300 只)的,奖励 3 万元;出栏羊的数量以当年检 疫数为准。 (2)常年存栏兔 2000-2999 只(不含 3000 只) 的,奖励 1 万元;常年存栏兔 3000-4000 只(不含 4000 只)的,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兔 4000 只以上的,奖 励 3 万元;出栏兔的数量以当年检疫数为准。 3. 水产养殖 (1)网箱养殖:在养殖规划区域内的清水河、红 水河电站库区新建全钢架结构网箱常规密度养殖,面积 达 100-200 平方米(不含 200 平方米)的,每平方米 奖励 50 元;新增面积达 2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 奖励 70 元。养殖面积达 200-400 平方米(不含 400 平 方米)且全年水产品产量达 10 吨以上的,奖励 3 万元; 面积达 400-1000 平方米(不含 1000 平方米)且全年 水产品产量达 20 吨以上的,奖励 5 万元;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且全年水产品产量达 50 吨以上的,奖励 8 万元。 (2)流水高密度集约化养殖:利用流水进行高密 度集约化水产养殖,亩产达到 5 吨,且全年水产品产量 达 50 吨的,奖励 3 万元,全年水产品达 100 吨的,奖 励 5 万元,全年水产品产量达 200 吨的,奖励 8 万元。 4. 特种养殖 (1)山鸡、斗鸡等珍禽类养殖,常年存栏 3000-5000 只(不含 5000 只)且栏舍面积不低于 350 平方米的,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 5000-10000 只(不 - 127 - 含 10000 只)且栏舍面积不低于 250 平方米的,奖励 5 万元;常年存栏 10000 只以上且栏舍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奖励 8 万元。 (2)竹鼠养殖,常年存栏 500-1000 只(不含 1000 只)的,奖励 1 万元;常年存栏 1000-2000 只(不含 2000 只)的,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 2000 只以上的, 奖励 3 万元。 (3)豚鼠养殖,常年存栏 2000-5000 只(不含 5000 只)的,奖励 1 万元;常年存栏 5000-10000 只(不含 10000 只)的,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 10000 只以上的, 奖励 3 万元。 (4)笼养鸽子,常年存栏 500-1000 对(不含 1000 对)的,奖励 1 万元;常年存栏 1000-2000 对(不含 2000 对)的,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 2000 对以上的, 奖励 5 万元。 (5)鹌鹑养殖,常年存栏 2-3 万只(不含 3 万只) 的,奖励 1 万元;常年存栏 3-5 万只(不含 5 万只)的, 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 5 万只以上的,奖励 5 万元。 (6)常年常规密度大棚养殖蚂蚱,面积达 1000-2000 平方米(不含 2000 平方米)的,奖励 1.5 万元;面积达 2000 平方米以上,奖励 3 万元。 (7)豪猪、野猪、香猪等特种猪养殖,常年存栏 豪猪、野猪、香猪 250-350 头(不含 350 头)的,奖 励 1 万元;常年存栏豪猪、野猪、香猪 350-450 头(不 含 450 头)的,奖励 2 万元;常年存栏豪猪、野猪、香 猪 450 头以上的,奖励 3 万元。 - 128 - 八、玉林市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 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市的决定》 (玉发〔2008〕13 号摘要) 1. 市财政每年拿出 50 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品牌申报 和产品认证。积极鼓励和指导农业企业和专业协会申报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 “广西优质产品”等称号。大力推进有机产品、绿色食 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工作,对通过以上质量认证和 产品认证的企业单位进行奖励。 2. 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从 2008 年起增 加到 100 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对年销售收入超 10 亿 元的支柱龙头企业集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辅导上市。 市政府对五年内上市的农业企业给予 80 万元的奖励(中 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的奖励 50 万元) 。 九、贵港市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招商引 资产业项目扶持原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1〕243 号摘要) 1. 每年安排 1000 万元扶持“菜蓝子”工程蔬菜基 地、肉类基地建设,具体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 办公室根据农产品市场供应情况确定奖补项目。 2. 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的原则,对市 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围绕我市农产品开展精 深加工、更新设备及技术改造等项目贷款,利息总额达 到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农产品加 工龙头企业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超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对示 - 129 - 范社积极扩大发展规模贷款利息达 100 万元以上的,市 财政给予一定贴息。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 行)〉的通知》(贵发〔2014〕5 号摘要) 1. 对连片流转耕地 100 亩以上且流转期限 10 年以 上(含 10 年)的,给予流入方一次性每亩奖补 20 元。 2. 从 2014 年起至 2016 年止,对首次实现年销售 收入超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3.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新获得 HACCP、ISO9000、ISO9001 和良好农业规 范(GAP)等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产 品,新荣获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奖励 10 万 元,新荣获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 20 万 元,新获得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的奖励 3 万元,新 获得绿色食品的奖励 5 万元,新获得有机食品、农产品 地理标志认证的奖励 10 万元。以上均指对一种产品的 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一种以上产品获得相关品牌的, 可累加奖励。 4.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对新认 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研 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或获自 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扶持。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新品种、 - 130 - 新产品、新技术,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扶持。 5.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推广国家、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近年公布的农业主导 品种,其中种植业当年新增面积 500 亩或投资达 100 万 元以上;养殖业当年新增养殖主导品种能繁母猪 500 头、 母牛 200 头、母羊 2000 只、种禽 2 万羽以上,或当年 新增年出栏新品种生猪 1 万头、牛 500 头、羊 5000 只、 肉禽 20 万羽以上,或投资达 5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扶持。 6.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7.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投资用地在 20 亩以上 的(超过 20 亩的按 20 亩计算)按实际投资额(指固定 资产投资部分)分别给予如下扶持:实际每亩投资 50-100 万元的,给予 0.5 万元∕亩的扶持;实际每亩 投资 100-200 万元的,给予 1 万元∕亩的扶持;实际 每亩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 万元∕亩的扶持。 8. 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 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 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 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 户。对领办或创办 20 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带动 1000 户以上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扶持。 9. 对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 131 - 万元扶持。 10. 年内对农民开展种养技术培训达 2000 人次以 上(可累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 励。每年奖励名额为 20 个。 11. 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机械化订单服务,每 年服务订单育秧、机插达 50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10 元;达 100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20 元;达 20000 亩 以上的,每亩奖励 40 元。 12. 对从事种植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00 万元, 或从事养殖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200 万元的家庭农 场,给予其实际销售收入 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2 万 元。每年奖励扶持不超过 30 个家庭农场。 13. 鼓励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清洁养殖”,对养殖 设施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成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养殖企业 (场),一次性给予奖励 2 万元。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4.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自治区级及以上主流媒 体宣传推介农产品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农产品展销会展 销,每年宣传经费、展销经费在 200 万元以上的,市财 政给予当年经费总额 10%的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家 庭农场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推介农产品或参加自 治区级以上农产品展销会展销,每年宣传经费、展销经 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当年经费总额 10%的 补助。此项全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5.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的, - 132 - 按应缴保费总额的 50%给予优惠。 16. 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农产品深加工投资项目,一 年内设备投资规模超过 100 万元的,按照企业设备投资 额给予 10%的项目补助。全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7. 市财政每年安排 100 万元,发展“农超对接”、 “农企对接” 、 “农校对接” 、 “农农对接” ,积极协调全市 各大超市、大中型企业、学校、农产品交易市场、农贸 市场与农产品基地对接,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18. 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 流通体系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农贸市场、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支持鲜活农产品 加工配送、冷藏冷链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等鲜活农产品流 通体系建设。 19. 主要用于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体系的 建设和运行。 对建立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体系的农产品 交易市场,每个补助 5 万元,大型市场可适当增加补助 金额,最高不超过 8 万元。 20. 农产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上交易平台建设 和维护补助资金。 建设补贴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维护补贴资金按维护费用的 50%给予 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1. 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根据改造或建设的投资额核定补助标准,其中农贸 市场改造按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新建农产品交易市场按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 - 133 - 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的实施意见》 (贵政办发〔2016〕4 号摘要) 贵港市级财政每年安排 200 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电子 商务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电子 商务示范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电子商务创业、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培训宣传、电子商务物流 配送体系建设等项目建设。 对工商注册、税费缴纳和指标统计关系均在贵港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 类、服务类企业(个人)、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的电子商务 法人企业和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企业进行 扶持。 十、百色市 ●《关于印发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知》(靖政发〔2012〕29 号摘要) 国家重点扶持,鼓励类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大 且实现年上交税收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按 企业建厂或扩建的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一次性安排 等额的企业生产无偿扶持资金。其余进入工业园区企业 享受工业项目土地优惠政策。 1. 种植方面:承包投资从事优质稻开发且面积连片 达 500 亩以上,投资总额达 20 万元以上,年亩产值达 2000 元以上,给予用地租金补贴每年每亩 300 元。从 事茶叶开发且面积连片达 200 亩以上,投资总额达 30 万元以上,年亩产值达 1500 元以上,给予用地租金补 贴每年每亩 100 元。从事桑蚕开发的企业,带动农户种 - 134 - 桑面积达 10000 亩(不含现有桑园面积)以上,年收购 蚕茧 500 吨以上,每年给予奖励 20 万元。 2. 养殖方面:对已进驻靖西注册公司并建立有养殖 基地,以“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带动养殖户发展林 下养殖的外商龙头企业,年出栏在 50-100 万羽(以公 司发放养殖户的鸡苗为依据),当年一次性奖励资金 30 万元;年出栏在 100-200 万羽,当年一次性奖励资金 40 万元;年出栏在 200 万羽以上,当年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对已进驻靖西注册公司并建立有养殖基地发展 养猪产业,规模达年出栏 5000 头以上,一次性奖励资 金 30 元;规模达年出栏 10000 头以上,一次性奖励资 金 60 万元。 3. 外商到靖西投资开发农产品加工项目(不含制 糖、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年消耗 原料 3000 亩以上的农产品、厂房用地 10 亩以内的企业, 租地建厂房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 50%。对龙头企业获得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获 得省级名优产品与著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获 得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当年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1)凡到靖西县投资创办企业的(含租赁、承包、 联办靖西国有企业),以独立核算为单位,从生产经营之 日起三年内,年向县财政缴纳地方税总额(不包含征地 占用税,下同)达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内(含 500 万元)的,由政府按缴税额的 5%给予奖励;缴税达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的,按缴税额 - 135 - 的 7%给予奖励;缴税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缴税额 的 10%给予奖励。 (2)按照靖西县商贸流通发展和网点规划规范性 投资新建各类市场、商场、大型购物超市,固定资金投 资在 10000 万元以上(含 10000 万元)且营业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后, 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凡在靖西县注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出 口总额达 10000 万元以上(含 10000 万元)的,当年 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0 万元。当年进口纳税总额达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税总额的 10%;当年进口纳税总额达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纳税总额 8%;当年进口纳税总额达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税总额 5%。 在边境线投资边贸基础交易设施达 5000 万元以上,如 市场、超市且建设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 (4)到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 标》,且规模达到 5000 人以上(含 5000 人)在校生的 专科(高职) 、本科(含分校)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凡在靖西县投资创办全日制教育学校并达到 教育部颁布的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且办学规模达 到 2000 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投资办 学符合上述办学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优先办理学校教 师的人事代理手续,并参照各类学校师生比给予学校教 育自收自支编制,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的人事调动办理 有关手续。 - 136 - (5)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含四星级), 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0 万元以上,对挂牌后实现的各 种税收先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纳税之日起连续五 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按比 例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对五星级宾馆(酒店),五 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 80%奖励。对四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 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 70%、第四年 至第五年 50%奖励。 改扩建达标挂牌后对星级宾馆(酒店)实现的各种 税收先据实征收,自正式经营之日起连续 5 年,对五星 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 所得部分的 70%奖励,对四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 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 50%、第四、五年 30%奖励。现有宾馆、酒店新评上 5 星级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新评上 4 星级的,一 次性奖励 500 万元。 (6)新评上 5A 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新 评上 4A 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右江区农产品 品牌认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右政发〔2014〕5 号摘要) 1.商标注册。凡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当年内可 享受一次性奖励 0.3 万元。 2.无公害产品认证。获得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 质量认证的单位,当年内可享受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3.绿色食品认证。获得国家农业部绿色食品(不包 - 137 - 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的单位,当年内可享受一次性奖 励 3 万元。 4.有机食品认证。获得国家农业部有机食品(不包 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的单位,当年内可享受一次性奖 励 5 万元。 5.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得国家 农业部认证的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地理标志 产品)的单位,当年内可享受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凡获 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 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当年内可享受一次性 奖励 10 万元。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委托招 商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14〕28 号 摘要) 凡招商代理人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按行业分类给 予奖励。农产品加工(禽肉加工、果蔬冷链和加工、饲 料等)到位资金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60 万元。 中草药开发或中草药产业园到位资金达到 1 亿元以上 的,奖励 50 万元。五星级酒店项目到位资金达到 2 亿 元以上的,奖励 60 万元。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 加快牛羊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5〕 57 号摘要)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牛羊产业发展, 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整合项 目资金,助推全市牛羊产业发展。市、县(区)财政预 算每年安排一定的牛羊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养殖企 - 138 - 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规模养殖户的基础设施建设, 良种引进和杂交改良、饲草加工及产品深加工等;协调 相关专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低息 贷款、贴息贷款、贷款抵押放宽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 合作社、农户发展牛羊生产。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 意见》(百政发〔2016〕6 号摘要) 安排百色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市、县(市、 区)两级财政共安排 1500 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 排 300 万元,各县、市、区每年安排 100 万元) ,作为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公共服务,支持 企业、个人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制定 和完善奖励扶持办法,对企业和个人在产品开发、包装、 品牌培育、场地租赁、物流快递等方面实施奖励或补助。 同时,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旅游市 场开发激励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6〕5 号摘要) 大型旅游团队(含旅游专列、大巴车团队、自驾车 团队)。旅行社从百色市外组织大型旅游团队到百色旅 游,补助标准如下:每团人数达 200 人—299 人的,按 照每人 100 元给予补助; 每团人数达 300 人—499 人的, 按照每人 150 元给予补助;每团人数达 500 人以上的, 按照每人 200 元给予补助。 小型旅游团队。旅行社从百色市外组织小型旅游团 队到百色旅游的,补助标准如下:16 人以上的小型旅游 团队(或单家旅行社同一天内组织游客累计达 16 人), - 139 - 按照每人 20 元给予补助;其中乘坐百色专线航班的旅 游团队,按照单程每人 100 元、双程(往返)每人 200 元补助给组团社;从其他城市组团包机抵达百色巴马机 场并在百色旅游的,按照每人 200 元补助给组团社。 全年游客人数累计奖。旅行社组织百色市外游客到 百色旅游,全年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 予组团社人数累计奖,标准如下: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 1000 人的,每人奖励 10 元;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 1500 人的,每人奖励 15 元;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 2000 人的, 每人奖励 20 元;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 3000 人的,每人 奖励 30 元;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 4000 人的,每人奖励 40 元;累计组织游客人数达 5000 人以上的,每人奖励 50 元。 导游补助。对考取导游证并在百色市从事旅游团队 地接工作的导游,每人每月给予 600 元补助。 ●《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方案》 (桂 发〔2015〕15 号摘要)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新增安排 1 亿元,扶持贫 困地区本市以外新引进且带动农林产品加工和产业链配 套等中小微企业发展。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旅游扶 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6〕34 号摘要) 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利用国家和自治区财 政扶贫政策,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财政扶贫资金与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到贫困村旅游开发当中,重点用于旅 游扶贫村的旅游规划、形象宣传、公共信息平台、道路 交通、环卫设施、游客中心、标识系统等旅游基础设施 - 140 - 和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培训、乡村风貌改造等方面。 继续实施奖励扶持政策。鼓励旅游企业创牌升级, 按照百色市及各县(市、区)相关政策,对评定为自治 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或农家乐的分别给予相应 的扶持奖励。 ●《平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规定》财政扶持 政策摘要 1. 创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创部优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30 万元;创省(区)优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 对年上缴税收达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民营 企业,县政府按上缴地方税收的 1%从县可用财力奖励 给企业班子。对每年上税比上年增 30%以上(含 30%) 的企业,县政府按县本级增收部分的三分之一奖给企业。 3.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凡区内外连锁集团企业在平 果县通过连锁(含直营和加盟)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建成营业一家一次性奖励该企业 5 万元。 4. 鼓励发展品牌店。国际和国内著名品牌厂家(含 商业及其他服务项目)在平果县直接投资开办品牌店,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每家一次性给予奖 励 50 万元。 ●《中共平果县委办公室 平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果县 2016-2020 年特色农业生产实施方案的 通知》(平办发〔2016〕5 号摘要) 凡在全县范围内连片种植火龙果 50 亩(含 50 亩) - 141 - 到 200 亩(不含 200 亩)的,经验收合格,补助 1200 元/亩;连片新种植 200 以上(含 200 亩)的,经验收 合格,补助 1400 元/亩;凡连片新种植 50 亩(含 50 亩) 以上、采用自花授粉新品种并用棚式防寒避雨和水肥一 体化新技术栽培的,补助 1800 元/亩。 ●《田林县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田政发〔2013〕 20 号摘要) 1.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额达 5000 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费用),除按规定给予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 2. 经营现代商业综合体营业面积达 15000 平方米 以上的(含 15000 平方米)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 并正常纳税的第二年,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人民币。 3. 凡是取得国家认定为有机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 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 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 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人民币;创部优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 广西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人民币。 4. 凡是被国家指定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基地的企业 (或项目),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人民币。 5. 支持驻县企业上市融资,凡在境内外交易市场挂 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 100 万元人民币。 ●《西林县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奖励补助试行办法》 (西政办发〔2015〕114 号摘要) 为不断发展壮大特色农业产业,西林县人民政府出 - 142 - 台政策对水果、茶叶、生猪、麻鸭、林下养鸡及蜜蜂养 殖等产业进行奖励和补助。 ●《西林县驮娘江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水果产业带 建设方案》 (西办发〔2015〕53 号摘要) 对符合该方案要求的果园,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按下 列标准进行补助:1、坡改梯补助 500 元/亩,装辅滴水 灌溉设施补助 300 元/亩。2、旱地、水田、菜地种植水 果补助 500 元/亩,装辅滴水灌溉设施补助 300 元/亩。 ●《西林县 2016 年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西政办发〔2016〕22 号摘要) 对以“企业+贫困户”模式带动 20 户以上贫困户脱 贫的企业,政府将重点服务,同时优先给予贷款扶持, 贷款本金由企业偿还,发生的贷款利息和贷款损失,按 桂政发〔2014〕33 号文件规定执行。 ●《田阳县项目投资扶持办法(试行)》财政扶持 政策摘要 1. 县政府对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广西著名商标的企 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和 15 万元人民币。 2. 新办的艺术馆、医疗健身馆、球类运动、民办学 校等项目(指单项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含 5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 一次性奖励(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3. 在田阳县境内注册投资设立总部并成功上市的 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人民币)。 4. 将总部注册地点移到田阳县境内并在田阳投资 达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 500 强或行业 50 强企 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人民币) 。 - 143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右江区专利申 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右政发〔2015〕18 号) 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 400 元,提出实质审 查请求并已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的再资助 200 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 200 元。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 100 元。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 费 300 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 200 元,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 100 元。 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权人奖励 1000 元/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实用新型 专利权人奖励 500 元/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 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奖励 300 元/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 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7〕117 号 摘要) 1.区域电网供电范围内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产业政 策的核心企业,可享受区域电网价格优惠。未在区域电 网供电范围内的大工业用电,对年用电量在 500 万— 2000 万千瓦时(含 2000 万)的企业,安排资金补贴 0.01 元/千瓦时;对年用电量在 2000 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 安排资金补贴 0.03 元/千瓦时。用电低于 0.5 元/千瓦时 (综合电价)部分不进行补贴。先由县(市、区)予以 兑现,后由市、县(市、区)按比例结算。兑现和结算 的部门为财政部门,兑现和结算的时间点由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确定。 2.新增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新投产的大工 - 144 - 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 3.对年用气量在 200 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补贴 0.1 元/方。先由县(市、区)予以兑现,后由市、县(市、 区)按比例结算。 ●《关于印发〈德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德政发〔2013〕19 号摘要)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前 提,根据其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按其引进项目实际完 成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 工业项目: (1)500 万元—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的, 按 1%记奖; (2)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 其中的 3000 万元按 1%计奖,超出 3000 万元部分按 0.5%计奖; (3)5000 万元—2 亿元(含 2 亿元)的,其中的 3000 万元按 1%计奖,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按 0.5%计奖,超出 5000 万元部分按 0.3%计奖; (4)2 亿元以上的,其中的 3000 万元按 1%计奖,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按 0.5%计奖,5000 万元至 2 亿元部分按 0.3%计奖,超出 2 亿元部分按 0.15%计奖。 农业项目: (1)100 万元—700 万元(含 700 万元)的,按 3%计奖; (2)700 万元—1500 万元(含 1500 万元)的, 其中的 700 万元按 3%计奖,超出 700 万元部分按 1.5% 计奖; - 145 - (3)1500 万元以上的,其中的 700 万元按 3%计 奖,700 万元至 1500 万元部分按 1.5%计奖,超出 1500 万元部分按 1%计奖。 商业流通、旅游和服务业项目: (1)5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 按 1%计奖; (2)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 其中的 1000 万元按 1%计奖,超出 1000 万元部分按 0.8%计奖; (3)5000 万元以上的,其中的 1000 万元按 1%计 奖,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按 0.8%计奖,超出 5000 万元部分按 0.5%计奖。 基础设施项目: (1)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按 0.2% 计奖; (2)5000 万元—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的, 其中的 5000 万元按 0.2%计奖,超出 5000 万元部分按 0.15%计奖; (3)8000 万元以上的,其中的 5000 万元按 0.2% 计奖,5000 万元至 8000 万元部分按 0.15%计奖,超出 8000 万元部分按 0.1%计奖。 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级认定 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 当年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由县财政一次 性奖励 20 万元。 以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 实际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 146 - 过 1000 万元。 十一、贺州市 ●《中共贺州市委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进农业企业化的意见》 (贺发〔2007〕41 号摘要) 1. 对市内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 50 立方 米以上的保鲜冷库,经市农业企业化主管部门核实后, 由市政府给予每立方米 100 元的补助,每个企业、合作 社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 8 万元;对市内农业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家或自治区举办的大型农产品展示 会,经市农业企业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政府给予每 个参展企业、合作社 5000 元以内的展位费补贴,全市 年展位费补贴控制在 10 万元以内。 2. 对市内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方式新 办、自办的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基地,由基地所在县(区、 管理区)农业企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情况提出补 助申请,经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和市农业企业化主 管部门核实后给予企业、合作社扶持补助。所需资金由 市财政与县(区、管理区)财政按 3:7 的比例进行分 摊。具体扶持补助方式如下: (1)建立无公害蔬菜(含马蹄、食用菌)基地连 片面积达 3000 亩以上的给予奖励 1 万元;以上年度基 地面积为基数,新增无公害蔬菜(含马蹄、食用菌)连 片面积 100 亩以上的给予每亩 50 元的补助。 (2)对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引种、饲养,符合动物 防疫和环保有关规定的新建养猪场存栏母猪达 50 头以 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头母猪补助 100 元。 (3)对年度内按规定引种、饲养,符合动物防疫 - 147 - 和环保有关规定新建养殖场养殖产奶牛(包括奶水牛) 30 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头奶牛(包括奶水牛)200 元的补助;对存栏肉牛达 30 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 头肉牛 100 元的补助。 (4)对年度内新发展名优水果、有机茶、良种茶 和蚕桑规模种植的给予补助扶持。①新连片种植柑桔、 蚕桑、良种茶 100 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 50 元的 苗木补助;②按有机茶生产标准新连片开发改造有机茶 50 亩以上,达到有机茶生产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认证 的,一次性给予每亩 100 元的补助。 (5)对年度内实行定单合同带动农户发展养殖业 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新增签订合同的农户、 每户养殖家禽 3000 羽以上,新增农户 100-199 户的, 奖励 3 万元,新增农户 200-299 户的奖励 5 万元,新 增农户 300-399 户的奖励 8 万元,新增农户 400 户以 上的奖励 10 万元。 3. 对年度内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驰(著)名商标、名 牌产品、优质农产品称号,以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 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有关部门认 可和市农业企业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政府对企业和 合作社给予奖励: (1)对取得自治区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合作社, 市政府给予每个商标奖励 3 万元;对取得国家级驰名商 标的企业、合作社,市政府给予每个商标奖励 5 万元。 (2)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优质农产品称号的企 业和合作社,市政府给予每个产品奖励 3 万元;获得国 家级名牌产品、优质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和合作社,市政 - 148 - 府给予每个产品奖励 5 万元。 (3)对获得有机食品(AA 级绿色食品)认证的企 业、合作社,市政府给予每个产品奖励 2 万元;获得 A 级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合作社,市政府给予每个产品 奖励 1 万元。 4. 对年度内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保护的农 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年度内获得国家免检产 品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和 市农业企业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政府给予企业和合 作社每个产品奖励 5 万元。 5. 鼓励农业企业升级达标,跻身市级、自治区级或 国家级龙头企业。年度内达到市级标准并被评为市级农 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和市农业 企业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 奖励 1 万元;对达到自治区级标准并被评为自治区级农 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和市农业 企业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 奖励 5 万元;对达到国家级标准并被评为国家级农业产 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和市农业企业 化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奖励 10 万元。 6. 用水、用电扶持 对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农产品加工 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种养大户生产的用水、 用电,予以优先安排,按照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计价。 - 149 - ●《贺州市生态有机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贺政办 发〔2015〕88 号摘要) 在贺州市从事生态有机农业的农业企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重点扶持无公害种植、绿色种植、 良好农业规范(GAP)种植、有机种植、富硒种植和野 生资源采集等及相关加工产业给予补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八步区 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八 政办发〔2017〕42 号) (1)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种植食用菌 5000 棒以上, 每棒帮扶资金 1 元,年内单户帮扶资金 1 万元以内; (2) 发展连片种植黑木耳 20 亩以上,且带动贫困户 5 户以 上实行土地流转、入股等形式的经营主体,按每带动建 档立卡户 1 户奖补资金 2000 元;(3)对按规划通过签 订订单合同、产品统一销售,提供菌种技术服务、指导 田间管理等方式,发展连片种植黑木耳 20 亩以上,且 带动贫困户 5 户以上加入合作的经营主体,按带动建档 立卡户 1 户奖补资金 3000 元;(4)引导和帮助普通农 户(非贫困户)种植黑木耳达 2 万棒以上的,由区财政 按 2 万元/亩的贷款进行贴息; (5)对按实施方案要求种 植食用菌 360 万棒以上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30 万元; (6)按取得不同级别品牌认证等持有人给予 1 —10 万元不等的奖励。 十二、河池市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2〕91 号摘要) 1. 在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以 - 150 - 上的工业企业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直接奖励 10 万元, 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直接 受益的同级财政直接奖励 20 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 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和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 业及非生产性项目,在企业设立及企业经营期 3 年内, 按企业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留成部分的 50%给企业予以奖励。 2. 在我市投资金融性企业,设立企业总部及研究开 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和健康,旅游,教育 等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收入 3 年 内给予企业 50%的奖励。 3. 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 3 年内实现 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 部门按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 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 2 年内完成生产 性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 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 4. 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有关 规定,企业建设员工安居工程可在城市规划区内优先安 排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政策。 5. 引进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 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等各类专业技术 人才,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市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 年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补贴。 - 151 - 6.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 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 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绿 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7. 鼓励企业上市。对本市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市政 府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 8.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 类、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和现 代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按有关规定对员工岗前培训给予补贴。 9. 外来投资者经营期不少于 5 年,其再投资享受新 投资企业的同等政策优惠;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 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进一步完善脱 贫攻坚特色产业富民行动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凤政 发〔2018〕1 号摘要) 实施“公司+基地+农民”特色产业发展模式。引进 企业,建立产业基地和深加工工厂,保障种苗、保价收 购。对连片种植 10 亩以上的基地给予水利设施扶持; 对连片种植 50 亩以上的基地给予生产道路扶持,石山 区 10 万元/公里,土山区 5 万元/公里;对石山地区零散 种养的,可以按 12000 元/60m3 补助标准给予水柜建设 扶持。 十三、来宾市 ●《武宣县“百万头生猪调出大县”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知》(武政发〔2010〕26 号摘要) 1. 新建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进驻的常年存 - 152 - 栏能繁母猪 100 头以上、年出栏肉猪 2000 头以上、栏 舍建设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达 5 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10 万元,用于解决小 区内的公共设施的投入; 2. 新建的存栏能繁母猪 50 头以上、年出栏 1000 头以上、栏舍建设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生猪标准 化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 金 1 至 5 万元。其中: 存栏能繁母猪 50 头至 99 头、年出栏肉猪 1000 至 1999 头、栏舍建设面积在 1000—2000 平方米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常年存栏能繁母猪 100 头至 149 头、年出栏 2000 头至 2999 头、栏舍建设面积在 2000—3000 平方米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常年存栏能繁母猪 150 头至 199 头、年出栏肉猪 3000 头至 3999 头、栏舍建设面积在 3000—4000 平方 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常年存栏能繁母猪 200 头至 249 头、年出栏肉猪 4000 头至 4999 头、栏舍面积在 4000—5000 平方米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万元; 常年存栏能繁母猪 250 头以上、年出栏肉猪 5000 头以上、栏舍建设面积在 5000 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 3. 新建常年存栏能繁母猪 5 头以上、年出栏肉猪 1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常年栏舍建设面积达 15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5000—10000 元。 - 153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武发 〔2013〕11 号摘要) 县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支持农业发展。300 万 元用于支持农业产业项目,如规模肉猪养殖、肉牛养殖、 家禽养殖、家庭农场种植甘蔗 500 亩以上大户、连片 500 亩以上珍贵树种(黄花梨)种植,蘑菇生产大户、瓜菜 种植大户等的生产贷款贴息,减轻大户农民生产负担; 500 万元用于家庭规模养殖场修建栏舍和种植大户用于 的苗木、机耕、用水用电的补助;150 万元用于打造农 家休闲旅游观赏景点和打造 27 个“清洁乡村”示范点; 30 万元用于补助各现代农业发展指挥部和作为各涉农 部门的工作经费;20 万元用于奖励在发展现代农业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关于印发合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1〕22 号摘要) 1. 对国家鼓励类和支持类企业实行“地方财政奖励 制度”。企业当年上交的税金(不含资源税)属地方财政 收入部分,第一年由市财政按实得数(市财政可用财力) 的 5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实交数属市 所得部分的 30%奖励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 产资金。 2.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10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总额的 1‰给 予奖励;1000—3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工业项目, 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总额的 2‰给予奖励; 引进固定资 产投资在 3000—5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的工业项 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总额的 3‰给予奖励; 引进固 - 154 - 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工业项 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总额的 5‰给予奖励。 3.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 元)的农业种养项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总额的 1% 给予奖励。 4. 引入企业购买或租赁我市工业园标准厂房的,每 成功购买或租凭一栋标准厂房的给予引资者奖励 1.5 万 元,每成功租赁一层标准厂房的奖励 5000 元,如符合 第 1 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5. 各乡(镇)引入企业入驻工业园的,三年内按企 业交纳税收(指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50%奖励各乡镇。 6.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 评优和物质奖励。对引进 1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有功人 员给予嘉奖,同时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 50%给予 奖励。 7. 以上各项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其单项最高奖励 不得超过 50 万元。 - 155 -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一、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重 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 〔2014〕64 号摘要) 1.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土地 指标。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土地指标不足的,可在每 年预留 20%以上由市委、市政府统筹用于引进重大产业 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调剂解决。 2.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 投资方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出 让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缴纳出让款 50%的首付款,剩余 土地出让金可在合同签订后 1 年内分期缴付;以租赁方 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前五年可按实际缴纳租金 10%— 30%奖励投资方。 二、桂林市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发〔2003〕35 号摘要) 1. 在工业园区新办的企业,土地使用价格按当地最 低档次计收;对两年内投资额达 1 亿元,建设完成并开 工生产的,在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每亩返还企业 1 万 元。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工业用地,除上缴中 - 156 - 央、自治区的费用外,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 2. 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发展旅游业的, 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 50 年 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利 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 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3. 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 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 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交通项目、自治区路 网二级公路用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 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 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0〕39 号)规定 办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5. 对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造林种草及坡耕 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 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 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 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 50 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 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 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 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 行土地使用权 50 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 - 157 - (租)、抵押。 6. 县乡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在国有荒 山、荒地、河滩挖沙、取土、采石,由县乡人民政府根 据公路建设需要进行划拨,土地、水利、林业等部门给 予办理有关免费征用手续。 三、梧州市 ●《中共梧州市委 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跨 越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梧 发 〔2014〕5 号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 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 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 土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 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 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42 号摘要) 入驻梧州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 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 (1) “招拍挂”供地。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 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 5 年至 50 年之间 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时间年期依法设 定出让价格。 (2)入驻梧州各园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 158 - 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 标准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 50% 执行。土地取得成本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 取的相关费用,可在园区规划开发建设的范围内进行综 合平衡。 四、钦州市 ●《钦州市激励县域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暂行办法》 (钦政办〔2012〕107 号摘要) 1. 规上企业或上亿元企业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政 策鼓励的,优先协调解决年度用地指标。如年度指标安 排不下,优先列入征转分离计划,并在下一年度指标中 优先安排。 2. 项目或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优先考虑投产达 产后达到规上企业,否则,原则上安排租用标准厂房进 行生产。 ●《钦州市“金龙头” 、 “金种子”企业认定办法》 (钦政发〔2013〕36 号摘要) 1. 被认定为市“金龙头” 、 “金种子”企业的建设项 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重大项 目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县区优先安排, 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 支持。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钦 市发〔2005〕23 号摘要) 1.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 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肥料 房、了望塔、工棚等在基本农田以外直接为农业服务的 - 159 - 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五、防城港市 ●《贸工互动优惠暂行办法》 (东政发〔2008〕4 号 摘要) 1. 项目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设 计要求施工并竣工投产后,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内的 “三通一平”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2. 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 (1)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 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块统一规 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 引资的权利。 (2)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将 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建设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具 体比例另行商定)。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 3.贸工企业所需办理建设土地和项目建设的相关手 续,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办理,实行全程代办跟 踪服务。 六、贵港市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 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 号摘要) 1. 市本级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按 9.60 万元/亩定价。 2. 对于符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实施政 - 160 - 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 号)的有关规定定价, 即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 70%定价。如按此 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 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 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3. 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符合我市工业用地有关 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我市工业用地收储成本定价。 4. 按照第一、第二条定价后超出土地收储成本的处 理意见,属于市级管理的工业园区,按税收分成比例由 市财政与三区政府列支;属于区管理的工业园区,按项 目引进及收取税收的比例,由市财政、三区政府按比例 列支。 5. 已经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按挂牌约定或已经签 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划拨土地 价格的通知》 (贵政发〔2015〕11 号摘要) 贵港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 50 万元/亩; 其余及乡镇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 30 万元/亩。 ●《覃塘区人民政府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 持制度》(覃政办〔2018〕6 号摘要) 1. 租赁标房的扶持一般项目签约租用标准厂房三年 以上的,视项目对我区贡献情况给予三年以下(含三年) 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 8 元计算(租 金补贴扶持到 2020 年底止)。具体补贴办法为:项目投 产后第一年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税收达到 150 —210 元/平方米之间的(不包含 210 元/平方米),补贴 一年的租金;项目投产后第二年税收达到 210—270 元/ - 161 - 平方米之间的(不包含 270 元/平方米),全额补贴该年 度的租金;项目投产后第三年税收达到 270 元/平方米以 上的(包含 270 元/平方米),全额补贴该年度的租金。 2. 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①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 对从建设投资主体(或者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 限公司)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 150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 一次性扶持。已享受本条款的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② 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 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 行合理分割办证。③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好、 产出强度大、税收高的重点项目,经企业申请,由区人 民政府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确定标准厂房的优惠 政策。 七、玉林市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 百十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玉发〔2011〕 30 号摘要) 农业龙头企业可将其在广西区内建设的项目打捆申 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自治区统 筹推进重大项目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 指标,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林业主管部门有限安排。农 业企业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 耕地数量和质量验收确认合格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 费等。 ●《陆川县中药材专属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办 发〔2014〕46 号摘要) 1、示范基地土地流转建设补助 - 162 - 对乌石镇龙化村、滩面镇滩面村、良田镇文官村 3 个中药材示范基地土地流转给予连续三年补助,预计需 补助 117 万元,具体补助如下: 乌石镇龙化村、滩面镇滩面村、良田镇文官村 3 个 中药材专属区示范基地,示范面积 600 亩左右,2014 年土地流转无偿提供给中药材种植业主,由县财政按签 订合同标的金额下达到土地流转中心,由土地流转中心 直接支付给土地流转农户。2015 年、2016 年土地流转 资金由种植业主支付,财政给予适当奖补资金(具体另 定)。 ●《中共玉林市委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农业 百十亿元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玉发〔2011〕 30 号摘要) 农业龙头企业可将其在广西区内建设的项目打捆申 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自治区统 筹推进重大项目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 指标,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林业主管部门有限安排。农 业企业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 耕地数量和质量验收确认合格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 费等。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 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玉政发〔2014〕3 号摘要)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 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 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 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163 - ●《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玉林市“五彩 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入园企业的扶持政策》 入园企业在“五彩田园”内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新成 果,经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玉东新区管 委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入园项目在 玉东新区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 村经济体的,享受扶持微小企业政策,给予一次性 3 万 元奖励。 ●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 100 万元,四星 级乡村旅游区奖励 50 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 20 万 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 10 万元。 (不含自治区奖励:五 星、四星乡村旅游区分别为 100 万元、50 万元;五星、 四星级农家乐分别为 20 万元、10 万元) 八、百色市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招 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7〕117 号 摘要) 通知规定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 业用地出让底价,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优先保障工 业用地指标等。 鼓励建设标准厂房。符合占地 15 亩以上或厂房面 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等相关条件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竣 工面积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助。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64 - ●《关于印发田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办发〔2013〕56 号摘要) 1、土地流入方的奖励标准为:实际流转土地面积 300 亩(含 300 亩)到 500 亩(含 500 亩)范围的给予 每亩一次性奖励 500 元;实际流转土地面积 500 亩到 800 亩(含 800 亩)的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 750 元;800 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并且在农机购 置补贴和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上优先安排。 2、土地流出方奖励标准为:按实际流转土地面积 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 100 元。 ●《关于印发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知》(靖政发〔2012〕29 号摘要) 1. 土地使用年限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出让:商 业、娱乐、旅游用地 4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期满后可 以申请续期;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 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 投资规模达 10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按农业用 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属畜禽舍等生产设 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续。政府负责协调解决落户企业征(租) 用地。 3. 投资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可采用租赁、承包、 入股等形式优先安排生产用地。租用荒山荒坡从事农业 综合开发,其使用权可一次性签订 30 年以上。 4. 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原始山林、水体、岩洞、溶洞、 - 165 - 荒山荒坡等,由政府先划为旅游资源保护区,有意向投 资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政府提出开发申请。建设用地由政 府统一规划和征用,然后出租给投资开发商,年租金为 2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清可减免 20%。 5. 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含四星级)的, 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以招、拍、挂方式供地 50 亩,投资方按出让成交价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对土 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采取先缴后奖政策,正 式营业三年内经评定达标挂牌后,四星级宾馆(酒店) 的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各 6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给投资方,五星级宾馆(酒店) 的将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资金奖励给投资方。 (土地成本 价包括:1. 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和拆迁 费用;2. 用地报批上缴规费:①耕地开垦费;②新增建 设用地使用费;③征地劳务费;④土地管理费;⑤压矿 报告、地质评估、勘测定界图等费用,以下简称成本价。 ) 6. 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占地 100 亩以上,投资总额 在 5000 万元以上。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对土地出 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采取先缴后奖政策,正式营 业后,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资金安排财政资金奖励给投 资方。 7. 农产品加工项目(不含制糖、烟草行业),固定 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年消耗原料 5000 亩以上的农 产品、厂房用地 20 亩以内的企业,以招、拍、挂方式 供地,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采取先缴后 奖政策,正式投产后,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资金安排财 政资金以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奖励给投资方。 - 166 - 8. 依政府核准同意,从事投资医院、养老院等社会 福利的项目,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对土地出让金和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采取先缴后奖政策,正式投入使用 后,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资金安排财政资金奖励给投 资方。 ●《乐业县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土 地优惠政策摘要 1. 投资规模达 10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按农业基 础设施用地管理,予以办理有关供地使用手续,并免收 县级应收取的相关费用。 2. 投资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可采用租赁、承包、 入股等形式安排生产用地。租用荒山荒坡从事农业综合 开发,其使用权可一次性签订 30 年以上 70 年以内。 ●《田阳县农民工创业园“十个优惠”》土地优惠 政策摘要 国土局将用地指标重点向入园企业倾斜,专人专项 负责办理,优先安排。供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 地出让手续,待项目投产并产生税收后,按土地出让金 的 50%上限金额给予逐年扶持。租地租金给予优惠,厂 房由企业自建。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旅游扶 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6〕34 号摘要) 完善旅游扶贫土地利用政策。对旅游扶贫村旅游项 目建设用地优先保证供应,并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土地 供应,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 - 167 - 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 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对使用荒山、 荒坡、滩涂、石漠化土地建设旅游扶贫项目的,优先安 排用地指标。 - 168 -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一、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 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3〕111 号 摘要) 1. 金融机构总部 (1)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 10 亿元)以上的, 奖励 350 万元。 (2)注册资本在 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上 10 亿元 以下的,奖励 200 万元。 (3)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 5 亿元 以下的,奖励 100 万元。 (4)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下的,奖励 50 万元。 2.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对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 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 100 万元。 (2)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 30 万元。 3. 一般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30 万元。 4. 对新设立、注册地址在南宁市、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5. 对新设立、注册地址在南宁市、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融资性担 保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 169 - 6. 对新设立、注册地址在南宁市区、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小额贷款 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在我市县域新设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 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下 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7.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南宁市六县和市区所属 镇设立分支机构并设有固定网点的,给予银行机构一次 性补助 30 万元,给予保险机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8. 南宁市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成 功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奖励 50 万元。 9. 对依法获得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 门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或合约类交易的市、县、 乡(镇)新设交易场所,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30 万元和 10 万元,以推动构建城乡资源优化配置、合 理流动的体制机制。 10. 对驻邕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当年投放在南宁 市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 对涉农贷款新增额按 0.2‰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 新增额按 0.15‰给予奖励,对其他贷款新增额按 0.1‰ 给予奖励。 11. 驻邕金融机构可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南府办〔2010〕127 号)要求,申请小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 12. 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 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 0.1‰给予奖励。 - 170 - 13. 对资产管理公司,按其当年处置我市不良资产 绝对额的 0.05‰给予奖励。 14. 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年末贷款余额的 0.2‰给予奖励。 15. 每年对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 性担保公司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排名,分别给 予排名前 10 名的公司 1—5 万元奖励。 16. 对于成功通过发行各类债券实现融资、且将融 资投入我市建设的市级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具体为:发 债期限半年至 1 年(含 1 年)、融资利率不超过年化同 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的 0.1%;发债期限为 1 年至 3 年(含 3 年)、融资利率不 超过年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 行额的 0.2%;发债期限 3 年以上、融资利率不超过年 化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0%的,补助额为年度发行额 的 0.3%。对单户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物 流发展的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南府发 〔2012〕104 号摘要) 1.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物流企业,其项目必须为非 财政投入的重点物流项目,且所贷款项必须用于与申报 项目内容相一致的投资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 造项目投资等。 2. 同一建设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已享受自治 区级以上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贴息资金补助标 准为:贷款贴息应为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采取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利率不得超过当期国家 - 171 - 规定的中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限为上年 6 月 21 日至本年 6 月 20 日。一年最高贴息 100 万元,单个 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 150 万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工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12〕47 号摘要) 1. 支持“两台一会”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平台建设。 2012~2015 年,每年安排 5000 万元用于增加“两台一 会”贷款平台配套资金额度,不断增强贷款平台中小企 业融资服务能力。 2. 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已与券商签订上市培育 协议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 补助。 3. 鼓励企业租赁设备。企业向金融租赁公司或设备 厂商租赁生产设备且租赁期 3 年以上(含 3 年)的,按 设备租赁费用的 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50 万元。 4. 鼓励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统计。首次进入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每户企业给予补助 5 万元。 二、柳州市 ●《关于印发柳州市养殖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方案 的通知》(柳渔牧发〔2014〕57 号摘要) 1. 养殖业主已经达到或完成项目建设正常生产后 达到以下规模:存栏能繁母猪 150 头以上;肉禽饲养年 出栏 10 万羽以上;蛋禽批饲养 3 万羽以上;肉牛常年 存栏 200 头以上;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面积达到 200 亩 以上;龟鳖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网箱养殖面积达 到 1000 平方米以上。 2. 与养殖直接相关上下游企业的总资产(新成立的 - 172 - 为预计数)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是否达到 规模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数为准。重点支持实施种畜 禽、孵化、屠宰加工、乳产品开发和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基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饲料企业只限于实施技术改造、 新建或扩建生产线等建设项目,并与本市的企业、养殖 户合作发展养殖生产所需购买饲料原材料。 3. 市级行业以上龙头企业的以“公司+农户”模式 新建的规模养殖户养殖规模不限上述(1)和(2)要求, 以规模养殖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养殖规模数为准。 4. 属于贫困村的养殖业主申请贷款贴息可适当放 宽养殖规模条件。 5. 申请贴息贷款额度要求:申请养殖业贷款的项目 总投资达到 100 万元以上,养殖贷款额度达到 50 万元 (含 50 万元)以上才可申请养殖业贷款贴息(市级行 业以上龙头企业以“公司+农户”模式新建的规模养殖 户贷款和贫困村的养殖贷款除外),并且承诺申请的养 殖业财息贷款专用于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弄虚 作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殖业发展的决定》 (柳政发〔2008〕17 号摘要) 加大金融信贷资金对养殖业的扶持力度。通过给予 贷款贴息、公司(企业)担保、养殖户联保等形式,扩 大信贷规模,缓解养殖业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关于印发《柳州市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柳农业政发〔2013〕95 号 摘要) 1. 贴息贷款对象和申请人条件 - 173 - (1)贴息贷款对象 具有良好信用,无金融机构历年不良欠款、遵守国 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年龄在 60 岁以内,身体健康、具 备一定种植技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国 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 庭农场以及种植大户等。 (2)贴息贷款申请人种植规模条件 有相对集中连片基地面积的水果、茶叶、蔬菜(含 食用菌)、桑蚕生产基地。生产基地获得或正在申报农业 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 品认证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列入柳州市级扶持的各县 (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示范性家庭农场可适当放 宽财政贴息贷款条件。 1)水果:集中连片柑桔类面积 200 亩以上、其他 新兴水果面积 80 亩以上,符合县区水果产业发展规划, 产品适销对路,已经形成地方特色的水果生产基地。 2)茶叶:集中连片面积 100 亩以上,茶园地块清 楚,管理良好,加工工艺先进,市场销售良好。 3)蔬菜: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 150 亩或设施栽 培面积 50 亩以上,年生产食用菌菌种 30 万棒以上。对 周年生产、设施化生产基地、产品适销对路、已经形成 地方特色的蔬菜(食用菌)产品生产基地优先安排。 4)桑蚕:位于连片 100 亩以上桑园聚集区,养蚕 技术过硬的养蚕户或小蚕共育户。建设标准蚕房、实行 小蚕共育、蚕沙无害化处理等蚕业生产基地优先安排。 2. 贴息贷款用途 种植业财政贴息贷款用于支持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 - 174 - 动作用,或具有较强现代农业示范作用的涉农企业、农 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发展种植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 (1)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环境等资本性支出; (2)农用物资采购、种植业生产经营等生产性资金; (3)扶持带动农民发展水果、蔬菜、桑蚕、茶叶 等产业的流动资金。 3. 贴息贷款方式、期限、利率与额度 贴息贷款方式、期限、利率与额度详见与金融机构 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附件 1)。按照国家农业部或自治区 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标准园建设的项目,贴息 贷款最高额度可以适当提高。 (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园具体 要求可登录柳州市农业信息网查询,网址: www.lzny.gov.cn)。 各年度贴息贷款额度指标,由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区 贴息贷款发放进度情况进行调整分配。 三、北海市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 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3〕47 号摘要) 对在 2013 至 2020 年间新开工建设的,贷款本金在 1 亿元以上的 5A 级景区、4A 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等重 点旅游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年度贷款本金平均余额 扣除 1 亿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标准按照同期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单个项目每年 最高贴息 100 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 3 年。 四、防城港市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防 政办发〔2012〕160 号摘要) 1. 拟上市企业自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至首次公开 - 175 - 发行股票期间,申请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 开发与创新、专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各类 政策性资金的,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重点支持, 优先予以安排。 2. 金融监管、服务部门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支持拟上 市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优先为拟上市企业 提供担保。 五、钦州市 ●《钦州市委钦州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经营的决定》 (钦市发〔2002〕29 号摘要) 1. 龙头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对现有农业 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龙头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 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 允许农民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或以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 片租赁承包集体耕地。 3. 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补助的经 费一定 5 年不变,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科研事业单 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补助的经费一定 5 年不变 后,可视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一定的经费补助,用 于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改制后事业单位的国 有资产处置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 对围绕农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扩建新 建的项目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达 1000 万元 以上的,给予贷款利息 20%的贴息(按同期基准利率计 算,下同),每个企业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已 - 176 - 获市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再给 予贷款贴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达 1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贷款利息 10%的贴息。对家庭农场申请用于扩大生 产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每个贴息对象年贴息最高 额度为 1 万元,可连续享受。 ●《钦州市激励县域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暂行办法》 (钦政办〔2012〕107 号摘要) 规上企业或上亿元企业需要融资担保的,给予优先 推荐,优先协调解决,并给予一年担保手续费全额补助。 ●《钦州市“金龙头”、“金种子”企业认定办法》 (钦 政发〔2013〕36 号摘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市“金龙头”、“金 种子”企业授信额度,引导信用担保等机构加大对符合 条件的市“金龙头”、“金种子”企业担保融资力度,优 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金龙头”、“金种子”企业通过发 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钦 市发〔2005〕23 号摘要) 金融机构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 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 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 准利率,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以从优。 六、百色市 ●《田阳县农民工创业园“十个优惠”》金融支持 政策摘要 县政府全力配合入园企业融资,1000 万以下的由财 政贴息三厘(3‰),期限三年。 - 177 - 七、来宾市 ●《关于印发武宣县畜牧业发展专项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发〔2010〕47 号摘要) 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 100 万元,作为养殖大户向县 信用联社借款的担保基金。县信用联社按 1∶6 的比例 发放贷款,即县信用联社发放专项贷款总额 600 万元。 能繁母猪存栏 50 头以上,生猪年出栏量达 1000 头以上, 奶水牛饲养量达 10 头以上(或黑白花牛 20 头以上), 肉牛存栏 50 头以上,年出栏量达 100 头以上的规模养 殖户。禽类养殖场(户) ,存栏家禽在 2000 羽以上,并 且建有固定的棚舍或在林下进行饲养的。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武发 〔2013〕11 号摘要) 建立现代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基金,县人民政府将筹 集 2000—3000 万元用于企业、各类规模养殖大户等的 发展生产所需贷款进行担保,促使银行按 1∶6 放贷。 八、河池市 ●《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进一步完善脱 贫攻坚特色产业富民行动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凤政 发〔2018〕1 号摘要) 实施金融信贷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种养大户或合作 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由政府提供担保负责贴息 三年,以农民工创业扶持等方式,协助办理小额贷款。 以行政村为单位,安排贫困户每户给予小额贷款 5 万元 指标,由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承贷 承还,并与相关企业签订收购合同,每年按贷款额 8% 支付给贫困户作为产业开发收入。 - 178 - 第一章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摘要 一、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 项目 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全州县、临桂县、平乐县、灵 川县、永福县、南宁市隆安县、武鸣县、柳州市柳城县、 鹿寨县、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贵港市桂平市、平南 县、钦州市钦北区等 15 个县列入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 生产能力规划。国家给予每亩高产稳产田 1500 元的年 度投资补助,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 1200 元,地方投资 300 元。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 对全区范围内符合《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管 理办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分四个档次予以 一次性的补助。其中年出栏量在 500—999 头,补助 35 万元;其中年出栏量在 500—999 头,补助 35 万元;年 出栏量在 1000—1999 头,补助 65 万元;年出栏量在 2000—2999 头,补助 90 万元,年出栏 3000 头以上的, 100 万元。 三、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 对全区范围内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年存栏量在 300 头以上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予以一次性的资金 补助。其中年存栏量在 300—499 头,补助 80 万元;年 存栏量在 500—999 头,补助 130 万元; 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补助 170 万元。 - 179 -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用于支持与广大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主要包括:粮油、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批 发市场;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 市场;其它品种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 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重点扶持的设施包括:农产品批 发市场的信息系统及配套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 品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及配套设施。 项目规模要求。A、城市销地批发市场:市场所在 城市市区常住人口超过 50 万人(西部地区市区常驻人 口 30 万人) ;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 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B、产地和集散地批发市场: 产地市场辐射范围内果菜等鲜活农产品种植面积超过 50 万亩,水产品、畜禽产品产量超过 20 万吨;市场年 交易量占当地商品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C、农产 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年销售额 1 亿元 以上。 单个项目具体补助额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从 历年实施情况看补助额度在 100—300 万元左右。 五、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 支持以下内容:建设冷库建设工程,新建或改扩建 设施先进、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冷库。低温配送处理 中心建设工程,建设具有低温条件下中转和分拨功能的 配送中心,可以集中完成肉类和水产品分割、果蔬分拣 以及包装、配载等处理流程。冷链运输车辆及制冷设备 工程,购置冷藏运输车辆,预冷保鲜、冷藏冷冻、低温 分拣加工等冷链设施设备。冷链物流全程监控与追溯系 - 180 - 统工程,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要求,利用现有企 业管理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全程温控和可追溯 系统。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 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优先 支持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以及被有关单位认定的优质 物流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单个项目具体补助额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从 历年实施情况看补助额度在 150—300 万元左右。 - 181 - 第二章 农业系统补贴项目摘要 一、粮食直补政策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 发财政厅等 7 部门 2014 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 发〔2014〕65 号) 直补范围和方式:2014 年在我区 64 个粮食主产 县(市、区)实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 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 直补对象:在直补订单县(市、区)内种植粮食并 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 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直补资金总额:2014 年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 2 亿元。 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 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 0.24 元/公斤进行补贴。 收购总量:2014 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 80 万吨,其中普通早籼稻 45 万吨,普通中籼稻 0.9 万吨, 普通晚籼稻 2.1 万吨,优质稻 32 万吨(包括早、晚优 质稻和专用稻,下同)。 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 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下同)、优质稻。收购粮食的质 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 2.70 元/公斤,普通中、晚 - 182 - 籼稻 2.80 元/公斤,早籼优质稻和专用稻 2.84 元/公斤, 晚籼优质稻 3.00 元/公斤。鉴于各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 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 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由各订 单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个别品质较差的 品种,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收购价格适 当下浮,下浮幅度一般不能超过 5%,且下浮后的收购 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 2014 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在充分考虑售粮农民利益 的前提下,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当地 粮食部门或收购企业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 购价,并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备案。 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普通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 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的收购时间。 二、高产高糖糖料蔗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实施 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15 号)。 资金筹措及财政补助:通过整合部门现有资金、新 增财政预算、试点市县及自治区农垦局配套、建设主体 投入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主要构成如下: 土地整治。由自治区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对已实 施土地整治但不符合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要 求、需开展改造提升实施“小块并大块”的,给予 200 -400 元/亩的奖补;对企业或农户(种植大户)实施土 - 183 - 地整治,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 1300-1500 元/ 亩的奖补;对以土地整治项目方式申报、由国土资源厅 审批,给予 2000 元/亩以下的补助。财政补助后不足部 分由建设主体负责。市、县(市、区)开展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确权(包括航拍、测绘等)经费,给予 50 元/ 亩的补助。 水利化。各级财政和建设主体分担比例为 7∶3。财 政支持资金通过整合项目区原有财政投资解决部分,其 余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按 6∶4 比例分担。 基地主干道。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公里补助 7 万元, 通过整合项目资金解决,整合后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 通过专项安排解决。 农机具购置。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农机具购置补贴政 策执行,自治区在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时向试点区 域倾斜。 良种良法推广。自治区财政安排约 1 亿元,建设一 批一、二、三级糖料蔗良种繁育基地;安排约 0.5 亿元, 建设糖料蔗病虫害监测与综合防控体系。 工作经费。包括宣传、会议、培训、办公、差旅等, 自治区本级每年工作经费 0.02 亿元,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此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 厅、国土资源厅、农机局等单位要积极与国家对口部门 沟通衔接,争取国家专项扶持,为 500 万亩优质高产高 糖糖料蔗示范基地建设打好基础。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政策 政策依据:《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2014 年广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 - 184 - 〔2014〕40 号)。 补贴范围和规模: 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区各县(市、 区)实行全覆盖。但在已被征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 林、还牧的耕地上种植的不纳入补贴范围。水稻、玉米 种植面积包括常规品种种子繁殖、杂交品种制种等种子 生产面积。 花生大田生产良种补贴在武鸣、邕宁、宾阳、西乡 塘、良庆、江南、经开、青秀、平乐、恭城、藤县、岑 溪、合浦、铁山港、银海、桂平、平南、覃塘、港南、 八步、富川、兴宾、扶绥等 23 个花生主产县(市、区) 实施。各县(市、区)花生良种补贴面积及资金规模与 2013 年一致。 花生良种繁育补贴选择 3—5 个有资质的种子生产 经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 1、补贴对象:全区所有使用水稻、玉米、小麦、 棉花良种的生产者(含农场和科研院所职工承包种植者) 均可享受补贴。花生良种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参与良种 繁育和使用良种进行生产的农民。 2、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 标准,即早稻、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 15 元/亩; 玉米、小麦 10 元/亩。花生大田生产每亩补贴 10 元;花 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 50 元。 3、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由自治区 农业厅组织公开推介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花生良 种名单。早稻、中稻、晚稻插秧和中玉米、小麦、棉花、 - 185 - 秋花生播种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农民 申报登记种植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逐级 审核、汇总、上报,再由农业、财政两部门联合行文, 层层批复补贴面积和下达相应的补贴资金,最后通过农 民补贴 “一折通”将全部补贴资金存入种粮农户的补贴 账户。 四、农机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关于印发《广西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机办 发〔2014〕22 号) 补贴标准: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 实行统一定额补贴。 1、通用类 中央资金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 自治区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水稻插秧机:4 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农民合作社、水稻种植大户、育秧中心(工厂)购买的, 自治区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100%累加补贴;其 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资金不累加补贴。其他水稻插秧 机,自治区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50%累加补贴。 (2)谷物联合收割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 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3)30 马力以上四轮拖拉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 资金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4)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 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5)玉米收获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 - 186 - 的 50%累加补贴。 2、非通用类 中央统一分档的非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资金按照 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其余非通用类农业 机械,中央资金补贴额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广西市场 平均销售价格的 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 过 5 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25 万元。设 施农业设备只补贴动力机械部分。 自治区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小型谷物联合收割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 金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2)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自治区资金按中 央资金补贴额的 100%累加补贴。 (3)花生收获机,粮食、种子烘干机、果蔬烘干 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50%累加补贴。 (4)茶叶加工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 额的 100%累加补贴。 (5)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 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3、自选其他类 中央资金补贴额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广西市场平 均销售价格的 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5 万元。 自治区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水稻机插秧硬盘(以 1000 张为单位):自治 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 100%累加补贴。 (2)四冲程汽油机斜挂式圆盘水稻割铺机:自治 - 187 - 区资金累加补贴 100 元。 (3)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 补贴额的 30%累加补贴。 为规范和有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并使自 治区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保持合理的补贴率,防止出现倒 机、套机以及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市、县(市、 区)不再实行累加补贴。 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广西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 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广西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机具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额。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 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 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加快发展甘蔗生产机械化, 制糖企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的甘蔗 种植机、甘蔗收获机、大中拖、喷灌机、微灌设备纳入 补贴范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按申请补贴 指标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 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 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补贴数量: 每个自然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为 1 台 (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 3 台作业机具; 增氧机、 投饵机分别不超过 6 台;太阳能杀虫灯不超过 4 台;喷 - 188 - 雾机不超过 2 台;水泵不超过 2 台)。 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重点农作物生产、农产品烘干与加 工,以及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 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 的机具数量。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 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 的数量。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 1 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 能重复补贴。 - 189 - 第三章 水产畜牧兽医系统 政策摘要 一、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 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 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 号),财政部、农 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建〔2009〕1006 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 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15〕65 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 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 渔业船舶所有人和渔业企业。 补贴标准: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 2006 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 4400 元/吨、柴油 3870 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 价格时,停止补贴。 对国内捕捞业按渔船作业类型和长度分档定额测算 补助资金额度,其中海洋大中型渔船补贴实行上限控制, 并按照北斗船位终端船位监测记录按天核算;小型生计 性渔船予以适当照顾,按年核算;养殖机动渔船维持按 功率和养殖面积核算用油量进行补助,功率实行上限 控制。 - 190 -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 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 金〔2008〕27 号); 《财政部关于 2013 年度农业保险保 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7 号); 《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桂财农[2008]86 号)、 《关于开展 2013 年政策性育肥猪和能发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桂财金 〔2013〕40 号)。 补贴对象:全区饲养能繁母猪的饲养户(场);16 个县(区)和部门饲养的育肥猪。 补贴标准:每年每头能繁母猪保费 60 元,育肥猪 36 元,保费由政府负担 80%,养殖户(场)负担 20%。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经办的保险公司 三、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 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 号); 《财政部生猪良种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 号);《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7〕155 号)。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 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 使用 2 份精液,每份精液 10 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 - 191 - 补贴 40 元。 办理部门:项目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 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 24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 励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桂财农〔2012〕212 号)。 奖励对象: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 量作为测依据,所占权重分别为 50%、25%和 25%。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五、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 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 号); 《广西生猪标准化 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补助对象:经筛选入围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 区)。 补助标准:按照年出栏 500-999 头、1000-1999 头、2000-2999 头和 3000 头以上四个档次确定相应的 四档补助投资标准。其中年出栏 500-999 头的养殖场 (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 25 万元;年出栏 1000-1999 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 50 万元;年出栏 2000-2999 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 中央平均补助投资 70 万元;年出栏 3000 头以上的养殖 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 80 万元。 办理部门:县(市、区)发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 - 192 - 六、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下发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调控预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83 号;)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 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综〔2013〕21 号)。 补贴对象: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确定的承储企 业、全区饲养的能繁母猪。 补贴标准:猪粮比价低于 5∶1 时,而且出现养殖 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 5% 时,对能繁母猪饲养进行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 自治区和市县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办理部门: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水产 畜牧兽医局及各市政府 七、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 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4 号)。 补贴对象:是指项目区内使用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 进行品种改良的奶牛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补贴标准:荷斯坦奶牛每头使用 2 支冻精,每支冻 精补贴 15 元,每头奶牛年补贴 30 元。奶水牛每头使用 2 支冻精,每支冻精补贴 10 元,每头奶牛年补贴 20 元。 办理部门:项目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 医局。 八、奶牛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保险保 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农〔2008〕86 号)。 补贴对象:饲养奶牛的饲养户(场) 。 - 193 - 补贴标准:保费由政府负担 60%,养殖户(场)负 担 40%。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经办的保险公司 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 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 格稳定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07〕22 号)。 补助对象:家禽家畜养殖场、户。 补助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 蓝耳病、猪瘟等 4 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用的疫苗经费由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免费向养殖场、户提 供上述疫苗。 办理部门:县(市、区) 、乡(镇)动物防疫部门。 十、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 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 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6 号), 《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 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桂政电〔2007〕22 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蹄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奶牛布病结核病扑杀补助经费申请 的通知》(农明字〔2007〕第 130 号)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办农〔2001〕77 号), 《财政部、 - 194 - 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财农〔2004〕5 号),自治区财政厅、自 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口蹄 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02〕3 号),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05〕163 号)。 补助对象:因发生疫情或检出阳性畜禽且已实施被 强制扑杀的养殖场、户。 补助标准: (一)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扑杀的家禽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鸡、鸭、鹅等禽类 10 元/只。 自治财政补助标准:大鸡、大鸭 15 元/只,中鸡、 中鸭 10 元/只,雏鸡、雏鸭 3 元/只。大鹅 25 元/只,中 鹅 15 元/只,小鹅 5 元/只。 散养户:按自治财政补助标准计算,除中央财政补 助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50%,市县财政承担 50%。 规模养禽场:按自治财政补助标准计算,除中央财 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40%,市县财政 承担 40%,养禽企业承担 20%。 (二)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扑杀的 家畜 散养户:成年羊 240 元/只,幼羊 108 元/只;成年 猪 640 元/头,仔猪 288 元/头;成年役牛 1200 元/头, 犊役牛 540 元/头;成年奶牛 2120 元/头,犊奶牛 954 元/头。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 - 195 - 承担。 规模饲养场:成年羊 180 元/只,幼羊 81 元/只;成 年猪 480 元/头,仔猪 216 元/头;成年役牛 900 元/头, 犊役牛 405 元/头;成年奶牛 1660 元/头,犊奶牛 747 元/头。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 承担。 (三)因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奶牛 散养户:成年奶牛 2120 元/头,犊奶牛 954 元/头。 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规模饲养场:成年奶牛 1660 元/头,犊奶牛 747 元/ 头。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按比例 承担。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 医局。 十一、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 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 发明电〔2011〕26 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 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1〕163 号)、《关于做好 2012 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 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 号)。 补助对象:年出栏生猪 50 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 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补助 80 元,其 中,中央补助 60 元,地方财政补助 20 元。 - 196 -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 医局。 十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38 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 法》 (商务部、财政部令 2008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办 法》)、财政部《关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 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608 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桂财企〔2008〕12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4〕4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 〔2016〕27 号)。 补贴对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 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 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 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 90 公斤一头的 标准折算为相应头数),可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 处理费用补贴。 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和标准:委托定点屠宰厂屠宰 的病害猪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厂,财政补贴标准: 800 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和标准:负责对病害猪进 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或其他处理企业),补 贴标准:80 元/头。 - 197 - 财政补贴资金分担比例:全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 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采用分级补贴方式,中央、省级、 市级或县级财政负担比例分别为 60%、20%、20%。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 医局。 - 198 - 第四章 营造林项目补贴 优惠政策摘要 一、新一轮退耕地还林 补助标准:每亩补助 1500 元,五年分三次补助, 第一年 800 元(其中,种苗造林费 300 元)、第三年 300 元、第五年 400 元。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退耕地类:一是 25 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耕 地认定按第二次土地调查[简称“土地二调”]成果,下 同);二是由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的 25 度以上坡 耕地;三是重要水源地 15-25 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四 是土地二调成果耕地范围外 25 度以上实际耕作地(含 石山裸地);五是 25 度以上非基本农田梯田梯地;六是 易地扶贫搬迁、库区移民搬迁后腾退出来的非基本农田 耕地;七是严重污染耕地。 二、前一轮退耕地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完善政策补助期限,是在原有政策补助 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期限。还生态林补 助 8 年,还经济林补助 5 年。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 元;原每 亩退耕地每年 20 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 农户,但与管护任务挂钩。 三、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 林资金 补助对象:全区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 - 199 - 地人工造林(乔木)、封山育林业主。 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 人工造林(乔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 300 元,封山 育林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亩 70 元。 四、珠防林工程和海防林工程 荒山造林:一次性补助 500 元/亩。 补贴对象:各种造林主体。 五、造林补贴项目 荒山造林:按不同树种一次性给予补贴,其中乔木 、 木本粮油经济林 200 元/亩、竹林以及水果、木本药材 等其他经济林 100 元/亩。 迹地更新:一次性补助 100 元/亩。 补贴对象:各种造林主体。 限制条件: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 造林后 10 年内不准主伐。 六、油茶造林项目 造林地类:不限。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贴 300-500 元/亩。 补助对象:各种造林主体。 七、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抚育对象:需要抚育的国有林中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不以短轮 伐培育为目的,林龄 2~3 年的国有林或者集体公益林 中的桉树(含萌芽更新)可以纳入抚育对象。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 100 元/亩。 贴补对象:各种林权所有者。 - 2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 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层 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 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本办 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 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 目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 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自 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各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 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 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 201 -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负责 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林业、海洋、审计、环保、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要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组织、协调、 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定: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 影响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千亿元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重大项 目;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 环保重大项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自治区人 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具体选择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联合制定。 第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 确定: (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 驻桂单位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本市、 本部门(单位)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计 划的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重大办。 - 202 -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对申报 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建 设实施方案,并征求国土、环保等主要审批部门意见后 (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同时 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重大项目,项目法 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和媒体对 外宣传材料上标示“××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字样。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 和预备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 内开工的项目;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 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投产重大项目是指 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预备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 前期工作的项目。 预备重大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实现开工的,视同新 开工重大项目管理;上一年度已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 上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的续建或投产重大项目。 第十条 申报自治区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本完成投资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 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批、水土 保持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 - 203 - 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预备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 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着手开展,且工作进度安排 和工作目标明确。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新开工或预备重大项目的, 项目申报单位要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 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 告文本。 第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预审制度。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对各市各部门(单位)提 出申请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从项 目建设可行性、行政许可手续合规性等方面进行预审查。 凡未经预审的项目,不予列为自治区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 情况,适时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 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储备制度。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 204 - 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选择一批对全区经 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自治区重大 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择机 选用。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海 域使用、房屋征收等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 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办理基本建设重大 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手续,牵头做好自 治区重大项目的总体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办理属于自身 投资许可权限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和节能审查手续,积极做好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重大 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海洋、林业部门要设立自治 区重大项目用地、用海、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 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依法做好用地、 用海和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行 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重大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占用 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审机 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绿 - 205 - 色通道”,简化重大项目审批手续,优先从简从快办理。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重大办要不断改进联审方 式方法,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资金和安排本 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向金融机构推 介自治区重大项目,向社会发布重大项目信息,争取更 多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重大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 治安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自治区重大项目 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 供气等单位,要优先保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主动宣传自治区重大 项目建设,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 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额外收取费用。 对自治区重大项目须缴纳的有关费用,有关单位或部门 要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实行进度目标责任 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 - 206 - 任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 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 理制。 第三十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 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工作、筹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 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并按照批复文件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标准及规模,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一条 参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 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自治区重大办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农垦 局要按要求于每月 5 日前向自治区重大办准确报送自治 区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通报制度。自治 区重大办定期向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报告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全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 自治区重大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治区重大项目 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 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 - 207 - 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 本行业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自治 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对未履 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顺利实 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 业主进行约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严格按 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在建设方 案发生重大变更及概算调整时,要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 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接受 审计和稽察。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 收,在各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完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 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 负责组织,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 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项目验 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行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推进自 - 208 - 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 效考核范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 励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推 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 由自治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取消该项目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 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 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 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 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 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造成 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各市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资 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自治区重大项目财 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 - 209 - (三)在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 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自治区重 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对自治区 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 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优化市场环境 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桂政办发〔2018〕49 号 二、推行“阳光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 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 则),制定抽查检查指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科学、合理确定抽查检查频率,对守信者与失信者实施 差异化监管,对守信者实施最低抽查检查比例。涉企执 法部门实现抽查事项覆盖率、抽查计划完成率、检查结 果公示率三个 100%。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避免选择性执法,防止 多重多头执法。构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分离”模 式,改善检验机构遴选机制,检验机构和拟抽查企业实 行“双随机、一公开”。完善执法行为事中事后监督问责 机制,防止人情执法、寻租执法、随意执法。 五、优化商标品牌发展环境。推进商标品牌创业创 新基地建设,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区、商标密集产业区、 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的品牌培育。2020 年底前,建设 20 个以上自治区级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每个设区市 至少建设一个自治区级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建立商 标品牌激励机制,自治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由工商部 门对获得知名商标品牌、入围全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 - 211 - 500 强、全国行业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 50 强、广西品 牌价值排行榜年度 100 强、广西行业品牌排行榜年度 10 强及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区 域公共品牌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财政补 贴,所需资金在自治区工商局年度部门预算内解决(具 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营造规范便利经营环境。2019 年底前,各设 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 1—2 个场所和指定 时间段,允许经营者无需办理证照经销农副产品、日常 生活用品或者利用技能从事便民劳务。自治区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设区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履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职责,每年制定工 作计划并严格实施,同时针对重点领域开展 1 次以上查 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 - 2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桂政办发〔2018〕52 号 一、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继续 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单 位缴费比例由 20%降至 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 区的工业企业,由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单位缴费比 例 5%的补贴。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 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 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且用工双方签订 6 个月以上劳 动合同并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 500 元/人— 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 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其中 33 个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奖励资金由自 治区承担 70%。 六、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 身份证、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和身 份证,可在全区城镇自主申请落户。本科及以上急需紧 缺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可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 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 可。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择地 落户。 - 213 - 七、实施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全区各级人 民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租金减收或 免收优惠,有条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满 5 年后可按 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急需 紧缺人才,可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租房、购房补贴, 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八、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医疗和 子女入学便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定点医院开辟急 需紧缺人才诊疗“绿色通道”,提供优诊医疗服务;急需 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年龄 的,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学。 九、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自 治区主导产业实体企业年薪 30 万元以上的人员,根据 其贡献由同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具体标准由全区各级 人民政府确定。 - 2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行“354560”改革 提升服务企业效能若干措施的 通知(摘要) 桂政办发〔2018〕53 号 为实现“企业开办手续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 登记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园区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 60 个工作日 内完成”的“354560”改革目标制定了相关措施。 - 2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优化通关环境畅通 南向通道若干措施的 通知(摘要) 桂政办发〔2018〕56 号 一、加快推进口岸对外开放。力争 3 年内完成一批 口岸的对外开放。2018 年,完成爱店口岸、防城港口岸 (云约江码头和中电防城港电厂煤炭码头)、梧州口岸 (赤水港)、钦州港口岸(大榄坪南 6#—8#泊位和北 1#—3#泊位、勒沟作业区 13#—14#泊位)、北海港口岸 (铁山港北暮作业区 3#—4#泊位)、东兴口岸(北仑河 二桥)开放和水口口岸扩大开放。2019 年,完成钦州港 口岸(30 万吨级原油码头)、北海港口岸(铁山港北暮 作业区 5#—6#泊位)、友谊关口岸(浦寨通道)、硕龙口 岸开放和龙邦口岸扩大开放。2020 年,完成防城港口岸 (渔澫港区第五作业区 513#—516#泊位)、友谊关口岸 (弄尧通道)、峒中口岸(含里火通道)开放。(牵头单 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公安边 防总队,广西海事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二、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争取 2018 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综合业务覆盖率超过 70%,力争国家将相关应用模块在广西口岸先行先试。 2018 年 9 月底前,开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热 - 216 - 线 95198。(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南 宁海关,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等) 三、完善口岸通关设施。根据国家关于口岸查验基 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区口岸查验基础 设施,加快推进东兴、友谊关等重点口岸扩容改造。在 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梧州港、友谊关、东兴等重 点口岸加快配备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H986)、自动消 毒系统、大宗散装货物自动取制样系统及核与辐射生物 化学探测仪等大型查验设备。 (牵头单位:相关设区市人 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公 安边防总队,广西海事局等) 四、延长重点口岸货物通关时间。根据实际需要, 自 2018 年起,在部分重点口岸实行周六、周日及节假 日正常通关。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南 宁海关,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广西海事局,相关设区市 人民政府等) 五、开展预约服务。到 2018 年底,船舶进出港、 船舶准装准卸、提箱计划申报、货物通关、缴费、综合 查询等业务开通提前 24 小时预约服务。 (南宁海关、广 西公安边防总队、广西海事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 团有限公司根据职责分别负责) 六、全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复制推广“国际海关经认证的 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制度”、 “原产地管理改革”、 “一 次备案、多次使用”、“出境加工”、 “委内加工”、“保税 货物区间流转”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责任 - 217 - 单位:南宁海关) 九、推广人员、车辆边检自助通关。在陆地边境口 岸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加快推广应用人员、车辆自 助查验系统,加快配备外国人生物信息前置自助采集设 备。增加重点口岸自助查验通道数量,力争实现自助通 关模式全覆盖。 (牵头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单位:广西公安边防总队等) 十七、免除口岸查验有关费用。在口岸查验现场直 接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费,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规定承担免除的相关费用。 (牵头单 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 南宁海关,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 218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 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桂政发〔2018〕26 号 一、优化投资许可办理 (一)推行项目并联审批。所有重大项目都要纳入 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类项目,在 线申报、即到即办。 (二)实行“多评合一”。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开展的 海域使用、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论 证评估等事项,根据不同审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要同 时开展相关事项材料编制,由全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行 政审批局)统一受理、统一组织联合评估。 (三)推行区域性评估。对重大项目集中布局的开 发区、产业园区等,由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 施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评估。 区域内落户的重大项目免费共享评估成果,评估成果 5 年 内有效。 (四)加强规划选址协调。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重大项目选址手续时,涉及多类规划、多个地方、多个 部门意见需要协调统一的,由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相关部门协商研究,形成一致意见。 (五)提前介入项目选址。对符合重大项目选择方 向的项目,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 219 - (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引 导项目优化选址等工作。 二、优化用地报批 (六)改进用地申报方式。重大项目用地可单独申 报。分期实施的,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 告或备案表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进行分期申报。涉及拆 迁回建用地的,可按“拆一补一”的原则,与建设项目 用地一并申报。跨多个设区市、县(市、区)的,可根 据用地报批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块)报批。 (七)创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方式。加大对重大项 目用地保障力度,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的 10%,由自 治区统一调配用于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 (八)提高林地保障和审批效率。重大项目涉及占 用林地的,林地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保障。 (九)加快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 (十)加快用地转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收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后,要在 14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全区各级人民政 府要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批后实施。征收土地的当地政府应在 收到自治区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开展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无异议后,20 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 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补偿费用 支付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清理工作。 三、优化施工许可流程 (十二)明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职责。牵头部门在 - 220 - 并联审批工作中,应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 内容,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督促各有关部门作出 审批决定,颁发、送达审批证件,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十三)实行多方案合审。牵头部门组织对工程设 计方案、绿色建筑方案、人防防护设计方案、园林绿化 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等合并审查,14 工作日内办结。 项目建设单位同步提供上述方案,并根据审查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十四)实行多图联审。鼓励牵头部门采取政府购 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技术审核。 (十五)强化开工保障。为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施 工用电、用水、用气等公用设施,要按照重大项目开工 要求,同步配套保障。 四、优化规范中介服务 (十六)建立统一中介平台。全区各地要建立统一 的项目中介服务平台,吸引中介机构“零门槛、零限制” 入驻。 (十七)实行限时服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 地对相应中介服务时限可进一步合理压缩。 (十八)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十九)强化对中介机构监督考评。由中介服务平 台管理机构组织行政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政务服 务机构等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实行星级管理。 五、优化监管与激励机制 (二十)建立项目全程精准化管理机制。 (二十一)完善项目协调机制。特殊情况随时协调, - 221 - 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抓好跟踪 落实。 (二十二)打造项目云服务平台。联通自治区相关 审批监管部门审批系统,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利用大 数据方式提升项目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十三)建立项目观摩点评制度。 (二十四)实行项目定期通报制度。 (二十五)建立项目考核奖惩机制。 - 2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 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桂政发〔2018〕27 号摘要 一、简化投资许可 (一)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 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 (二)总投资 400 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 初步设计审批。 二、简化用地审批 (三)简化用地预审手续,不再将补充耕地、征地 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压覆矿产资源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作为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四)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权限, 全部下放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审批后报本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简化规划许可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的项目,规划部 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应同时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 件,便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等工作。 (六)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即可。 - 223 -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进行设计方案审 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 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八)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不 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合 并办理。 四、简化施工许可 (九)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等事项。 (十)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 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十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各 类保证金、押金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等“搭车”事项。 (十二)合并办理与施工许可证颁发相关的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手续、现场前期条件核查等事项。 五、简化相关事项 (十三)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 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 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可 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四)简化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 (十五)城市建成区内原址拆除原址建设项目,新 增建设用地面积 5 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 5 万立方米以 下的项目,只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再提交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2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 政策的通知(摘要) 桂政办发〔2017〕187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东西部扶贫协 作工作的战略部署,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广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粤桂扶贫协作迈上新台阶,特 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 33 个国家扶贫开发 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以下统称 33 个贫 困县)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享受 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安排贫困群众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 的比例不得低于 8%。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 33 个贫困县新设 立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 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 享部分。 第三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 33 个贫困县新 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项 目,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 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企业租用标准厂房且合同租赁期为 3 年以上的,按同区域标准厂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50%给 - 225 - 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期限 3 年。 第四条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在 33 个贫困县新 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 融机构在县域新设县级分支机构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 助 60 万元;对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的,给予每家一次性 补助 40 万元。 第五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 33 个贫困县新引 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 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 一次性奖励,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世界 100 强物流企业和国内 50 强物流企业在 33 个贫困县设立省 级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设立跨省区 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第六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 业在 33 个贫困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我区单一农特产 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 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销售我区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 破 5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经国家、 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第七条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 33 个贫 困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 功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在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50 万元;在新三板挂 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通过借壳和重组上市 并将总部迁到所在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 226 - 第八条 品牌创优奖励。在 33 个贫困县设立企业 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九条 旅游投资奖励。在 33 个贫困县新投资 1 亿 元以上的旅游资源开发(含景区建设、乡村旅游开发、 旅游商品开发)、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 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引 进区外企业到 33 个贫困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 位资金达到 1 亿元以上,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 资金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 第十一条 产业协作奖励。鼓励广东企业与 33 个 贫困县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 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 1 家本地配套企业(指 与龙头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给予龙头、骨干企业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 承包企业,向无关联的本地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 设备超过 500 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 5%给予补助,最 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 项目。广东企业在 33 个贫困县投资项目符合《自治区 - 227 - 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自 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性政 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 等方面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 第十三条 人才待遇。对 33 个贫困县新引进的广 东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 业享受所在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广东籍游客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广东居 民到 33 个贫困县景区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 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可享 受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原则上所有国有独资的收费 A 级 旅游景区首道门票按照挂牌价 5 折优惠(国家公布的法 定节假日期间除外,下同),国有参股的收费 A 级旅游 景区按照股份比例给予相应的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优 惠。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其它市县收费的 A 级旅游 景区提供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或减免,以及景区内消费 项目价格折扣等优惠政策。非 A 级旅游景区可自行参照 上述政策执行。具体景区优惠政策每年由当地人民政府 对外公布(2018 年优惠政策在本文印发后 1 个月内公 布),并报送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备案。对执行上述门票优 惠政策的旅游景区,景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在基础设施 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 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由项目所 在县(市)与自治区财政各承担 50%。自治区承担的 50%由自治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等 渠道负责筹措落实。此前区内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 - 228 - 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未 涉及的奖补项目按现行的普惠政策执行。各县(市)可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享受年限未满的,可按规 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附件:广西 33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 黔石漠化片区县名单 - 229 - 附件 广西 33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名单 南宁市: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 柳州市: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 百色市:田阳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 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贺州市: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崇左市:大新县、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 注:1. 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阅政策文件原 文; 2. 所列政策文件因到期、清理等废止的,摘要条文 自动失效。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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